2020-08-31 15: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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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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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
第13期
問題
自然人姓氏的決定權是否以「父母達成合意」為條件?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解答
通過對涉自然人姓氏相關案件以及司法調研等情況來看,關於自然人姓氏的決定權涉及的爭議案件並不在少數,典型的案件如再婚母親單方更改姓氏或者婚內母親單方決定姓氏等案件。對上述案件的司法裁判,法官是否支持對子女姓氏進行變更,主要取決於自然人姓氏的決定權是否需要「父母達成合意」。如果父母未能就子女姓氏決定達成合意時,其子女姓氏應當如何決定,即在監護人為數人時,如果監護人就被監護人的姓氏無法達成一致,應當依據何種程序,由誰來決定姓氏。同時,父、母單方決定更改子女姓氏,是否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權益,這種權益是源於《民法通則》第 18 條的父母法定監護權,抑或是源於本條父母對子女姓氏的決定權等。從司法實踐的相關案例來看,在涉及子女姓氏選擇的問題上,父母對孩子是否可以隨母姓,乃至隨繼父姓等均較少存在爭議,孩子的父母均承認子女有權隨母親姓,儘管從實踐以及傳統姓氏取得習慣來看隨母姓的仍佔極少數,但其並不否認孩子有隨母姓的權利。父母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子女的姓氏由誰來決定,父母一方可否單方決定變更子女的姓氏等。
有學者認為,對于姓氏的變更應當分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人具有判斷能力時,應當參考其意見,因為姓氏之於自身,其本人的意見對判斷其姓氏選擇是否恰當具有重要價值;
(2)看姓氏的選擇、變更對自然人是否會產生消極影響,如父親或者母親存在對未成年子女虐待、傷害、性侵害、疏於照顧等情形,此種情況下稱父姓或母姓自然會對自然人產生精神上的壓力與困擾,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
(3)變更姓氏對自然人能夠產生的積極意義,如有助於該自然人今後與撫養人的共同生活等。
總之,應當首先以自然人自身判斷優先,自然人無判斷能力的,主要考慮稱原姓對自然人的消極影響,並考慮改姓所能帶來的積極效應。
我們認為,自然人的姓氏原則上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決定,這也更加符合自然人姓氏取得制度中關於自然人姓氏原則上由父母決定的特徵,但當父母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時,可以將父母姓氏共同作為子女姓氏,一般父姓應置於母姓前;父母已經離婚或者不具有婚姻關係的,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並實際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或母,有權單方決定子女的姓氏。對於上述問題的理解,還有待於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件事實,使《民法典》相關規定在適用中得到進一步明確。
【解答出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13~214頁。
來源:法信
原標題:《法學園地 ▏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⑬:自然人姓氏的決定權是否以「父母達成合意」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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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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