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⑲:依據《民法典》如何處理未取得...

2021-01-08 澎湃新聞
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⑲:依據《民法典》如何處理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裝飾裝修租賃房屋的行為?

2020-09-02 15: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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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

第19期

問題

依據《民法典》如何處理未取得出租人同意

擅自裝飾裝修租賃房屋的行為?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 

上述法條關聯法律、案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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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實踐中,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而引發的糾紛不少。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在租賃房屋上進行裝飾裝修,改變了租賃房屋的形態,因而構成了對房屋所有權人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認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即應認定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在承租人惡意添附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就其裝飾裝修的投入進行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的裝修投入應當作為其損失,在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應由其自行承擔。在承租人侵權的情況下,也不能適用公平原則要求出租人補償承租人損失,在一方當事人有過錯的情況下,並無公平原則可適用。在承租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出租人不僅不補償承租人的裝修投入損失,還有權基於房屋所有權主張排除妨害,並要求有過錯的承租人承擔恢復原狀的拆除費用,並就裝飾裝修中的其他損失請求損害賠償。添附解決的是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作為一種專門用於解決物的有效利用的法律制度,添附獨有的價值在於促進物的有效利用,在發生添附的情況下,要恢復原狀往往事實上已不可能,繼續維持該添附物有利於維護經濟價值,避免財產的浪費。

因此,在確定權屬時,法律不允許破壞物的一體性而強行將添附物拆除,並以物歸原主的方式來明確物的所有權。在某木器加工廠與張某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法院裁判認為,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而就侵權責任的承擔而言,此只是解決損害賠償的問題,即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救濟問題,並不涉及所有權承擔問題,這與添附制度是兩個問題,並不衝突。

【解答出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83~5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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