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感謝」算不算行賄?犯行賄罪如何處罰?

2021-01-10 律圖

算,事後行賄是行賄人與受賄人事先約定,在受賄的國家公職人員為其謀求利益後,再奉送賄賂的行為。取得利益在先,行送賄賂在後。這種分類也可以稱為收買性行賄和酬謝性行賄。

一、在我國事後感謝算不算行賄?

根據行為人交付賄賂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事前行賄和事後行賄。事前行賄是指行賄人先行送賄賂,收買國家公職人員,從而利用公職人員的職權為行賄人謀得不正當利益。行賄在先,獲得在後。事後行賄則是行賄人與受賄人事先約定,在受賄的國家公職人員為其謀求利益後,再奉送賄賂。取得利益在先,行送賄賂在後。這種分類也可以稱為收買性行賄和酬謝性行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二、行賄罪如何處罰?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鑑於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於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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