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和陳紅(化名)原是大學同學,畢業後一人留在杭州,一人去了東北某城市,並各自建立了家庭。
十多年後的同學會上,兩人惺惺相惜互生情愫。2013年7月,張明放棄在原有城市穩定的工作和房產,與前妻離婚,不遠千裡來到杭州,兩人選擇再婚,很快有了愛情的結晶。
但家庭生活的繁雜瑣碎消磨了彼此間美好的感情,爭吵不斷升級,夫妻關係慢慢冷淡。
因為孩子有些自閉,為了更好地照顧孩子,陳紅長期居住在父母家中,夫妻兩人長時間分離。2018年2月,陳紅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濱江法院要求判決離婚,且幼子的撫養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明強烈表示不願離婚,認為有信心挽回雙方的感情。法院從維護夫妻感情、有利孩子成長、促進家庭和諧的角度出發,駁回原告請求判決離婚的訴請。
但判決後,雙方關係並沒有改善,而是進一步惡化。
陳紅希望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張明表示自己也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如果陳紅願意把婚前購買的房子歸於他的名下,那孩子的撫養權就可以協商。
張明所說的房子,是2011年7月陳紅父親花費近180萬元購買裝修的,位於濱江區錢塘濱和花園,房產登記在陳紅名下,如今價值已超過400萬元。
陳紅認為房子過於貴重,且為自己的唯一住房,這個條件太苛刻,於是協商陷入僵局。
2018年6月,張明將小孩帶到了安徽某市,將其藏匿起來,並威脅陳紅稱,「以後讓你絕對看不到兒子!」「孩子現在很辛苦」......
談判初期,陳紅一方面通過公安、婦聯、媒體等所有能想到的辦法尋找孩子,一方面希望張明拿到一定金額的錢財後送回孩子,而不是「拿走」整套房屋。
但張明始終不肯讓步,一定要房子,才肯告訴她孩子的下落。
2018年7月初,張明告訴陳紅,孩子發燒治療後不見好轉,已經轉化成肺炎、支原體和細菌雙重感染。得知消息後的陳紅心理防線崩塌,為了孩子只好接受張明的離婚協議,同意將房子過戶給他。
2018年7月20日,兩人正式離婚,籤訂了協議書。考慮到房屋過戶手續尚未辦完,張明還要求陳紅出具《承諾書》,再次保證「在任何時間保證配合張明完成房產過戶手續,此房產在雙方離婚協議上明確全部歸張明所有」。
陳紅為了接回孩子,只好乖乖配合。
7天後,陳紅終於接回了孩子,此時孩子狀態極差,已經虛弱到哭不出來。同年9月,孩子確診為自閉症。
雙方的恩怨並沒有到此結束,2019年6月,張明向濱江法院起訴要求陳紅將婚前購買的位於濱江區的房產過戶給他,且陳紅對其不配合過戶所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陳紅則提起反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分割的相應條款內容。
濱江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為陳紅婚前由其父親支付首付購買並登記在陳紅名下,該首付出資及婚後所付按揭部分應視為對陳紅的贈與。如當事雙方不能就房屋處理達成協議的,可以確認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共同還貸增值部分,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本案雙方在離婚的過程中,張明將患有疾病的孩子帶離陳紅的監護,並以孩子的撫養權、探視權作為協商的條件,客觀上對作為母親的陳紅心理上造成壓力,陳紅在此情況下接受將房屋過戶歸張明所有,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陳紅要求撤銷該協議,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濱江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張明與陳紅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該房產歸屬的協議條款,並由張明將房產交還陳紅所有。
張明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應認定為陳紅婚前個人財產和兩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合,陳紅應對該房屋享有絕大部分權益份額。
該離婚協議關於案涉房屋的約定不能認定為單純的贈與協議性質,但體現了陳紅將自己具有較高價值的房產轉移給張明的一種讓渡。張明將孩子強行帶離陳紅住處,並為躲避陳紅的尋找而將孩子帶至外省,長達40餘天不讓陳紅看見孩子,此後商談中張明表達出要求陳紅以轉移案涉房產所有權作為其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件,前述行為明顯超出了離婚過程中父母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合理期限,其行為方式和目的均不應得到法律的正面評價。
陳紅在籤署離婚協議書,同意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張明的過程中,其意志明顯受到了張明相當程度的控制,該內容並非在意志自由的狀態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超出了一般意義上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經過綜合考量而做出的妥協的合理範圍。
日前,該案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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