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行政監管建立在上下級命令服從的關係之上,受民主和法治理論的影響,現代行政監管主要建立在法律規則之上,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以有法可依為前提,世界上的主要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學前教育立法工作,立法內容涉及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財政投人、家庭補貼、師資培養、資格準人、監管主體及其職責分工等。
在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方面,法國於1881年就在其《費裡法案》中規定學前教育屬於初等教育,實行免費教育。英國在其《2006年兒童保育法》中也規定政府應當為5歲以下的兒童提供免費學前教育。同一時期,日本的《教育基本法》中亦規定國家應當為學前教育提供良好環境、設施配備等。在學前教育的財政投人方面,英國《2015年度支出秋季審查報告》提出,到2020年中央政府將在學前教育上,每年投人10億英鎊的資金支持。
美國也於2014年開展「學前教育發展撥款計劃登頂競賽」,從中央政府提供資金補貼學前教育投人較多、表現突出的地方政府。在政府及部門的監管職責的劃分上,英國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將教育管理權集中至中央。《2006年兒童保育法》則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地方政府在學前教育中的主要職責,在於執行中央政策和接受國務大臣的監督指導。
1956年就頒布《學前教育法》的荷蘭政府制定了中央、省及地方當局三級管理、權責分明的學前教育體制:中央層面由社會事業與就業部、衛生福利與體育部、教育文化及科學部分別負責學前兒童的保育、福利及教育工作;省級層面則主要負責地方學前教育規劃制定、學前教育管理機構建立和福利設施建設工作;地方政府則具體負責本地區學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自1965年美國頒布《經濟機會法》推出幫助處境不利家庭中的3-5歲兒童接受學前保育和教育的「開端計劃」以來,這一美國學前教育的「國家實驗室」日益完善,現已形成由「開端計劃辦公室」統領規劃,財政部、衛生部和兒童家庭管理局分工協作的學前教育質量保障和監督體系。在幼教資格準人方面,日本的《1948兒童福利法施行令》《1948兒童福利法施行規則》《1988教育教員許可證法》,美國的《不讓一個兒童落後》等法案中均對教育、保育人員的學歷、學習內容及照看教育能力加以規定。
在幼兒安全保障上,美國的強制報告制度,要求與兒童存在密切接觸的相關人只要有理由懷疑存在虐童情形時,就必須報告,若知情者未及時報告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或罰款。而一旦成為被懷疑對象,涉事者必須立即停職接受調查,輕則吊銷執照,重則有牢獄之災,疏於管理的學校將被關閉。
英國的網上檢舉制度規定監管部門收到舉報後,要求涉事機構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列出處理計劃。日本的開放式幼兒園,則通過視頻加密技術和保密約定,允許家長查看幼兒園實時監控畫面,對幼兒在校情況進行監督。加拿大的開放式幼兒園則是允許家長隨時進園看孩子,間接產生監督的效果。
此外,各國還有一些機構或民間組織,如日本的虐待防止中心、美國的兒童及家庭管理局,會專門對兒童虐待信息情報進行詳細地統計、公布,諸如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年齡、性別、種族等要素都被考慮在內,從而方便人們對虐童現狀有一定的了解,促進有關虐童防止的研究和行政。同時,各國還建立了相應的黑名單制度,如在有兒童性侵犯罪前科的人的護照上予以標註「公示」,對有嚴重兒童犯罪記錄的人員處以終生禁止從事與兒童相關行業的「禁止令」,對有犯罪記錄人員接近校園的物理範圍進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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