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彌微商連載一:百萬貨款走私戶 品牌創始地成謎》一文中,清揚君向大家預告了本篇內容,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日彌微商的產品及代理模式。
企查查顯示:寧波日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彌微商」),成立於2017年1月5日,註冊資本300萬,實繳資本為0,法定代表人胡嘉君。該公司為胡冬娜獨資持有,胡冬娜於2020年4月29日卸任法定代表人。
虛假宣傳不斷、食品還是神藥?
日彌官網顯示,日彌微商產品主要包括:日彌膠原蛋白系列、日彌脂排舞系列、日彌美白抗糖飲、日彌幹細胞系列。
「日彌膠原蛋白肽」是日彌微商的明星產品,官網是這樣宣傳的,「可以補充人體細胞所需要的營養,作用於眼睛、牙齒、心腦血管、軟組織、胃腸、關節和韌帶、骨骼、神經系統、毛髮與皮膚效果明顯,同時有增加皮膚彈力、提臀,對傷痕類、糜爛病變養護的功效……延緩皮膚老化、調節內在分泌系統,消融更年期症狀」等內容。
清揚君認為,日彌膠原蛋白肽只是普通食品,但在宣傳中卻兼具「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的功效,堪稱「神藥」!該產品宣傳虛假宣傳美容作用、保健作用和醫療作用,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日彌微商產品中最為火爆的可能就是「日彌脂排舞」了,而在代理商朋友圈和一些推廣宣傳中也充斥著大量的虛假宣傳。
日彌脂排舞櫻花味,宣傳「美白、抵禦紫外線」、「幫助皮膚抵禦紫外線,並有護肝作用」、「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膚的減脂黑科技」、「世界食品金獎品質」等內容;
日彌脂排舞抹茶味,宣傳「有效燃燒體內脂肪」、「採用日本最高級別抹茶為原料」、「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膚的減脂黑科技」、「世界食品金獎品質」等內容;
日彌脂排舞香蕉味,宣傳「促代謝、助消化、燃脂肪、美膚抗衰」、「輕鬆瘦身」、「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膚的減脂黑科技」、「世界食品金獎品質」等內容;
日彌脂排舞莓子味,宣傳「輕鬆減肥」、「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膚的減脂黑科技」、「世界食品金獎品質」等內容。
經查詢,以上四款產品並無進口保健食品批文,只是普通的固體飲料類食品,不可能具有「美白、減肥、護肝」等作用和保健效果,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宣傳「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膚的減脂黑科技」,屬於絕對化用語的虛假宣傳;宣傳「世界食品金獎品質」,屬於暗示產品有卓越的產品質量,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鼓勵「拉人頭」、四級代理涉嫌傳銷
日彌微商代理向清揚君提供的最新代理商政策顯示,日彌對外公布的代理商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天使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預備董事和董事。
天使合伙人投入4980元,權益如下:
1、約8.5折代理價;
2、零售賺差價;
3、平級推薦:享受8%永久返利(398.4元);
4、跨級推薦:
推薦首席合伙人享受一次性10%返利(4980元);
推薦預備董事享受一次性10%返利(29800元);
推薦董事享受一次性6%返利(60000元)。
首席合伙人投入49800元,權益如下:
1、約7折代理價;
2、零售賺差價(包括級別差價);
3、平級推薦:享受8%永久返利(3984元);
4、跨級推薦:
推薦預備董事享受一次性10%返利(29800元);
推薦董事享受一次性6%返利(60000元)。
預備董事投入298000元,權益如下:
1、約5.8折代理價;
2、零售賺差價(包括級別差價);
3、平級推薦:享受8%永久返利(23840元);
4、跨級推薦:推薦百萬董事享受一次性6%返利(60000元)。
該代理告訴清揚君,董事級別的代理商需要投入100萬元,利潤和獎勵更加誘人。
從日彌代理商政策中不難看出,級別越高的代理商產品折扣越低,可以賺到更多與下線代理的折扣差價。其實,日彌微商的折扣在微商行業算是比較高的,29.8萬的預備董事拿貨劃到5.8折,相對較高的產品價格想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並不容易,不過日彌代理政策中的代理推薦獎勵卻是非常豐厚,平級推薦一名預備董事即可獲得23840元永久返利,推薦12名即可回本,並且可以享受對方後期補貨返利;如果能夠推薦百萬董事,5個即可回本。
清揚君認為,日彌代理商的折扣並不低,相對於賺取零售差價,遠不如「拉人頭」來的快,這或許也是日彌微商設置代理政策的初衷,而代理商政策也明確聲稱「推薦獎勵無上限」,鼓勵代理商拉更多的人通過認購產品繳納入門費。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對比之前的七級代理制度,日彌微商目前採取的四級代理模式還是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三級,而讓代理商通過訂購產品變相收取入門費、鼓勵代理商拉人頭給予獎勵、上級代理可以從下線獲得利益的計酬方式都符合傳銷的特徵。
關於日彌微商的其他問題,清揚君將在連載中繼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