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2019年8月14日訊 1994年,湖南省津市監獄,一個名叫覃志家的男子趁警察不備逃獄。他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獲刑6年,彼時剛服刑不到1年。
2011年,廣東省英德監獄,也有一個名叫覃志家的男子在獄中服刑。他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又因表現良好,服刑期間多次獲得減刑至有期徒刑19年。
2017年,在廣東的覃志家服刑6年後,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發現,內網中存在兩份高度吻合的身份信息,將兩起看上去毫不相關的案件中同名的罪犯聯繫起來。此後,與獄警的談話中,覃志家主動坦白,他就是當年從獄中逃脫的那個「覃志家」。
日前,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決,覃志家犯逃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01
犯下殺人罪獲減刑
2010年5月21日,覃志家在廣東省東莞市沙田鎮某住宅西面的出租屋將一被害人吉某殺害,並逃離案發現場,於同月27日被東莞警方抓獲。
2010年11月30日,覃志家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2月1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了東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同年4月21日,覃志家被交付至廣東省英德監獄執行刑罰。
此後,覃志家因表現良好,先後兩次獲得減刑:在2013年12月1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覃志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後來又在2016年12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將覃志家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35年12月21日止。
本以為這會是覃志家經過不斷努力爭取減刑的勵志故事,但故事卻出現了一個奇妙的轉折:2017年3月10日,湖南省監獄管理局通過內網信息比對發現,廣東省英德監獄有一名正在服刑的叫覃志家的犯罪分子,而他的身份信息與湖南省津市監獄1994年脫逃的罪犯覃志家身份信息基本一致。
02
被查出是逃脫罪犯
到底兩個覃志家是不是同一個人?
2017年3月10日,在發現當天,湖南省津市監獄接到了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的電話通知。2017年5月17日,津市監獄派遣警察前往廣東省英德監獄取證,當時為了不影響廣東省英德監獄監管安全,派遣的警察沒有對覃志家提審,而是委託廣東省英德監獄提取了覃志家指紋等信息資料,這一次由於廣東省英德監獄提取的指紋紋路不全,達不到比對要求。
2017年6月12日,津市監獄又向英德監獄發函,請求英德監獄按照相關刑偵技術要求,協助重新調取覃志家指紋信息資料。英德監獄在9天後發出復函,回復稱:「已按照刑偵技術要求捺印覃志家的十指指紋,經該監獄對覃志家調查詢問,覃志家陳述其系從湖南省津市監獄脫逃的在逃人員。」
就在英德監獄復函的前一天,接受幹警談話的覃志家主動交代了他就是曾從津市監獄越獄的「覃志家」,還手寫了自首材料。
1993年,覃志家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被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同年10月6日被交付執行刑罰,在湖南省津市監獄服刑。
由於當時罪犯勞作點多,警力不足,1994年6月27日中午,覃志家在監區抽水機房進行勞動時,趁監管警察到其他罪犯勞動點巡查、無人對其進行看管之機從監獄脫逃,先後流竄至湖南省澧縣、張家界市及廣東省東莞市,一直靠著在建築工地務工為生。
覃志家脫逃時,尚有餘刑四年零二十一天。
03
法院判決原減刑裁定失效
2017年7月20日,經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技術研究所鑑定,覃志家在原審法院(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法院)案卷中的指紋與廣東省英德監獄郵寄提供的按照刑偵技術要求捺印覃志家的指紋系同一人所留。
2018年11月21日,覃志家被提解至湖南省津市監獄,此時距離他逃獄已經過去整整24年。
常德中院:覃志家在湖南省津市監獄服刑期間逃離改造場所,其行為已構成脫逃罪。覃志家在脫逃期間又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可從重處罰。但覃志家在他罪服刑期間,主動向監獄幹警供述自己脫逃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在英德監獄服刑時,覃志家曾兩次獲得減刑。原減刑裁定還有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刑罰執行期間因發現漏罪而數罪併罰的,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動交代的,對其原減去的刑期,由執行機關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減刑裁定,予以確認。常德中院認為,因發現覃志家漏罪,故對其減刑裁定應自動失效。
最終以覃志家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所犯破壞電力設備罪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四年零二十一天和所犯故意殺人罪所判處的刑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記者 |周凌如實習生朱鑫潔雷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