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新舊法律規定不一致 怎麼辦?

2020-12-25 中國網財經

  ◆曹曉凡

  以《環境保護法》的修訂為標誌,我國環境法正經歷著一場變革,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陸續被修改。當這些新舊法律規範錯綜交合在一起,新舊法律衝突就成為必然,如果不澄清各規則的具體含義、適用範圍,就會造成法律適用錯誤。本文結合實務,探討如何處理新舊法律規範的衝突問題。

   「從舊」規則

  新法不得適用於其施行前已經發生且已終結的違法行為

  「從舊」,是指如果新舊兩個法律規範可適用於同一違法行為但不一致時,應選擇適用舊法。 「從舊」規則,實際上是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另一種表述。

  需要說明的是,新法不得適用於其施行前已經發生且已終結的違法行為。如某建設項目於2014年12月建成投產,但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並於2017年10月1日前自動停產的,就應該適用舊法,即依據修改前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實體從舊」規則

  本質上,和「從舊」規則是兩個完全相同的規則

  「實體從舊」規則是源自「從舊」規則的規則。本質上講,「實體從舊」規則和「從舊」規則是兩個完全相同的規則。由於不溯及既往原則本身就是一項僅約束實體法的原則,所以「實體從舊」規則是對「從舊」規則的解釋性規則,具有相同的性質。

   「行為時法優於審理時法」規則

  也是對「從舊」規則的解釋性規則,具有相同的性質

  行為時法為舊法,審理時法為新法。其中,審理時為相關機關查處案件的時間,並不限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時間。這一規則也是對「從舊」規則的解釋性規則,具有相同的性質。

  「新法優於舊法」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新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立法法》第92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這裡要特別強調,相衝突的新舊兩個法律規範必須是同一機關制定的。例如,對「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違法行為的處罰,《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69條(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第1款(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大不相同,但二者之間卻不能用「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解決衝突,而應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規則予以解決。

  而針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違法行為,《水汙染防治法》第84條(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和《水法》第67條(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都作了規定,適用誰?很明顯,因為這兩部法律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屬於可適用於同一違法行為的兩個法律規範的不一致,所以優先適用新法,即《水汙染防治法》第84條的規定。

  「新法優於舊法」規則僅僅是一項適用規則,依然是對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具體應用,而不是對這一原則的有條件背離。與「從舊」規則相同的是,「新法優於舊法」規則也是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使用的規則。

   「從新」規則

  屬於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如「法律解釋從新」規則等

  「從新」規則是與「從舊」規則相反的規則。「從新」規則與「新法優於舊法」規則不同,「新法優於舊法」規則依然是對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具體應用,而「從新」規則卻是溯及既往的一種規則。實踐中,總是對「從新」規則的適用範圍設定一些條件。「從新」規則屬於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如「程序從新」規則、「法律解釋從新」規則等。

  「法律解釋從新」規則是指法律解釋規則的適用遵循「從新」規則。我國的法律解釋分為法定解釋和學理解釋,而法定解釋又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等幾種。

  其中,行政解釋是指享有立法權的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對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所作的解釋。行政解釋有時也發布專門的解釋性文件,如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環政法[2018]85號)。

  之所以賦予行政解釋以溯及力,是因為行政解釋是對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的具體規定,其內容是法律的已有意思,因而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應該具有被解釋法律的效力。在時間上,應當追溯至被解釋法律施行之日發生作用。

  「從優(輕)」規則

  是優先適用對當事人更有利或者處罰較輕的法律規範

  「從優(輕)」規則,是指新舊兩個法律規範均可適用於同一違法行為時,如果適用的效果在嚴厲程度上有優劣輕重之分時,優先適用對當事人更有利或者處罰較輕的法律規範。

  如某「總投資額」為1億元的房地產建設項目在沒有辦理任何環評手續的情況下於2017年9月1日開工建設,並於2018年3月31日建設完成,按照當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應該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第1款的規定,應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按照現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版),這個房地產項目屬於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的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第3款的規定,應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從輕」規則,2018年4月28日以後查處這一房地產項目時,就應該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第3款的規定責令其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舊兼從優(輕)」規則

  「從舊」規則是原則,「從優(輕)」規則是例外

  「從舊兼從優(輕)」規則是由「從舊」規則與「從優(輕)」規則相結合的規則。「從舊」規則與「從優(輕)」規則的關係是:「從舊」規則是原則,「從優(輕)」規則是例外。

  也就是說,對新法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若新法適用的效果較舊法更有利於當事人時,則適用新法。

  如前述某建設項目於2014年12月建成投產,但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並於2017年10月1日前自動停產的,現在查處時原則上應該適用舊法,即修改前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若按照修改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法律後果就是被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如果這個建設項目並未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就不會被責令停止生產。

  對於小型建設項目來說,適用修改前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的法律後果可能更優(輕),而對於特大型建設項目來說,適用修改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第1款規定的法律後果可能更優(輕)。

  比較新舊法律規範對當事人是否更優(輕)時應當對所有相關法律規範作整體性考慮。當然,此處的整體性是指新、舊法各自的整體性。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前述建設項目於2014年12月建成投產,而2017年10月1日後仍有生產行為,但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則應當認定為這一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一直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應當適用修改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即行為時法)對其進行處罰。不屬於「從舊兼從優(輕)」規則的適用範圍。

  新舊法適用相關規則

  1. 「從舊」規則

  2. 「實體從舊」規則

  3. 「行為時法優於審理時法」規則

  4. 「新法優於舊法」規則

  5. 「從新」規則

  6. 「從優(輕)」規則

  7. 「從舊兼從優(輕)」規則等

  作者單位:河北環境工程學院、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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