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關於機動車駕駛人
考試員資格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
(廣東省公安廳2016年11月28日以粵公通字〔2016〕209號發布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的管理,促進考試員隊伍和考試工作規範化建設,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考試員分為專職考試員、兼職考試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輛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選拔專職考試員。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民警和文職人員中選拔兼職考試員。專職、兼職考試員數量應當滿足考試工作需求。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社會志願者等群體中聘用社會輔助考試人員並負責管理和支付薪酬。不得聘用駕培機構教練員擔任社會輔助考試人員,不得由駕培機構、考場等機構支付社會輔助考試人員薪酬。
社會輔助考試人員在專職考試員的監督管理下,可以承擔考生身份驗證、考試引導、考場巡查、遠程監控等考試組織監督工作,以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輔助評判工作。
第四條 考試員實行資格培訓和考核、資格復訓考核、證書核發、資格暫停、資格恢復、資格取消等管理制度。
社會輔助考試人員參照考試員管理,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專職考試員、兼職考試員以及社會輔助考試人員均應當取得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申請專職、兼職考試員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計算機常識並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行為記錄;
(三)持有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無發生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四)無因違規行為被取消考試員資格的記錄;
(五)近三年內未受過黨紀、政紀等紀律處分;
(六)近三年內公務員考核稱職(含)以上;
(七)無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須具備全部前項條件外,申請人還須如實填寫《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資格審批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學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人民警察證(工作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警用春秋常服(非民警著深色正裝)彩色照片4張和電子相片。
第七條 申請社會輔助考試人員證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年齡在21周歲至50周歲之間,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二)持有相應駕駛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無酗酒行為或者吸食毒品記錄;
(五)未發生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員重傷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無記滿12分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記錄;
(六)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情況的。
除須具備全部前項條件外,申請人還須如實填寫《機動車駕駛人社會輔助考試人員資格審批表》(由各地參照考試員資格審批表制定),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學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無從事駕培機構教練員的申告;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1寸白底深色正裝彩色照片4張和電子相片。
第三章 資格授予
第八條 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申請A1、A2、A3、B1、B2、M、N、P車型準考資格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培訓和考核,考試合格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考試員證。
申請C1、C2、C3、C4、C5、D、E、F車型準考資格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培訓、考試,考試合格的,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考試員證。
申請社會輔助考試人員證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培訓、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社會輔助考試人員證。
第九條 擬選拔為考試員的人員應當參加不少於40小時的培訓,進行專業技能考試。培訓和考試內容包括道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廉政警示教育、計算機評判系統操作、駕駛技能、考試評判能力。考試合格的,經培訓部門鑑定後核發考試員證。培訓教材和管理制度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條 考試員在考試員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經所在單位審核合格,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須參加復訓考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復訓審批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考試員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警用春秋常服(非民警著深色正裝)彩色照片4張和電子相片。
復訓考核合格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換發考試員證。
第十一條 考試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復訓考核:
(一)近3年內曾受過黨紀、政紀等紀律處分的;
(二)近3年內公務員考核,曾被評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
(三)駕駛證準駕車型達不到準考車型的;
(四)有發生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駕駛證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有滿分記錄;
(五)近3年內有2次(含)以上暫停考試員資格的;
(六)由於身體原因不適合從事考試員工作的。
第四章 資格暫停、恢復、取消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崗位的考試員應當每年參加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年度培訓和考核,接受不少於16小時的業務知識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並進行考核。考試員年度培訓和考核情況應當記載在學習培訓記錄中。經考核合格並有培訓記錄記載的,考試員方可繼續承擔考試工作。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集中培訓和日常培訓相結合的考試員日常培訓教育機制,對考試工作崗位的考試員每月組織1次廉政教育、業務知識、實戰技能集中培訓,每周進行考試工作總結、點評。考試員每月、每周的培訓教育情況應當記載在學習培訓記錄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職考試員輪崗交流制度,對連續承擔考試工作超過3年的,可以根據考核及工作情況與其他崗位交流。
第十四條 考試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考試員資格,組織不少於24小時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恢復考試員資格:
(一)未正確履行職責,影響考試工作正常開展的;
(二)業務知識抽查考試不合格的;
(三)在工作考評中被評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規定時限上傳音視頻電子信息檔案和執法記錄儀信息檔案的;
(五)因與考試員身份不相符的不當行為被投訴並經查實的。
第十五條 考試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調整其工作崗位,並上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其考試員證。
(一)未按期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考試員資格被暫停,崗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三)準考車型對應準駕車型駕駛證被註銷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
(五)在公務員年終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的;
(六)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七)發生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的,或駕駛證記分周期記滿12(含)分以上;
(八)不按規範進行考試的;
(九)對待考生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經查證屬實的。
考試員離職的,應當及時取消考試員證。
第十六條 考試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考試員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直接籤注考試合格成績的;
(二)組織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三)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的;
(四)篡改、偽造考試數據或者違規調整考試設施影響考試結果的;
(五)故意刪除、偽造、變造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
(六)收受企業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禮品的;
(七)本人及近親屬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社會考場經營、管理或者在駕駛培訓機構、社會考場領取薪酬的;
(八)凡是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並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發證過程,發現考試員有參與偽造考試成績、降低考試標準等違規問題的。
第五章 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考試員證有效期為三年,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和核發。社會輔助考試人員證有效期為二年,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統一式樣,由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印製並核發。
第十八條 考試員因故遺失、損壞考試員證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單位,並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白底警用春秋常服、深色正裝彩色照片1張和電子相片,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補發考試員證。
第十九條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並管理全省統一的考試員信息數據管理庫。
第二十條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管理本轄區考試員檔案,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管理本轄區考試員副檔,檔案中應當保存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警察證、機動車駕駛證、學歷證書複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資格審批表;
(三)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考試成績單;
(四)考試員資格培訓班學員鑑定表;
(五)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學習培訓記錄。
考試員資格暫停的,還應保存《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資格暫停審批表》;恢復的,還應保存《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資格恢復審批表》;取消的,應當收存《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證》《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資格取消審批表》;考試員離職的,應當收存考試員證。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建立並管理社會輔助考試人員檔案和副檔,對社會輔助考試人員實施資格暫停、恢復、取消管理,有關審批文書式樣由各地參照考試員相應文書式樣制定。其中,對社會輔助考試人員的存檔資料,須增加聘用證明和工資渠道證明。
第二十二條 考試員檔案保存的資料應當裝訂成冊,填寫檔案資料目錄,置於資料首頁,並編號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2月31日起執行。
附件,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