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

2020-12-20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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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固廢網訊:近日,商務部、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發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詳情如下:

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二〇年第2號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本屆商務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鐘山

主任何立峰

部長苗圩

部長趙克志

部長黃潤秋

部長李小鵬

局長肖亞慶

2020年7月18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汙染,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八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汙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第十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後,應當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於2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產生,專家應當具有專業代表性。

專家組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實施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現場驗收評審專家應當對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商務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現場驗收評審意見示範表,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

第十二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經審查資質認定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網站和「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申請有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通過組織聽證、專家複評覆審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申請無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帳戶,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對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現場驗收評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後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註冊登記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第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上傳變更說明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經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後換發《資質認定書》。

第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本細則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予以換發《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並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託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託書;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後,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後,上傳拆解後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後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對按照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解後,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註銷登記,將註銷證明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條 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後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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