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北京的吳女士需要入院手術,可家人都不在京,沒有家屬籤字,醫院拒絕做手術。雖然吳女士的家人後來趕回北京,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但患者家屬認為不如立刻手術的效果好,遂以此向醫院索賠。
院方代表則認為,沒有患者本人及家屬籤字,且患者的情況不屬於生命垂危,故按照法律規定,其不能進行手術。
後經調解,吳女士家屬表示明白了醫院不立即做手術的原因,但無法理解,認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醫院不近人情。雖然患者最後撤訴,但是醫患雙方終未能握手言和。
類似由「不籤字不手術」引發的醫患糾紛遠不止一例。
一名產婦因難產生命垂危,鄰居將其送往醫院,面對身無分文的產婦,醫院決定免費收留產婦入院治療。但由於丈夫不在身邊,無法在剖腹產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焦急的醫生、護士束手無策,3個小時後,醫生宣布產婦搶救無效死亡。
事情發生後,當事醫院承擔了巨大的社會壓力。有人說「不籤字不手術」是「霸王條款」,還有人指責醫院,沒有盡到救死扶傷的責任。那麼,為什麼醫院非要等患者或者近親屬籤字後才能做手術呢?難道不籤字就做手術不可以嗎?
要解釋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了解,什麼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患者知情同意權是指,在診療活動中具備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強制狀態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種與其所患疾病相關的全部真實診療信息,在此基礎上對醫務人員制定的診療計劃結合自己的實際,自願做出選擇的權利,包括知情權和同意權。
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宮、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籤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在實際生活中,若患者已生命垂危需要緊急手術,而其家屬無法及時趕到,則有可能貽誤病情,極易引發新的醫療糾紛。
即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侵權責任法中的醫療損害責任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其中對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修改成為亮點。
之前侵權責任法要求醫務人員在對患者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且需取得患者或近親屬的書面同意,以此來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權。
此次修改之後,民法典規定的告知形式不再限定於書面告知,而是要求醫方具體說明,患方明確同意,這就解決了前述案件的尷尬局面。同時,這意味著,醫務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口頭、錄音、錄像等形式,在經過具體的說明後,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明確同意,即符合法律規定。這在患者危急情況下,將更有利於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民法典要求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由「說明」改為「具體說明」,看似減輕了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實際上是對告知提出了更高要求,強化了醫生對患者的說明告知義務。
所以,醫護人員在告知過程中應更加耐心、客觀、以更能讓患者了解的方式去和患者溝通交流,尊重患者的自主決定權,以取得患者的實質性的同意。同時,這種同意必須是「明示」的意思表示,不能被推定和默示認定。
「央視社會與法」提示
民法典的出臺不僅平衡了醫患雙方的權益,而且最終更好地保護了患方的合法權益,對醫療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來,民法典將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的美好幸福生活,讓醫者多一份關心,讓患者多一份理解,共同構建和諧、健康的醫患關係。
參考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檢察日報正義網、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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