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與第三者籤訂的「分手協議」是否有效?

2020-12-20 法律快車

這年頭,維權意識實在是太深入人心,導致連與婚外戀的對象分個手都要弄出個分手協議,但是協議籤是籤了,它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還有待商酌。

  已婚的老王與未婚的小李2年前相遇,之後小李在已知老王已婚的情況下,倆人好上了。1年後,老王妻子發現丈夫的婚外情,要求離婚。老王為了挽回妻子,遂跟小李提出分手,當時出於愧疚,籤訂了一份「分手協議書」,稱以後見面小李要裝成陌生人,老王就贈送小李一套房,小李欣然同意。半年後,老王生意失敗,想起贈送給小李的房子,想把它要回來。小李不同意,說此協議是在合法、自願的原則下簽訂,是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的效力如何,房子最終屬於誰?你認為呢?

  小編來告訴你:

  1、「分手協議」無效

  為什麼「分手協議」是在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簽訂是無效的?《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屬於民事活動,合同的訂立應尊重社會公德才有效。籤訂的「分手協議書」是基於雙方不正當男女關係而形成的,兩人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的公序良俗,籤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2、房子最終屬於誰,實踐中有兩種做法

  一是根據法理,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於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原則而為的給付。雖然協議書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是房子已經因不法原因給了小李,房子就不應該被返還的。因為在這個案件中,因雙方協議書引起的債務糾紛,老王的請求基於不具有正當合法性,所以對要求小李返還房屋的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二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此協議無效後,老王有權把房子要回來。但小編認為,如支持不法原因給付人的返還請求權,無疑是為給付人提供了一層法律保護手段,不利於遏制不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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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們中的不少人,並不願意生活現狀遭到破壞,在第三者「上位」危機出現時,為了隱瞞配偶,防止第三者到公司、家庭等工作生活場所大肆宣揚,給工作、婚姻家庭造成惡劣影響,焦頭爛額的出軌方往往會直接給第三者一筆分手費以絕後患。如今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分手費悄悄演變成了分手協議,第三者認為:有了分手協議這個尚方寶劍,你要是反悔不給錢,我就可以告上法院維護權益了!
  • 案例釋法:為結束婚外情而籤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有配偶者發生婚外情的事實一旦被配偶知情,無疑會直接導致夫妻感情亮起紅燈甚至走向破裂。實踐中,許多出軌方一方面有「偷著樂」的快感,另一方面又不乏對配偶的愧疚。他們中的不少人,並不願意生活現狀遭到破壞,在第三者「上位」危機出現時,為了隱瞞配偶,防止第三者到公司、家庭等工作生活場所大肆宣揚,給工作、婚姻家庭造成惡劣影響,焦頭爛額的出軌方往往會直接給第三者一筆分手費以絕後患。
  • 【學習民法典】案例釋法:為結束婚外情而籤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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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人結婚前,一方可能會要求另一方籤訂婚前協議、違反忠誠就淨身出戶協議、同居保證書等等。那麼類似這種可保障婚姻的穩定的協議,是否在法律上有效?特別是淨身出戶的協議,約定一方如果婚內出軌的或者婚外情的,離婚後就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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