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維權意識實在是太深入人心,導致連與婚外戀的對象分個手都要弄出個分手協議,但是協議籤是籤了,它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還有待商酌。
已婚的老王與未婚的小李2年前相遇,之後小李在已知老王已婚的情況下,倆人好上了。1年後,老王妻子發現丈夫的婚外情,要求離婚。老王為了挽回妻子,遂跟小李提出分手,當時出於愧疚,籤訂了一份「分手協議書」,稱以後見面小李要裝成陌生人,老王就贈送小李一套房,小李欣然同意。半年後,老王生意失敗,想起贈送給小李的房子,想把它要回來。小李不同意,說此協議是在合法、自願的原則下簽訂,是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的效力如何,房子最終屬於誰?你認為呢?
小編來告訴你:
1、「分手協議」無效
為什麼「分手協議」是在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簽訂是無效的?《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屬於民事活動,合同的訂立應尊重社會公德才有效。籤訂的「分手協議書」是基於雙方不正當男女關係而形成的,兩人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的公序良俗,籤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2、房子最終屬於誰,實踐中有兩種做法
一是根據法理,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於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原則而為的給付。雖然協議書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是房子已經因不法原因給了小李,房子就不應該被返還的。因為在這個案件中,因雙方協議書引起的債務糾紛,老王的請求基於不具有正當合法性,所以對要求小李返還房屋的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二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此協議無效後,老王有權把房子要回來。但小編認為,如支持不法原因給付人的返還請求權,無疑是為給付人提供了一層法律保護手段,不利於遏制不法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