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保證書在離婚訴訟中屢見不鮮,當事人在離婚時拿出另一方寫下的保證書要求出軌方拿出賠償金的情況也很多。
近日,90後小張與小李雙方因為感情問題矛盾升級,更甚至當街爭吵,原來雙方通過網路遊戲認識,在交往了一個月後雙方很快登記結婚了,但結婚時,小張讓男方小李寫下了一張保證書,也就是所謂的忠誠協議,內容為「結婚後雙方要互相坦誠,婚內不許出軌,若一方背叛則必須向對方賠償10萬元」。但婚後不久,小張就發現小李與其他女子聯繫頻繁,而且還有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於是小張想通過訴訟要求小李賠償她10萬元,雙方約好在某家甜品店協商,但沒想到,雙方言語都有些過激,於是當街並爭吵起來。近日,小張走近湖溪司法所向工作人員諮詢,對方婚內出具的保證書上的賠償金額自己是否有權要求對方履行?
工作人員在仔細聽取小張的事情後,告訴小張,保證書本質上屬於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的一種附條件的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儘管這種協議帶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但也可以從合同法的視角來進行解讀。在夫妻約定財產歸屬的框架下,忠誠協議首先得滿足一般的要件,即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約定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書面籤訂等,該協議才有可能屬於有效的民事協議。
雙方在籤訂忠誠協議時,還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脅、強迫或是欺騙對方,不得侵犯對方的名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隱私等人格權和身份權,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忠誠協議的內容可以是財產方面的,但是應當限定在一方可以支付的範圍之內,應當可以實際履行,能夠在法律調整的範圍之內,這樣才有可能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護。
小張手上的保證書有效與否,要看當時協議籤訂的方式及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果當事人的行為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協議出自雙方平等自願的真實意願,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且有利於純化善良風俗,那麼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小李就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
但是這裡工作人員還想提醒一點,有些戀人之間或許也會籤訂一些所謂的忠誠協議,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夫妻間出具保證書或是保證協議或許有效,但對於戀人來說則另當別論。因為戀愛期間的協議並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夫妻協議的確定性和可執行性,畢竟戀愛不等同於結婚,戀愛同居關係也不是確定的婚姻關係,夫妻忠實義務與戀人之間還是有些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