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為你辯護網
作者:羅高軍(湖北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
反貪審訊技巧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檢察機關偵查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的一種基本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為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在證明關係和證明力上又屬於直接證據和主要證據,能夠最直接有效地證明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因此熟練運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這一偵查方法是檢察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功,對偵查破案,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筆者結合辦案實際,對偵查審訊中常用的謀略和方法進行總結,以促進反貪偵查人員審訊水平的提高。
一、審訊前的準備工作審訊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準備,有計劃地進行。
為了做到「有的放矢」 ,審訊前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準備工作:
(一)熟悉案件材料。
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讓審訊員弄清案件的進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明確審訊的目標和方向,為制訂審訊計劃,確定審訊策略提供依據。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細緻,每個情節每個證據都應認真審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實還不清楚,哪些證據有矛盾,還有哪些線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點要弄清楚。根據先易後難排出審訊順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審訊時心中有數。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
審訊前應當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會經歷、一貫表現、性格愛好、家庭成員、親友、犯罪原因和羈押後的心態變化。通過了解審訊對象的個體情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可以幫助審訊人員尋找審訊中的突破點,確定審訊中的技巧、方法,審訊節奏和使用證據的時機。
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常見的心理障礙有: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罰處罰的一種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狀態。其原因在於職務犯罪嫌疑人有著一定的社會地位和職權,面對將要受到處罰,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在審訊中表現為:一是拒絕回答審訊人員的問題。認為如實供述就會受到處罰,擔心言多必失,有時甚至連與犯罪無直接關係的一般性問題也拒絕回答。二是反覆無常,供述時供、時翻,供詞不穩定。這類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行為的觸犯了法律,將會受到懲處,但又不願面對現實,常以反覆無常的方式逃避審訊人員的審訊。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審訊人員可以用「減壓」的方式來淡化和消除畏罪心理對審訊工作的不利影響。對於認為供認後將承擔嚴厲懲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為其減輕壓力,使其認識到只要自己坦白交代就有比自己的想像要好得多的出路,讓其正視現實,丟掉不切實際的幻想,深刻認識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
2僥倖心理
僥倖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認為可以逃避罪責的一種自信心理。貪汙賄賂犯罪中的犯罪主體一般都具有較豐富的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甚至還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應變能力和反偵查意識都比較強,同時,利用掌握的職權,他們攀附了複雜的「上層關係」 ,建立了穩固的「保護勢力」 。有的關係人甚至還與案件有一定的關聯,因此形成了犯罪嫌疑人對這類關係網的心理依託,過高的評價了自己的保護傘。這是犯罪嫌疑人僥倖心理產生的根源。在審訊中表現為漫不經心,情緒比較穩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事物上,不願去想自己的犯罪問題。認為自己關係多,路子廣,只要自己堅決不供,就會有人為自己脫案。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審訊人員應加強心理攻勢,向犯罪嫌疑人講明檢察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的決心和信心,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也可以利用製造錯覺的方法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猜疑心理使其認為檢察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的證據,還可以直接出示證據來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
3對抗心理
對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對檢察機關和審訊人員一種不信任和敵視的心理。此種心理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由於人際關係的緣故,犯罪嫌疑人認為檢察機關在幫別人整自己;二是因為審訊人員在審訊中不注意方式,人為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對抗心理。
審訊中對抗心理一般表現為:情緒激動,行為暴躁缺乏理智。時而公開對抗,出言不遜;時而矢口否認,極力狡辯;時而喊冤叫屈,發洩不滿;時而反映冷淡,懶懶散散,使審訊工作陷入僵局。因此,審訊人員面對僵局,態度要沉著冷靜,不能感情用事。先不與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鋒,不急於追訊案件情節和實質性內容,以緩解其對抗情緒。待犯罪嫌疑人情緒穩定後再從其最感興趣的話題入手,通過平和的審訊語言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使其願意同審訊人員進行對話,進而將其對抗心理逐步轉化到供述交罪上。
4悲觀心理
悲觀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將被揭露,面對法律的懲罰而對自己的前途未來喪失了信心的一種心理。力求生存是人類的本能。悲觀心理的出現只是暫時現象,一旦審訊情況發生變化,悲觀心理依然可以恢復到穩定平衡狀態。關鍵是審訊人員要有極大的耐心和熱情,喚起犯罪人對人生的留戀和對新生活的嚮往,激發爭取光明前途的信心。悲觀心理實際上是畏罪心理的極端化,因此畏罪心理的應對策略也適用於悲觀心理。
(三)制定審訊計劃。
每次審訊前都應制定計劃。本次審訊要解決什麼問題,達到什麼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種情況估計,運用何材料加以佐證等都要計劃周到。計劃周全,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審訊人員沒有制定審訊計劃,倉促上陣,隨意發問,往往會使審訊工作陷入被動,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二、選擇審訊突破口審訊的突破口,是指在審訊時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環節。
如何選擇審訊突破口,直接關係到案件的發展和進程,突破口選準了,對案件的突破勢必形成破竹之勢,甚至會達到不攻自破的效果,而且能把案件做大。審訊中偵查人員要善於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線的薄弱環節進行突破。要結合案情,根據不同階段已獲取的情況和審訊要達到的目標有針對性地進行,不可盲目隨意,下面就結合自己在辦案中的做法和體會談談如何選擇突破口。
(一)從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選擇突破口
1從僥倖心理選擇突破口
辦案當中經常會碰到各式各樣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認為自己的犯罪活動策劃周密,檢察機關根本無從查明;有的則認為自己有「靠山」 、有「背景」 ,會將自己活動出去等等。這種僥倖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的精神支柱。他們把逃避打擊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這種僥倖心理上,從而增加了審訊的難度。因此對於進行傳喚的調查對象如在 12 小時內拒不交待自己的問題,應果斷採取拘留措施。偵查人員應充分利用此時犯罪嫌疑人的緊張、恐懼狀態,打破其僥倖心理,趁其驚魂未定之時,抓緊進行審訊,迫其交代罪行。
2從畏罪心理選擇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認為自己一旦招供,就會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權力、地位、工作、名譽、家庭、自由等等。這是一種普遍的畏罪心理,這種畏罪心理後面隱含了一種「早日出去」「從輕處罰」的心理期待,正確把握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心理,適時進行法律政策上的宣、傳,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轉化。
(二)從關鍵犯罪情節著手選擇突破口
審訊的核心任務就是讓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而犯罪嫌疑人則千方百計地否認犯罪事實和情節。有時甚至只交代結果,不講細節,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會故意交待虛假的情節來反過來試探審訊人員的底細,看其犯罪行為到底有沒有被審訊人員所掌握。因此,在選擇突破口時,應當緊緊抓住已查明的關鍵犯罪事實和情節,從細節處著手進行突破。
1、選擇犯罪嫌疑人最擔心的事實或情節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對審訊的心理反映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最擔心的事實或情節的影響,對此,審訊人員要準確判斷,牽一髮而動全身,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在審訊中,如果審訊人員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關心、最擔心的事實和情節,比如犯罪的地點、贓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訂立的情節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證言等等,就能以此作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選擇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中的一些特殊細節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的過程中,有時為了掩人耳目、逃避偵查,或者出於其他因素的考慮,實施了一些與犯罪活動密切相關的特殊細節。如果掌握了這些特殊細節,就會使犯罪嫌疑人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作出錯誤的判斷,認為連這樣的細節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實就更容易查清了,從而交待犯罪事實。
(三)從矛盾中選擇突破口審訊的過程,就是發現矛盾,利用矛盾,解決矛盾的過程。
在審訊中,偵查人員要自覺運用矛盾論的觀點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並貫穿審訊工作的全過程。要善於發現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企圖規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為掩蓋犯罪事實或減輕罪責而胡編亂造,以虛假的事實來矇騙偵查人員。但是既然是編造出來的事實,就一定會有破綻,偵查人員只要善於發現這些矛盾,利用這些矛盾,並在審訊時向嫌疑人發起攻勢,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實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還要善於利用嫌疑人之間「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們之間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間訂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間互相猜疑、指責、仇恨而發生激烈的衝突。在審訊中,犯罪嫌疑人最擔心的是被同夥出賣,也最怕落在同夥的後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從重打擊。因此,發現、利用、製造和擴大他們之間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開審訊的突破口之一。在審訊過程中,偵查人員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多個突破口。在辦案中,往往一個突破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實、情節,但對案件的全面突破,則需要偵查人員多次進行突破口的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多個突破口,這樣才能徹底瓦解其抗審心理,深挖窩案串案。
三、審訊謀略與方法
審訊謀略是指審訊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個體的性格、情感、意志等心理狀態變化的趨向性,對其心理活動進行幹預,以引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策略和技巧。
在審訊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謀略方法:
(一)攻心法
攻心法就是偵查審訊人員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通過攻其心,達到洩其氣,消其勢,亂其謀,奪其心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對抗審訊,從而取得「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常用的攻心法有:
1政治思想攻心。
這是最常用的解決犯罪嫌疑人認識問題、觀念問題、情感問題的審訊謀略。審訊人員利用正確的思想觀念、政治立場和觀點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錯誤觀念、觀點和立場,以達到使犯罪嫌疑人轉變思想認識的目的。它主要通過強化審訊力量,適當加快審訊頻率和宣講國家形勢來完成,具體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情攻心,是指以真摯的情感喚起犯罪嫌疑人僅存的良知,用真情打動犯罪嫌疑人,使其向有利於如實供述罪行方面轉化;二是理攻心,是指運用道德和公理來轉變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促其如實供述;三是勢攻心,是指在偵查審訊中,運用和形成有利的形勢、局勢和聲勢,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
2政策法律攻心。
就是運用黨的有關刑事政策和法律規定的震懾力,去影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審訊人員通過宣講黨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運用真實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啟發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攻心法由於在審訊中顯著作用,它不僅避免了對案件事實進行每件事每個情節的追訊,能夠省時省力、保證審訊質量,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攻心法是以積極的心理影響促使犯罪嫌疑人轉變思想的,運用時應當審時度勢,寬嚴適度。要根據審訊的具體情境,有節奏地調整審訊的氣氛,既不能從頭到尾只有平和的規勸,不給適當壓力;也不能一味施加壓力,不作啟發誘導。寬和嚴交替使用,才能達到攻心的目的。
(二) 威懾法
威懾法就是在審訊中,審訊人員發出能產生強烈效應和刺激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懾於國家專政機關的威力,深感自己的卑微,無力與國家法律抗衡,從而削弱或消除其對抗心理,如實交待罪行。
常用的震懾法有:
1最後通牒。
就是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推向絕境,以強迫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對自己的行為做出選擇,展開決戰的態勢,迫其按照審訊人員的意圖作出行動。雖然容易導致僵局,具有很大的風險,但是成功的比例也很大。因此審訊人員要有充分的準備,在出現僵局後應尋找方法化解,重新組織力量,尋機再次發起攻擊。
2敲山震虎。
此法常用在深挖犯罪嫌疑人還沒有交待的餘罪上。在審訊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見機行事,審訊人員知道多少就交待多少,能交待輕的就不交待重的。一些沒有經驗的審訊人員看到犯罪嫌疑人已經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認為可以收場了,實不知假象的背後還隱藏著更大的罪行。此時,運用敲山震虎的謀略,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審訊人員通過不同的側面進行迂迴攻擊,從不同的線索,如與犯罪有關的人員,某一事件、某些物品,與犯罪有關的具體時間、地點來進行深挖,擴大戰果。比如對犯罪嫌疑人講: 「你以為你講了一點就完了嗎?其他的事你打算怎麼辦?」便是典型的敲山震虎。
3先發制人。
就是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掌握其防禦體系的部分或全部之後,以自己具有的優勢,主動向犯罪嫌疑人發起局部或整體進攻的審訊謀略。實施先發制人謀略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使用措辭強烈、節奏性強的發問語句;二是出示強有力的證據,主動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三是發現有謊供、狡辯的意向,就先行一步,揭穿可能說出的謊言,不給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機會,堵塞其退路,迫其供述。
4攻其不備。
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對某一問題沒有防備,或來不及防備的情況下,集中力量,對該問題進行突然追訊的一種審訊謀略。實施該謀略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審訊人員在與犯罪嫌疑人的對攻中,要善於捕捉其沒有防備的問題;二是一旦發現了沒有防備的問題,要迅速果斷地進攻,切不可因優柔寡斷貽誤戰機。
(三)製造錯覺法
製造錯覺法就是通過一定的語言、行為和氣氛的影響,調動犯罪嫌疑人的情緒、情感和認識,使犯罪嫌疑人產生一種錯覺,形成罪行已經被審訊人員所掌握的錯誤認識,從而如實供述罪行。製造錯覺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特定的心理狀態和特定的環境所造成的思維的片面性。在審訊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或減輕罪責,總是希望達到某種願望或不願出現某種結果。但處在羈押的環境中,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的程度、審訊人員掌握了哪些證據,因此,不僅急於探聽虛實,而且對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向犯罪嫌疑人輸入一定的信息,他就會依據自己的主觀願望對所獲得的信息進行判斷,權衡利弊。在沒有其他信息來源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往往產生錯覺,認為檢察機關已經掌握了案件的事實真相,自己無法繼續抵賴下去,從而作出供述罪行的選擇。
在審訊中,審訊人員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製造錯覺:
1對審訊目標的錯覺
在審訊過程中,不能暴露審訊的目標,讓犯罪嫌疑人產生錯覺,麻痺對方,聲東擊西,隱蔽審訊的主攻方向和目標,削弱對方的防禦強度,避強擊弱,使得犯罪嫌疑人首尾難顧,方寸大亂,最後不得不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2對證據掌握程度的錯覺
在審訊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並不了解檢察機關到底掌握了多少證據。被審訊中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檢察機關不會憑白無故亂抓人,由此會產生一種錯覺,認為檢察機關至少是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才來調查自己,但又不知道到底掌握了多少證據,因此審訊人員在使用證據時應注意技巧性和隱蔽性,儘量少出示證據,不到關鍵時刻不輕易出示證據。出示證據時應注意其效果,每出示一次證據就應令犯罪嫌疑人對審訊人員掌握證據程度的錯覺進一步擴大和加深。審訊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犯罪嫌疑人的錯覺,錯覺越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壓力就越大。因為證據已被掌握,抗拒已失去意義,在權衡利弊後,就會選擇供述。
3對利害關係人的錯覺
利害關係人顧名思義就是與案件有關聯的人,這些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實,往往對案件事實起著重要的證明作用,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較為關心的問題。如在受賄案件中受賄人最擔心的是行賄人的情況,是否被抓了?是否已經交待了犯罪事實?交待了哪些犯罪事實?等等。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急於想知道的問題,因此犯罪嫌疑人總是試圖從審訊人員口中、表情及行為上了解猜測利害關係人的情況。審訊人員在審訊中應注意隱蔽自己語言、表情和行為,要會「演戲」 ,那犯罪嫌疑人就會根據自己主觀臆測產生各種錯覺,如審訊人員在審訊中拋出同案人的點滴信息, 「別人已經說了,你還在這裡頑抗。 」犯罪嫌疑人就會產生他人已供述的錯覺,從而加速犯罪嫌疑人心理證據的形成。
4對事實存在的錯覺
職務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後,一般很少留下痕跡,這對於審訊工作是很不利的。對於這類犯罪,隱蔽性強,有時多年後才發現,大量的犯罪痕跡都無法查證,因此成為犯罪嫌疑人賴以頑抗的基礎。為了應對這種情況,審訊人員故意在審訊中假設一些情節,使犯罪嫌疑人產生錯覺,例如對於一些將財務帳目隱匿和燒毀的犯罪嫌疑人,審訊人員就可以製造一些虛假的情節: 「你認為你不提供財務帳目就無據可查了嗎?你們的會計怕日後說不清楚,自己私下又記了一本帳,這一點你沒有想到的吧?」此話一出犯罪嫌疑人便會頓時亂了陣腳,不得不交待自己的罪行。製造錯覺的特點是引而不發,很適合在只有嫌疑根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使審訊傳遞的信息量很少,但信息擴張力很大。因此利於隱蔽,情不外露。
製造錯覺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提出的問題必須是真實的,或者建立在一定證據的基礎上。引而不發和「詐唬」有本質區別。 「詐唬」是憑主觀臆斷提出問題,並附以虛張聲勢的渲染。引而不發則是憑客觀事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個性特點、心理狀態進行合乎邏輯的分析而提出問題。
(2)審訊中要沉著、堅定,表現出自信而胸有成竹的樣子。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對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透徹的分析,弄清他最關心的問題,希望出現什麼結果,擔心發生什麼情況。只有摸清了癥結,才能對審訊充滿信心。
(3)力爭速戰速決,切忌久攻不下。這種謀略的成功,在於輸入的信息顯示將使用證據,造成犯罪嫌疑人心理失常而發生判斷錯誤。如果對證據總是引而不發、總是作出躍躍欲試的架勢,時間長了就易被識破。為了不至於暴露,使用時應與其他謀略結合起來,虛虛實實地進行。
四、突破口的選擇
怎樣選擇審訊突破口,直接關係到案件的發展和進程。突破口選準了,對案件偵查勢必形成破竹之勢,甚至會達到不攻自破的效果。選擇審訊突破口「三招」 審訊的突破口,是指在審訊時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環節。如何選擇審訊突破口,直接關係到案件的發展和進程,突破口選準了,對案件偵查勢必形成破竹之勢,甚至會達到不攻自破的效果。
審訊中偵查人員要善於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線的薄弱環節進行突破。要結合案情,根據不同階段已獲取的證據和審訊要達到的目標有針對性地進行,不可盲目隨意,下面就結合自己在辦案中的做法和體會談談如何選擇突破口。
(一)從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選擇突破口
1從僥倖心理選擇突破口。
辦案中我經常會碰到各式各樣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認為自己的犯罪活動策劃周密,檢察機關根本無從查明;有的則認為自己有「靠山」 、有「背景」 ,會將自己活動出去等等。這種僥倖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的精神支柱。他們把逃避打擊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這種僥倖心理上,從而增加了審訊的難度。因此對於進行傳喚的調查對象如在12小時內拒不交代自己的問題,應根據是否存在拘留的情形果斷採取拘留措施。偵查人員應打破其僥倖心理,抓緊進行審訊,迫其交代罪行。
2從畏罪心理選擇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認為自己一旦招供,就會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權力、地位、工作、名譽、家庭、自由等等。這是一種普遍的畏罪心理,這種畏罪心理後面隱含了一種「早日出去」「從輕處罰」的心理期待,正確把握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心、理,適時進行法律政策上的宣傳,就能使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催化為交代行為。
(二)從關鍵犯罪情節著手選擇突破口
1選擇犯罪嫌疑人最擔心的事實或情節為突破口。
在審訊中,如果審訊人員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關心、最擔心的事實和情節,比如犯罪的地點、贓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訂立的情節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證言等等,就能以此作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選擇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中的一些特殊細節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的過程中,有時為了掩人耳目、逃避偵查,或者出於其他因素的考慮,實施了一些與犯罪活動密切相關的特殊細節。如果掌握了這些特殊細節,就會使犯罪嫌疑人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認為連這樣的細節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實就更容易查清了,從而交代犯罪事實。
(三)從矛盾中選擇突破口在審訊中,偵查人員要自覺運用矛盾的觀點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並貫穿審訊工作的全過程。
要善於發現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企圖規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為掩蓋犯罪事實或減輕罪責而胡編亂造,以虛假的事實來矇騙偵查人員。但是既然是編造出來的事實,就一定會有破綻,偵查人員只要善於發現這些矛盾,利用這些矛盾,並在審訊時向嫌疑人發起攻勢,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實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還要善於利用嫌疑人之間「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們之間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間訂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間互相猜疑、指責、仇恨而發生激烈的衝突。在審訊中,犯罪嫌疑人最擔心的是被同夥出賣,也最怕落在同夥的後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從重懲處。因此,發現、利用、製造和擴大他們之間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開審訊的突破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