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龐錦春
深圳晚報訊(記者 伊宵鴻 通訊員 吳奕盈 鄭樂琦) 深圳市某小區3名業主因未交電梯更新眾籌款,被物業公司及業委會禁止使用新更換的電梯,一怒之下將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告上法庭。近日,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物業公司及業委會要求業主繳納電梯眾籌款,並未違反法律規定,而3名業主作為共有所有人,應負擔共有電梯的更新眾籌款,鑑於訴訟過程中物業公司及業委會已自覺停止侵害業主權利的行為,3名業主主張的侵權行為已停止。
物業和業委會被告上法庭
位於南山區的某小區竣工於21世紀初,小區裡使用了近15年的電梯老化,存在安全隱患,急需更新改造。2018年5月25日,某業委會發布《深圳市南山區某小區電梯眾籌方案》,說明因在政府補貼後,小區維修資金帳戶仍不足以滿足電梯改造資金需求,餘款須由全體業主自籌資金解決。
2018年6月10日,該小區召開2018年第一次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了小區每棟樓房分別對電梯更換所需的費用進行眾籌,並對新更換電梯採取梯控措施來限制未交納眾籌款的業主使用等事項。
2018年12月1日,深圳市某物業公司在該小區4棟樓房的新裝電梯上安裝IC卡梯控設備,提供給業主或用戶使用,用戶進入電梯時,須在梯控系統上的讀卡器讀取IC卡片才可使用該電梯。
原告黃某、廖某、鍾某前往物業公司處領取IC卡時被告知:IC卡需由業主委員會授權的業主代表同意方可辦理,如果不交齊電梯的眾籌款就無法辦理IC卡。故3人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某物業公司及某業委會立即停止針對部分業主禁用電梯的違法行為。
法院:
業主應交費 梯控也不宜
電梯一旦採取了梯控措施,未交齊眾籌款的住戶就無法使用新電梯,這將對日常出行造成極大的困擾,用這種方式「倒逼」住戶交齊眾籌款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管有沒有交款都可使用電梯,是否又對其他已交款的住戶不公平?面對其他住戶未按時交款的資金缺口,業主委員會應該怎麼破解資金難題?
法庭上,3名原告表示因未繳納上述電梯眾籌款,被禁止使用新更換的電梯。對於沒交款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採用合法手段催交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其設立禁止部分業主使用的梯控措施,已嚴重侵害了業主的生命安全和房屋固有附屬功能的使用權,已構成對包括3名原告在內的全體業主利益的嚴重損害。
被告某業委會認為,小區更換老舊電梯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如不限制未交納眾籌款的業主使用新電梯,將因不公平而打擊交納電梯眾籌款的業主積極性,也可能導致剩餘老舊電梯的更換改造計劃就此擱淺,業主及來訪人員的出行安全難以得到保障。
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的同時也需要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而不履行義務。作為共有所有人的權利,包括共有部分使用權、收益權及共用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作為共有所有人的義務,包括依共用部分的本來用途使用共用部分,以及分擔共同費用和負擔。共有所有人的義務涉及建築物的整體安全及全體區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因而不允許作為共有人之一的個別業主,以放棄權利享有的方式,不履行義務。因此,3名原告作為共有所有人,應負擔共有電梯的更新眾籌款。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區分所有人的約定,公共樓梯、公共走廊等,不得設置專有使用權。本案中,小區電梯作為公共通道用途,屬於業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即便是業主大會,亦無權對公用電梯設置專有使用權並採取梯控措施限制部分業主使用該共有部分。關於3名原告應繳納的電梯眾籌款,二被告可循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鑑於訴訟過程中,該IC卡梯控設施已暫停使用,經原、被告雙方一致確定,目前3名原告已可正常使用電梯。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主張的侵權行為已停止,故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服判息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