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五章)單獨一章進行了規定。在法律效力上,收養是一種法律擬制血親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同於自然血親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在社會意義上,收養是一種社會家庭關係的重要補充方式,不僅可以使喪失父母的孤兒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養父母的培養教育下,享受家庭溫暖,得到健康成長;同時,也能幫助一些單身人士、失獨家庭或不能生育的父母享受天倫之樂,晚年老有所養。
然而收養制度中的異性收養問題,由於收養人系無配偶者,被收養人又系異性,往往涉及倫理道德和法律規範等問題,一直引發社會關注和網絡熱議,這也促使我們從法律視角重新審視這一社會問題。
異性收養是否存在法律空白?
罪惡之手是否仍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
如何防範收養人借收養之名侵害未成年人?
其實,這些問題都能
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收養制度中
找到答案
異性收養制度的特殊要件
ONE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五)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上述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系對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特殊規定。由於法律上允許單身無配偶者收養異性,為了防止借收養之名性侵未成年人或以結婚為目的收養兒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律對異性收養規定了如下特殊要件:
1.年齡差距四十周歲以上
《民法典》規定的「以上」包括本數。因此,異性單方收養時,應具有40周歲以上(包括40周歲本數)的年齡差距。此處與舊《收養法》相比,涵蓋了單身女性收養男性,也應具有40周歲以上的年齡差距。與某些地區立法僅要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20歲以上相比,我國《民法典》立法採用「40周歲」年齡差,更有利於保護異性被收養人的權益,生理年齡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異性收養性侵犯的發生概率。
2.禁止血親結婚的限制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一旦在法律上形成收養關係,雙方之間成立擬制血親,也就是在法律關係上等同於有血緣關係的血親,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係。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此,即便被收養人日後成年,異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亦受此條禁止血親結婚的限制,雙方不得締結婚姻,進而遏制了「養女變養媳」這種以結婚為目的收養兒童的行為。
收養人條件更加嚴苛
新增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
違法犯罪記錄
TWO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了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五個條件。與舊《收養法》相比,此規定新增了一項收養人的法定條件,即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收養人除了在經濟上應具備撫養能力,在道德層面和法律意識層面上也應具備一定的標準才能作為適格的收養人。筆者認為,本項規定的「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不單單僅是指犯罪記錄,還應擴大解釋為包括違法記錄。例如收養人存在嫖娼、吸毒等違法行為,雖然該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是從保護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維護被收養人利益角度出發,存在此種違法記錄的人,在法律上宜認定為不具有收養人資格。此項新增規定從源頭上對收養人的資質進行審查、篩選、把關,確保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得以實現。
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
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THREE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可見,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時,並非收養人、送養人均自願同意,收養關係就可以成立。收養實際上是涉及三方的合意,即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因此,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雖然他們在法律上還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其已具備一定的智力水平和對事物一定的識別判斷能力,因此在建立收養關係時,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人,要取得被收養人的收養同意權。收養同意權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遏制一些收養人和送養人想借收養之名變相買賣兒童的行徑。
收養程序從形式審查轉變為實質審查
收養人資格審查更加科學全面
FOUR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了收養的程序事宜。本條對比舊《收養法》新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民法典》規定民政部門收養評估制度,標誌著我國收養關係的建立由形式審查轉變為實質審查,從立法及制度層面上為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築牢了最後一道堅強有力的防線。《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前,現行法律對於收養制度程序的規定主要為《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從上述規定可見,我國收養登記採用的是形式審查主義。由於收養制度涉及重大身份法律關係,對於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三方均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和社會關係影響,因此,國家公權力介入收養程序審查是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做法。政府監督權體現在收養程序上,充分將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全面評估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綜合評判,科學評估,使收養人的資質與能力評估更加實質化、專業化、科學化,從而最大程度維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收養,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
更是一個社會問題
諸多民間領養、網絡送養等非法現狀
在違背倫理道德的同時
也觸犯了相應的法律
事實上,收養的初衷
是為了與孩子組建一個幸福溫暖的新家
莫讓非法收養割裂親情
造成對孩子的二次傷害
堅持依法依規,合法收養
杜絕民間收養、網絡領養等不合法做法
才能真正給孩子一個溫暖的家
(文中配圖來自網絡)
供稿: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
作者:吳揚新
編輯: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