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盧松
最近,38歲的鄭州某公司財務人員李先生,為收養女兒的事陷入尷尬境地。
今年6月,單身的李先生萌生了收養一個孩子的想法。經朋友介紹,其老家新蔡縣一名女子找到李先生,表示願意將剛出生8個月的女兒送給他收養。李先生看到小丫頭長得胖嘟嘟的,便答應了下來。
但讓李先生沒想到的是,諮詢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和法律界人士後,得到的回答是:「明顯不符合收養條件,建議放棄收養。」
法律對收養是如何規定的?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又有哪些規定?10月9日,記者就此採訪了河南榮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明偉。
王明偉介紹,我國現行有關收養的法律規定嚴格,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僅在年齡上就有3個硬性要求: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必須相差40歲以上;被收養人的年齡應在14周歲以內;被收養人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還要徵得其本人同意。
民法典對收養規定作了適當調整和強調。民法典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這是民法典關於收養制度基本原則的規定。」王明偉表示,將被收養人的權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全方位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體現。
翻閱民法典收養章節,有許多具體規定體現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比如,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在王明偉看來,把徵詢未成年人意見的年齡下調2歲,增加了孩子的自主選擇權,因為8周歲的孩子已有最基本的辨別能力。
此外,民法典第1093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現行法律相比,刪除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擴大了被救濟者範圍,使得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有機會被收養,有機會回歸家庭生活。」王明偉說。
對收養人的條件,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30周歲。
對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必須相差40歲以上這一規定,民法典予以保留。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李先生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僅此一項就不符合收養條件。」王明偉說。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符合收養條件,依據民法典第1105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1106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收養原則
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被收養人條件
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條件
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30周歲。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必須相差40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