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人可以收養孩子?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的孩子才可以被收養?

2021-01-11 法律快車

現代社會有很多男女不考慮生孩子而打算領養一個,有些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也希望可以收養孩子。那麼在我國法律規定中,什麼樣的人可以才可以收養孩子呢?被收養人又應該具備什麼條件?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樣的人可以收養孩子

收養行為屬於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表達真實意思,並且該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

而除此之外,收養人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這裡的無子女不單指沒有親生子女,也指沒有其他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條件、道德品質上具有撫養教育的能力的,可以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或以上的,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則雙方都必須年滿30周歲或以上。

而這裡需要了解一點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同意;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或女性收養孩子,那麼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

二、被收養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在收養行為中,被收養人必須不滿十四周歲並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同時,被收養人在十周歲以上的,收養行為必須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一般收養行為中,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不過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值得一說的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可以不受上述被收養人條件第三條和無子女的限制,可以收養多名子女。同時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收養人如果無配偶的,不受和被收養人年齡差達到40周歲以上的限制。

收養行為中,可以作為送養人的只有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和因家庭困難被收養的孩子的生父母。同時在收養關係成立後,收養人有對被收養人撫養的義務,並且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能解除收養關係。除非養父母和養子女關係惡劣、無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是送養人與收養人雙方協商的,則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而根據《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犯拐賣兒童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兒童三人以上、拐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如果是出賣親生子女或者遺棄嬰兒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收養子女的話,必須通過合法的手續,依法完成收養行為,同時需要了解送養人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合法送養人,如果不具有送養人資格的或有違法情況出現的,應當立即報警處理。收養行為應當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成長,保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平等並自願成立收養關係,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收養行為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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