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性收養孩子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簡單來說就是:
(1)無子女;
(2)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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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3)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4)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如果年滿30歲後,即使是單身的人也可收養子女。但是單身男性收養女孩年齡必須相差40周歲,單身女性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單身收養人同樣要符合有固定收入、固定居所,身體健康,無不良行為記錄等條件。收養法的目的和原則是不得違背社會公德,要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有利於他們健康成長。
收養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同時辦理收養登記所需材料、程序也相對複雜,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遇到收養問題可以向區縣民政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