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在第二十一個全國稅收宣傳月之際,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詳細回答了網友的提問。
符合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準予扣除
有網友問,職工福利費支出,哪些可以在限額中扣除,哪些不能在稅前扣除?
對此,盧雲解釋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僅列舉了職工福利費的部分內容。沒有列舉的費用項目,如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於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對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公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等不計個人所得
很多人關心,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以及每月的通訊費補貼,是否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此,盧雲明確表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稅。
補充醫療保險應納個稅
單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3萬元,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盧雲解釋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單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發放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繳稅?盧雲介紹,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應與當月工資收入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暫不能比照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單位與員工籤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籤,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要交個稅嗎?盧雲回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與員工籤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籤,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雙方的勞務合同關係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為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應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金、實物等福利需納個稅
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是否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盧雲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企業贈送禮品免徵個稅如何界定,盧雲說,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企事業單位在促銷展示過程中贈送禮品不徵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具體如下: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贈送禮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摘自2012年4月12日《人民日報》第4 版 記者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