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且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包括以下內容:
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
對於民事案件的上訴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上訴期間的起算
上訴期間從判決、裁定送達後的第二日開始計算,當事人分別接受裁判文書,裁判文書送達時間不一致的,以各自收裁判文書的時間分別起算。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上訴期限
涉外民事訴訟中上訴期限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
涉外民事訴訟中,是否適用上述法條規定的特殊上訴期限,取決於涉外訴訟當事人的住所而不是國籍。即訴訟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有住所,即使該當事人為外國國籍,也不能適用涉外民事訴訟中規定的特殊上訴期限,其上訴期限應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普通上訴期限。
並且在適用涉外民事訴訟法特殊上訴期限時,對判決和裁定不做區分,即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均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