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流程基本相同。下面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險為例,簡要介紹出口企業投保的基本流程。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險投保流程: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投保流程詳見下圖:
二、投保
1、出口業務分析
當出口企業有意向投保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將會向出口企業積極推介業務,同時調查了解出口企業的出口歷史、出口規模、出口產品結構和國別地區分布、與主要海外買方的交易歷史以及出口信用保險需求等信息,幫助出口企業分析其出口業務所面臨的風險,有針對性地提出風險管理建議。
2、產品選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根據出口企業的出口結構和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向出口企業提出風險規避建議,並幫助出口企業選擇最合適的出口信用保險產品和承保方案。
3、填寫《投保單》
出口企業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初步達成投保意向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客戶經理會指導出口企業填寫《投保單》。
三、制訂保險方案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收到出口企業提交的《投保單》後,根據《投保單》所載投保條件,即為投保企業制訂承保方案,承保方案的具體條件體現在《保險單明細表》中。
《保險單明細表》的主要內容包括:適保範圍、賠償比例、最高賠償限額、保險費率、申報方式、保單批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等。
1、適保範圍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通常強調統保原則,即擬投保的出口企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須將其適保範圍內的所有出口全部投保。投保企業不得選擇某一部門業務投保或某一買方投保,也不得僅挑選風險高的業務投保。參加統保可以幫助投保企業用可控的保險成本規避全部不確定的收匯風險,確保企業整體經營得到有效保障;而對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來說,統保的保險責任可以自然分散風險,平衡保險公司的業務損益,提高保險償付能力。良好的業務平衡直接作用於保險成本的降低,最終收益者仍是參加保險的企業。
2、賠償比例
目前,各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承保風險所致損失均採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共擔風險的方式,即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擔絕大部分損失責任,被保險人自擔少部分損失。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擔的損失責任部分統稱為賠償比例,背包現任自擔的損失為免賠額。制定一定比例的賠償原則的目的在於增強被保險人的風險意識,促進被保險人提高風險管控能力。實施免賠的部分通常在企業的利潤限度之內,即便發生,企業也不至於損失過重,而防範成功,企業將獲有應得利潤。
3、保單最高賠償限額
「保單最高賠償限額」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每一保險單期限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累計限額,亦稱「保單限額」。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一般按出口企業當年預計適保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與出口企業約定「保單最高賠償限額」。
4、費率釐定
在制定承保方案過程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費率釐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費率一般由基礎費率和浮動費率兩部分構成。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基礎費率採用矩陣費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綜合考慮國家(地區)風險類別、支付方式、信用期限等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基礎費率表,費率水平隨著買方/銀行所在國家(地區)風險和結算方式風險的增大而有所提高。此外,信用期限越長,費率水平也會越高。
在基礎費率基礎上,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將根據投保人歷史出口經驗和承保記錄,結合買方資信等因素,對不同保單、不同投保條件、相同國家風險類別的不同買方的適用費率進行浮動調整,對不同保單實施差別費率。
5、出口申報
「出口申報」是被保險人的具體出口業務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獲得保險保障的重要環節。被保險人需逐筆將適保範圍內的出口業務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申報,保險公司則依據被保險人的申報承擔保險責任。出口申報方式有:月申報、周申報和即時申報等幾種。
6、保單批註等其他內容。
保單批註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保險方案所作的特殊規定,如擴大或縮小保險適用範圍等,也可以是保險人要求對保單條款的修正和補充,被保險人需格外注意。
四、出具保險單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出口企業所投保風險進行全面評估、為每一投保企業釐定費率並制定保險方案之後,即可籤發保險單。
保險單是保險雙方的法律契約,由封面、《被保險人聲明》、《投保單》、《保險單明細表》、《條款》、《國家(地區)分類表》、《費率表》、《信用限額申請表》、《信用限額審批單》、《出口申報單》、《批單》及其它相關單證組成。保險單中各項內容都是經過保險雙方約定的。自保險單生效之日起,保險雙方均應按保險單的有關規定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籤發保險單後,會將《保單明細表》、《費率表》、《國家(地區)分類表》、《買方信用限額申請表》、《信用限額審批單》和《出口申報單》等單證提供給投保的出口企業。
五、保單續轉和保單終止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險單有效期一般為一年,保險單有效期屆滿時可自動續轉。
在保險單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會對保險單有效期內的保單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從被保險人的履約率、投保率、風險集中度、限額批覆率、限額使用率、可能損失率、未了責任金額、賠付率等多個角度對保單承保情況進行回顧,並按照續轉保險單的費率測算模型,重新測算續轉保險單的適用費率,調整承保條件。
如果被保險人對調整結果無異議,保險單在本期屆滿時將依新的承保條件續轉,有效期為一年。
在保險單有效期到期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任一方有意終止保險單,均應提前通知對方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單終止並不影響終止日前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單條款規定已承擔的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內有權單方面解除保險單。
被保險人嚴重拖欠保費或在履行其規定義務方面有嚴重過錯甚至有欺詐行為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或撤銷保險單。
如果保險單由於被保險人的原因解除,並不影響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保險單條款規定承擔保險責任,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收保險費不予退還;但保險單因被保險人欺詐被撤銷或解除,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該保險單項下的所有保險責任亦全部終止,已收保險費也不予退還。
六、申請限信用額
1、信用限額涵義
「信用限額」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向某一買方/銀行以特定付款方式出口項下的信用風險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信用限額包含支付條件、金額和生效時間三個基本要素,有時還需規定特別限制條件,如賠償比例、有效期等。
與其他商業保險不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所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並不是實際出口金額,而是以信用限額為最高賠償責任額。當實際損失金額小於有效信用限額時,保險賠償責任=損失金額×保險單規定的賠償比例;當實際損失金額大於或等於有效信用限額時,保險賠償責任=有效信用限額×保險單規定的賠償比例。
信用限額需要逐筆審批。審批信用限額是出口信用保險承保工作的核心環節,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依據被保險人的限額申請,對與此相關的風險因素做專業風險評估,最終將可接受的風險程度折換成可賦予具體買家或銀行的信用上限,即信用限額,並以批准該信用限額為標誌,承擔相應風險責任。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通過對信用限額的科學審批,確立承保責任、控制和平衡風險。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所批准的信用限額一般為可循環使用限額。
2、信用限額的循環應用
對某一買方/銀行的信用限額一經批准,被保險人對該信用限額生效日後的出口便獲得持續的保險保障。所批准的信用限額將在保險單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並可循環使用,直至保險人書面變更此限額時為止。
信用限額是個額度受限、可調配、周期性使用、動態的餘額概念。它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在任何時間可以對某一買方保持應收帳款的最高額度。
3、申請限額
信用限額是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保障的依據,也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諾保險責任的證明。因此,出口企業在接到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籤發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保險單》後,應在執行出口合同前,就保險單適保範圍內出口的每一買方及其銀行在向保險公司書面申請信用限額,並填寫《買方信用限額申請表》。在填寫《買方信用限額申請表》時,出口企業應按表上要求,將買方的情況,雙方貿易條件以及所需的限額填寫清楚。
七、限額審批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提交的信用限額申請後,將對買方/銀行所在國家(地區)政治風險進行分析,然後在資信調查的基礎上分別對買方/銀行商業風險做出評估,如符合條件,將在總限額餘額範圍內審批買方信用限額。
1、國別風險分析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分析買方/銀行所在國家(地區)政治風險時,會對該國(地區)政治、經濟、法制環境、特殊貿易限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並著重注意買方/銀行所在國家(地區)財政實力和外匯儲備、政府的外匯管制措施以及與他國的關係等宏觀因素,以便對該國(地區)國別風險做出綜合評判。
2、買方資信調查
對買方進行資信採集主要有三個渠道:
一是通過官方註冊機構、商業登記機構了解買方基本註冊信息,並通過資信調查渠道獲取買方的資信資料。
資信調查渠道可以根據出口商或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委託,對進口商的歷史背景、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了解,並出具書面資信報告。常見的資信報告包括有買方註冊信息、經營地址、公司性質和經營範圍、隸屬關係、業務規模、財務信息、主營業務、管理層信息、股權結構、歷史沿革、關聯公司、銀行融資、法律訴訟、抵押及追帳記錄等信息,這些信息有助於出口商或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面、及時了解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快速、準確地做出商業決策,有效規避和轉移風險。
二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可通過融資銀行、行業協會、信用評級機構、商業公司資料庫、駐外使領館、新聞媒體和網際網路、再保險人、商會等多個渠道獲取買方所處行業以及買方相關公共信息。必要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會與買方直接聯繫,指派專業機構對買方進行現場拜訪,直接從買方處獲得第一手信息。
三是通過被保險人獲取買方最新財務報表、銀行授信額度證明、以及同買方的交易歷史和收匯記錄等。
3、買方/銀行商業風險分析與評估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對買方進行商業風險評估時,除了關注其所在國家風險外,還要對收集來的買方信息進行分析,了解其最新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分析其短期償債能力和長期發展趨勢,預測潛在的信用風險。
4、買方總限額評定
買方或銀行總限額是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特定的買方或銀行,根據其總體資信狀況,通過風險評估核定的累計最高可授信額度。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多方收集來的基礎信息和數據進行甄別、更正和補充的基礎上,對買方、銀行進行信用等級評估。
買方總限額評定主要參考因素有:買方所在國家(地區)的風險等級、買方企業性質、經營規模、買方所處行業和買方經營風險綜合評估結果等。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通常都會通過設定買方風險評估模型,對買方風險給予評級並據此給予總限額。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評定買方總限額時,對正面或有利信息較多的企業可提高授信,對負面或不利信息較多的企業降低授信甚至不予授信。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由於開證行或保兌行承擔第一付款義務,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的也是信用證貿易項下開證行或保兌行的付款風險,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核定銀行總限額時,主要分析的是開證行或付款行的信用狀況,而弱視買方的履約能力。
在審核開證行(或保兌行)的信用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主要考慮如下幾點:銀行的排名情況、開證行或保兌行的資產規模、開證行或保兌行的自有資本充足率、開證行或保兌行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歷史記錄。
5、批覆有效信用限額
信用限額是有限資源,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填寫的《信用限額申請表》、《信用限額申請附表》以及提供的其他信息進行認真研究,根據買方風險評估結果和保險資料庫中的承保記錄,結合被保險人合同金額、出運時間和頻率、最高單批金額、放帳期、運輸方式以及在途時間等,審慎判斷被保險人在一個信用周期內所需要的放帳額度,依據有效控制風險的原則,在總限額可授信餘額範圍內合理審批有效信用限額,以最小的金額和最好的支付條件恰如其分地滿足被保險人的信用限額需求。
6、信用限額跟蹤管理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審批信用限額後,買方/銀行所在國家(地區)政治風險可能隨時都會發生變化,而買方的償付能力和付款意願也會隨著買方所處商業環境的變化而發生改變。為此,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有必要建立一整套日常風險監控體系,對已批覆信用限額的國家風險、買方所處行業風險以及買方自身經營風險進行跟蹤管理。如果風險發生變化,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於風險控制和管理的需要,會對信用限額進行及時調整。當有不利事件發生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會與相關被保險人聯繫,及時調整特定買方、特定國家或地區的信用限額,並協助被保險人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應對,避免損失擴大。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降低或撤銷信用限額不影響信用限額被降低或撤銷前已承擔的保險責任。當信用限額被調整或撤銷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會在第一時間將信用限額調整或撤銷結果通知被保險人,並要取得被保險人的確認回執。
目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建立大限額買方風險跟蹤和防範機制,對單筆非證有效信用限額金額較大買方或某一買方項下累計有效信用限額較大買方進行專門跟蹤和管理。對於大限額買方,在信用限額申請階段,要調取更多的資信報告和財務信息,由專門的風險評議機構進行審議。在信用限額審批後,還會從多個渠道搜集買方資料,隨時關注買方風險信息並及時進行分析。如果發現買方出現風險異動信號,公司會與被保險人及時進行溝通,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由於信用限額是稀缺有限資源,在審批限額的同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也會密切關注被保險人已獲批准信用限額的使用情況,對於經核實確為空置或使用不足的信用限額,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有權書面撤銷或降低該信用限額,以便最大限度地減少信用限額的空置和浪費。
八、出運申報與保費繳納
1、出運申報
(1)意義
出口申報是保險公司在保單適保範圍內對被保險人的每一筆出口承擔保險責任並計收保險費的依據,也是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之一。被保險人在出口申報時應儘量做到完整(單據要素填寫完整)、真實(有實際出運,與各相關出運單據相符)和及時。
(2)申報方式
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月申報,周申報,即時申報。申報方式定明於《保單明細表》中。被保險人應注意各申報方式的時間限制,根據《保單明細表》的約定進行申報,以免沒有按時申報影響索賠權益。
(3)出口申報單
被保險人應按照《保單明細表》規定的時限要求填寫《出口申報單》,向保險公司進行出運申報。《出口申報單》一般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單號、買方代碼、合同付款條件、運輸方式、出運日期、應付款日、商品名稱(中文)、商品類別代碼(海關)、發票號碼、貨幣名稱和發票總值等內容。
2、保費計算與繳納
(1)意義
按照保單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保費,是被保險人的應盡義務之一,也是其獲得相應風險保障的基本前提。
(2)保費計算
保險公司按發票金額剔除預付款(申報時需說明)和《保單明細表》列明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3)時限要求
保險公司一般每月集中寄送被保險人上月出口申報的繳費通知書。收到《保險費通知》後,被保險人應按照保單規定的時限足額繳納保險費。如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保險費,將影響到被保險人申報的相關出口項下的索賠權益;如拖欠保費超過規定一定期限,保險公司將停止接受申報;更甚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單。
九、收匯確認及信用限額跟蹤管理
1、意義
為了及時了解出運項下應收貨款的風險狀況,一些保險公司定時與被保險人核對收匯狀況,進行收匯確認。收匯確認的主要目的在於:
(1)可對應收帳款進行即時風險控制
定期的收匯確認可幫助被保險人及時發現可能風險,儘早進行貨款催收,以降低損失。
(2)確定限額使用情況,及時申請追加限額
及時的收匯確認可幫助被保險人摸清實際的限額佔用量,避免盲目出運,造成超限額,喪失風險保障。
(3)發現逾期後及時提報可能損失以保障索賠權益
及時的收匯確認可幫助被保險人及時發現逾期貨款,以保證按照保單規定的時限向保險公司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保障索賠權益。
2、收匯跟蹤單
保險公司一般以《收匯跟蹤單》形式向被保險人徵詢收匯。
收匯確認所需信息,被保險人應及時填寫並反饋。在開通電子商務平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也可通過網絡進行收匯確認工作。
3、限額追加
收匯確認完成後,如發現剩餘限額已不足安排繼續出運,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信用限額追加申請。
追加信用限額的申請視同申請新限額,被保險人需要重新填寫買方信用限額申請表,並提供該買家的收匯記錄和其他有利於提升買家資信的相關材料。
在提交追加申請時,應注意申請金額應是「希望增加到的金額」,而非「希望增加的金額」。追加申請獲批後,原限額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