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因討薪不成引發的放火案,致一人死亡。經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了對上訴人無期徒刑的判決。
劉某,26歲,大荔縣人,初中文化。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9月,劉某在何某及其丈夫盧某所經營的燒餅店打工,盧某欠劉某工資未付,劉某多次索要未果後,向大荔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調查時何某稱其不認識劉某,也不存在欠薪一事,並拒絕與勞動監察大隊人員溝通,勞動監察大隊要求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2019年1月10日9時許,劉某攜帶一桶5L裝的汽油騎電摩到燒餅店,找盧某索要工資時,因盧某不在店內,便與盧某之妻何某發生爭執。隨後,劉某從電摩後備箱內取出汽油,向店內的案板和何某身上潑灑,何某上前制止,二人發生撕扯。在從店內撕扯到店門口烤饃爐子附近時,何某身上突然著火,並蔓延至店內,導致店內物品燒毀。何某身上著火被圍觀群眾撲滅後送醫院治療。2019年2月18日,何某經醫治無效死亡。經鑑定:何某系(汽油)火焰大面積深度燒傷合併重症感染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劉某到大荔縣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害人何某受傷後住院40天,花去醫療費734402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汽油潑灑在被害人身上及經營燒餅的門店內,可能會引起店內及被害人身上著火,甚至危及公共安全,仍無視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在店門口有高溫火爐的情況下,將所帶來的汽油潑灑到被害人身上及門店內,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使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放火罪。鑑於被告人案發後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且被害人何某及其丈夫盧某對該案的引發亦有一定的責任,故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劉某對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一審以被告人劉某犯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喪葬費、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544822.95元。 劉某上訴提出,其沒有放火的故意,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過錯,一審對其量刑偏重。
省高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某犯放火罪及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情節是清楚、正確的。
劉某朋友證明,2019年1月7日,劉某找他閒聊時說老闆欠其工資,讓他有時間陪其去要工錢。1月10日8時許,劉某打電話說去要工錢,他跟著一起去了。到店內後,劉某就問了一句「你們店誰管事哩」,店內其中一個女的(被害人何某)就說是她管事。劉某說:「我來要我的工錢」。這個女的說:「你沒有在我店內上班,我為什麼要給你錢」。劉某就問「你和二強是不是夫妻」。女的說:「是的,但是你要錢找他要去,不要找我要」。這時候劉某就轉身走了,他以為劉某準備走,當他轉身時,看見劉某手裡提了一個桶朝他這邊跑來,一邊跑一邊擰桶蓋,他聞到很重的汽油味,意識到劉某手裡提的是汽油,就去拉劉某,說不敢潑,劉某推開他跑到店裡面,一進去就將汽油往燒餅店的案板上潑,潑的店裡到處都是汽油,感覺和瘋了一樣。他看見何某拉劉某,讓劉不要潑並連罵帶打的拉扯劉。劉某當時很生氣不但沒有停還提著汽油桶將汽油往何某身上潑,後把汽油桶順手扔到了地上。兩人撕扯在一起,一直從店內拉扯到店門口,剛到門口十幾秒時間,何某身上就著火了,劉某身上也著火了,火勢一直燒到店裡,店裡的員工都跑出來了,何某跑到燒餅店北邊的空地上,有人潑水,有人拿滅火器滅火,他當時就打電話報警。
盧某證明,他們欠劉某工資。他開了兩家店,是做燒餅批發的。他在2018年9月僱傭劉某打燒餅,上的是夜班,上了有八天半的班,不知什麼原因不幹了,當時說的是試用期3600元工資,試用期後按4000元工資算,後來劉某走了,但工資一直沒有算。他算了一下,能欠1120元。劉某找他要過工資,因為他一直在老家蓋房不在店裡,他在電話裡給劉某說等忙完給工資。期間,劉某也去店裡要過兩次工資。此事,他妻子何某給他說過,否則他也不會知道。因為他沒有在店裡,何某在店裡,具體幹了多久何某不知道,也不知道工資怎麼算,所以沒有給劉某結工資。
大荔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出具材料證明,2018年12月26日,該隊接到劉某投訴,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立即派監察員調查,經調查,使用劉某提供的電話號碼與女店主取得聯繫,對方聲稱不認識劉某,也沒有欠薪一事,並拒絕與勞動監察大隊人員溝通,以上事實監察大隊於1月8日告知劉某,要求劉某收集提供該店欠薪證據,並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
上訴人劉某供述,2018年9月份,他在盧某經營的燒餅店打工,他幹了13天,感覺身體受不了,就給盧某說他不幹了。離開後盧某一直不給他工資,他打了很多次電話,盧某找各種藉口推,他要了幾個月也要不下工資……他說,盧某共欠他1700元工資,他去要錢之前想過如果不給他錢,就往案板和桌子上潑汽油,沒想往人身上潑,後來他一衝動,也沒管那麼多,就給何某身上和案板、桌子上都潑了汽油。他也知道汽油遇火就著的特點,也知道店內的爐子有火,也知道燒餅店南邊是住戶,北邊院子裡是住宅小區,當時沒想那麼多,只想著怎麼能把錢要下。他平時抽菸,身上一直有打火機。
省高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明知汽油易燃燒的特性,仍將汽油潑灑在被害人身上及放有明火爐子的門店內,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並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劉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其認罪認罰,且被害人何某及其丈夫盧某對該案的引發亦有一定的責任,故依法可對劉某從輕處罰。對劉某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劉某雖沒有實施點火的行為,但其攜帶的汽油具有高度危險性,對人身及財產都具有危害性。其在放有明火爐子及多人在現場的情況下任意拋灑汽油,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的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及財產損失的嚴重結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原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結合被害人對本案的責任、自首及認罪認罰的情節,對其作了適當判處。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辯護人的意見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 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