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顯示,麥某從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15日擔任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理財客戶經理,負責向顧客推銷該行代售的信託資金類產品等。該行櫃檯業務專用章、業務訖章等都是由麥某保管。而涉案交易的理財產品加蓋的是麥某偽造的總行印章,有時麥某把假章拿回辦公室蓋在文件上,也有少部分是麥某在車上蓋的。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銀行客戶經理騙取老年人錢財進行炒股、再欺騙的案例。最終,銀行職員麥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其豐田牌小汽車也被依法拍賣。
同時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類似銀行職員詐騙案件近年來多次發生,如2019年深圳一位老人被銀行客戶經理詐騙300萬;2017年江蘇常州楊婆婆被自己理財項目負責人騙取17萬等。在此,律師提醒廣大民眾加強防範意識,購買理財產品時在安全場所進行,避免私下交易,並注意轉入帳戶名稱是否為銀行對公帳戶。
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5000多萬,被判15年
案件內容顯示,2013年開始,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理財客戶經理麥某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其身份便利,偽造了《道富資產-光大銀行-中融融金1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等理財產品合同書,虛構為光大銀行代售的理財產品,騙得多位被害人籤訂虛假投資理財產品合同。
從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麥某詐騙被害人投資款項合計5005.05萬元,其中詐騙案件原告劉輔明520000元。據悉,劉輔明此前為麥某長期客戶,當時購買理財產品時已80多歲。意識到被騙後,劉輔明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風支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購買相關理財產品時,劉輔明按照麥某指引使用光大銀行東風支行配給的專用電腦,通過網銀操作,從劉輔明的中國光大銀行帳號為662×××31帳戶中轉款520000元,收款人戶名為「謝雪梅」,此帳戶為麥某指定的私人帳戶。
2017年12月2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顯示,麥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200萬元。麥某的豐田牌小汽車也被依法拍賣,用於退賠16名被害人。同時,法院追繳麥某違法所得5005.0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包括劉輔明520000元。而麥某賠償劉輔明不足部分則由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風支行承擔。該判決已經生效。
光大銀行廣州東風支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被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劉輔明向案外人謝雪梅帳戶支付案涉款項的行為,均在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營業場所和案外人麥某工作時間內完成,而案外人麥某作為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的理財經理,其工作職責包括了出售理財產品。銀行工作人員的職務身份增加了其侵權的可能性與危險性。案外人麥某的行為是代表光大銀行東風支行所為,應當認定案外人麥某的侵權行為與光大銀行東風支行履行職務有內在關聯。據此,光大銀行東風支行應當對案外人麥某在刑事案件中退賠不足部分,向劉輔明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法院考慮到劉輔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巨額資金支出過程中亦應盡到態度審慎的義務,酌情確定劉輔明主張光大銀行東風支行償還以520000元為基礎計算的利息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顯示,麥某從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15日擔任光大銀行東風支行理財客戶經理,負責向顧客推銷該行代售的信託資金類產品等。該行櫃檯業務專用章、業務訖章等都是由麥某保管。而涉案交易的理財產品加蓋的是麥某偽造的總行印章,有時麥某把假章拿回辦公室蓋在文件上,也有少部分是麥某在車上蓋的。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郭成剛律師對紅星新聞分析稱,正是麥某的職務行為及利用網銀支付監管漏洞進行詐騙,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認定銀行應對劉輔明的財產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劉輔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審慎義務,因此應酌情承擔相應責任,即其主張的利息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類似事件屢見不鮮
律師建議銀行制定公章管理制度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近年來類似銀行職員詐騙客戶案件發生多起。
據南方+報導,深圳老人吳先生2017年通過某銀行客戶經理投資一款理財產品,一年時間輕鬆賺了18萬元,心動後老人隨即又投資了300萬元人民幣。2019年1月份,吳先生想取出本金和收益,卻被一直拖延,詢問才得知該客戶經理早已離職,而且銀行並沒有他所購買的理財產品。
吳先生意識到詐騙後,急忙來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保派出所報案。最終,民警將犯罪嫌疑人殷某平抓獲。經審訊,殷某平交代,其在公司投資失敗負債纍纍的情況下,便想到利用曾任某銀行經理職務之便,騙取他人信任,將「黑手」伸向了自己的老客戶。殷某平承認兜售給吳先生的理財產品時虛構出來的,資金轉入了個人帳戶。
檢查日報報導,家住江蘇常州的楊婆婆在2017年4月初被負責自己理財項目的職員詐騙。當時這名職員向楊婆婆推銷價值29800元的紀念鈔,並建議楊婆婆向親朋好友先借17萬元,稱幾天後他就可以向朋友借到錢幫楊婆婆周轉還債。
當楊婆婆按照此人交代事項辦妥之後,這個理財項目負責人的電話卻關機了。楊婆婆急忙報警,警方在5月18日將該職員抓獲。後來得知,該職員貪圖享樂,騙取楊婆婆17萬元後,當晚他去蘇州玩了兩天,又去杭州花18900租了套房子,花8000元購買了一個相機,1400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還花3000元請了私教。
此外,該職員為了實現自己的音樂夢想,花3000元買了吉他報了培訓班。「圓夢」之餘,此人還購買了金項鍊、和田玉和手錶等物品,甚至在直播網上花了近6萬元打賞主播。案發被捕時,17萬元已被揮霍得僅剩2000元。
犯罪嫌疑人最終均被依法判刑。
「近期類似案件屢見不鮮,建議銀行在『如何有效實施監管責任及防控』方面,加強對內部職員的有力監管、防範職員利用其特殊身份實施詐騙行為」。郭成剛律師表示,銀行應制定實施公章(合同專用章)的規範管理制度,杜絕因銀行管理不善導致職員利用漏洞欺詐客戶事件的再次發生。
同時,郭成剛律師提醒廣大民眾,對「如何界定銀行員工表見代理、職務行為」方面應樹立防範意識,在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時,注意結合生活經驗、銀行公開指引,在安全場所進行投資理財事務的辦理,避免委託銀行職員個人私下交易。轉款前也應儘量結合交易習慣,特別注意核實轉入帳戶名稱是否為銀行對公帳戶,降低交易的不可控風險,維護資金安全。
紅星新聞記者 袁野 盧燕飛
編輯 鄧凌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