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冒充行長,假存單有效嗎?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

2020-12-12 李立律師
李立律師

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389篇文字

銀行職員冒充行長,假存單有效嗎?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

昨天,隨手寫了篇《丈夫代妻子籤字,股權轉讓是否無效?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也是晚了困了,所以關於「表見代理」,後面本來想寫的內容還有寫完,今天繼續。

在昨天的文章中,提到過表見代理的成立是有著嚴格的條件的。即使是在昨天提到那個夫妻的案例中,雙方有如此特殊的身份關係,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仍然不是直接以這種身份為直接的理由來判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而是從案件的多項事實情節中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關係。

昨天這個案例的結果,是法院最終認定丈夫代為籤署股權轉讓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因此股權轉讓合同中關於妻子的股權轉讓事宜產生法律效力,駁回了妻子一方要求判定合同無效以及股權迴轉的訴訟請求。

今天,再看一個反面的例子,也就是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

這個案件也是一種以往常在媒體上看到的一種騙局,相關人員利用了銀行的場所給人的信賴感。

整個案件的情況比較複雜,所以,這裡只選擇關於表見代理有關的事實和法院認定。

主要人物:

譚文力,系農行雲陽支行工作人員,2009年 1月從農行雲陽支行雲江大道分理處調到寨壩分理處擔任客戶經理。唐厚生,系生州水利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稱生州公司是重慶市雲 陽縣梅峰水庫工程的業主單位,並以業主身份對外「引資」。劉紅,唐厚生通過曾勇介紹認識了重慶市創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紅。受騙人:李德勇,本案一審的原告。騙局方法:

唐厚生、劉紅、劉代毅共謀以高額利息攬儲的名義,利用假存單採用「體外循環」的方式騙取資金。對李德勇稱到農行雲陽支行存款有高額利息回報。行騙經過:

2009年1月15日上午,劉紅、劉代毅等人帶領李德勇到譚文力原農行雲陽支行雲江大道分理處的辦公室,並向李德勇介紹譚文力是譚行長,譚文力將事先準備好的《承諾書》交給李德勇,該《承諾書》載明「我行客戶李德勇在我行存入的三個月定期存款1000萬元整。我行特此作出如下承諾:在三個月內本筆存款不抵押、不查詢、不提前支取,並保證存款到期時由我行負責憑李德勇的存單和本承諾書原件兌付該筆1000萬元整的存款。特此承諾。中國農業銀行雲陽支行,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李德勇看後,譚文力在該《承諾書》上簽名。劉代毅稱銀行的公章馬上送過來,就叫人將唐厚生私刻的「中國農業銀行雲陽支行」印章送過來並加蓋在該《承諾書》上。該《承諾書》籤名蓋章後,譚文力、劉代毅、唐厚培先行到農行雲陽支行杏家灣分理處,將事先仿製的中國農業銀行存單裝入信封內,由譚文力將信封遞給銀行櫃員程建,並對程建說馬上來轉筆款,在辦完這筆業務後將信封遞出來給譚文力。程建接過信封放在其辦公桌上。隨後,劉紅、曾勇帶李德勇到農行雲陽支行杏家灣分理處譚文力所站的櫃員程建的營業窗口,李德勇將自己的銀行卡和身份證遞給程建,譚文力也將其事先用任齊鳴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遞給程建,並對程建說從李德勇銀行卡上轉1000萬元到譚文力遞交的銀行卡上。程建從李德勇銀行卡上轉帳支取1000萬元,進入農行雲陽支行內設帳戶,然後將款轉存到譚文力提供的任齊鳴的銀行卡戶上。程建將銀行卡取款憑條交李德勇籤字,將戶名為任齊鳴的銀行卡存款憑條交譚文力籤字後,將1000萬元的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及李德勇的銀行卡、身份證遞交給了李德勇,將戶名為任齊鳴的銀行卡1000萬元的存款回單、銀行卡及之前譚文力交給程建存放的信封一併遞給了譚文力。譚文力接過信封就將信封遞給了李德勇。李德勇與譚文力一同回到農行雲陽支行雲江大道分理處,譚文力將之前籤名蓋章的《承諾書》交給了李德勇。隨後,譚文力、劉紅、李德勇等人一同到農行雲陽支行寨壩分理處,按照約定的利率轉息差從戶名為任齊鳴的銀行卡轉240萬元到劉紅的銀行卡,劉紅從其銀行卡上按之前約定的5.5%月息轉165萬元到李德勇的銀行卡。唐厚生、劉紅、譚文力、劉代毅、曾勇、唐厚培等人騙取李德勇的1000萬元除支付李德勇利息 165萬元外,其餘分配情況:劉紅30萬元,鍾道明45萬元,曾勇57萬元,譚文力52萬元,唐厚生651萬元。在存單載明的存款期限即將到期之前,李德勇電話聯繫譚文力要到農行雲陽支行取款,譚文力總說再等幾天,在李德勇再三催問並說明自己要到銀行取款的情況下,譚文力告訴李德勇存單裡沒有錢,讓李德勇找唐厚生。唐厚生電話中對李德勇說「存單是沒有錢的,你硬要去取,我只有坐牢,你也得不到錢,等幾天就行了」。李德勇再與唐厚生聯繫,唐厚生總說過幾天就能取到錢,李德勇只得同意唐厚生延期一個月。唐厚生於2009年4月15日向李德勇的銀行卡轉帳10萬元的延期利息。後來,李德勇發現了被騙,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唐厚生、劉紅、譚文力、劉代毅、曾勇、唐厚培經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認定,利用假存單騙取李德勇1000萬元構成金融詐騙罪,判處刑罰,並責令退賠犯罪所得財物。

李德勇起訴要求存單兌付:

2009年12月2日,李德勇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農行雲陽支行兌付到期存單1000萬元,並按年利率 1.71%支付從2009年1月15日起至還本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訴訟費由農行雲陽支行負擔。

李德勇的意思,就是這個存單雖然是假的,但是銀行仍然要為此承擔責任。

李德勇的理由,就是試圖證明譚文力當時冒充行長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即「李德勇基於在農行雲陽支行辦公場所對譚文力「行長」身份的信賴,相信譚文力是代表農行雲陽支行辦理其1000萬元的定期存款,譚文力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行為後果應由農行雲陽支行承擔。」

銀行方面答辯稱:

李德勇所持存單經鑑定系偽造,也並非由農行雲陽支行櫃員交付給李德勇,李德勇與農行雲陽支行之間沒有存款事實和存款關係。李德勇在辦理轉帳取款時未向櫃員作出轉存為定期的意思表示,其真實目的是將自己帳戶中的1000萬元轉存入任齊鳴的帳戶,供唐厚生實際使用,以獲取高額利息。李德勇存在違法目的和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因此,譚文力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李德勇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農行雲陽支行櫃員在辦理轉帳業務時符合操作流程和銀行業操作慣例,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沒有過錯,農行雲陽支行不應當對李德勇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請求駁回李德勇的訴訟請求。

一審、二審法院的意見不一樣。

一審法院,對這個案件定性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借貸糾紛案件」。因為和今天文章的主題沒有太多關係,所以不展開了。但是,因為這個定性,所以「表見代理」這個問題被繞開了。

最後一審判決「農行雲陽支行對李德勇存款1000萬元用資人不能償還的本金部分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案件雙方都不同意,同時都提起了上訴。

二審認為一審對案件的定性有問題,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不符合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特徵,一審判決對本案定性有誤。鑑於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由的修改,目前並無存單糾紛這一案由,故本案案由應定為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關於表見代理的問題,二審判決認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譚文力的行為不能代表農行雲陽支行。首先,譚文力並非農行雲陽支行的行長,其行為不能代表該支行。其次,因李德勇本身具有過錯,譚文力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李德勇的過錯為,一是僅憑陌生人的介紹就相信譚文力是農行雲陽支行的行長,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二是李德勇明知銀行的存款業務須在櫃檯辦理,卻相信譚文力籤名的承諾書具有存款效力,而未在櫃檯交易時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三是李德勇主觀上有將該存款違規運作獲取高利的故意。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應當是善意無過錯的,才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構成表見代理。

李德勇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可以理解,李德勇意難平啊,本來一審還支持銀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二審歸到零了。

在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這個焦點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的表述比二審判決書還要詳細。這段分析,思路清楚,邏輯合理,符合正常人的社會經驗和常識認知。具體內容如下: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條規定目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安全。從立法目的解釋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應當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相對人相信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屬於代理權限內的行為;二是相對人無過失,即相對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否認行為人的代理權。本案中,李德勇在與譚文力商談存款事宜過程中,在以下方面存在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失:一是,對譚文力行長的身份未經核實即輕信。李德勇是經剛認識的劉紅等陌生人介紹認識「行長」譚文力,譚文力接待李德勇時並未在農行雲陽支行辦公地點,而是在農行雲陽支行雲江大道分理處的辦公室,作為「行長」的譚文力親自帶李德勇到櫃檯辦理「存款」業務,李德勇因為疏忽,對譚文力作為「行長」不符合常規的做法未產生懷疑,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二是李德勇對存款過程存在的諸多不合常規操作未產生懷疑。譚文力交給李德勇的《承諾書》載明,農行雲陽支行在三個月存款期內承諾對款項「不抵押、不查詢、不提前支取」。上述承諾內容均為李德勇作為存款所有權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放棄權利的承諾應當由權利人作出。但「農行雲陽支行」卻對此作出承諾。李德勇應當注意到承諾書內容的不合常理之處。李德勇作為儲戶應當知道在銀行櫃檯辦理業務時,需向櫃員表明業務辦理事項,卻未在櫃檯交易時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李德勇作為辦理過銀行存款業務的儲戶,應當知道存款應當填寫存款憑條,存單應當由櫃員直接交付儲戶。李德勇沒有填寫存款憑條,存單又是放在信封中從銀行櫃檯遞出,李德勇因疏忽輕信而未向櫃檯工作人員核實。三是,李德勇主觀上具有違規追求高額利息的故意。鍾道明承諾給李德勇每月5.5%的高息,換算成年息為 66%,李德勇對如此高的利息未產生懷疑,亦未向農行雲陽支行核實,主觀上並非善意。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維持二審的判決。

相關焦點

  • 讓公司沒有授權過的人對外形成了表見代理,這是可怕的管理失控
    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和《銀行職員冒充行長,假存單有效嗎?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上面這2篇文字,角度主要是寫法院怎麼認定構成表見代理,也就是一個沒有經過你授權的人對外居然形成了對你的代理行為。
  • 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
    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一在騰訊和老乾媽的這次「誤會」事件中,有人提到過一個法律專業的詞彙,叫作「表見代理」,意思是就算不是老乾媽的人,但是假如騰訊方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來談合同的人是有老乾媽的代理權的,那麼合同依然是對老乾媽產生法律效力的。
  • 一「典」一案:表見代理行為是什麼?這樣的代理是否有效?
    一「典」一案:表見代理行為是什麼?這樣的代理是否有效?乙代理甲籤署了合同但實際上代理籤名的乙可能並沒有代理權但由於甲乙二人關係親密見證者與你認為甲乙彼此知情那麼,這樣的情形就有可能構成了「表見代理」來看看民法典怎麼說
  • 一「典」一案:表見代理行為是什麼?這樣的代理是否有效?
    生活中也許你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在第三方的見證下你與甲、乙二人籤訂合同假如甲臨時有事不能來乙代理甲籤署了合同但實際上代理籤名的乙可能並沒有代理權但由於甲乙二人關係親密見證者與你認為甲乙彼此知情那麼,這樣的情形就有可能構成了「表見代理」來看看民法典
  • 表見代理與貸款詐騙罪在實務中如何區分
    但趙峰並未交回營業執照等證件,而是以證件、印證等到銀行貸款了120000元用以償還承包期間的欠款,借款到期後,趙峰一直無錢歸還銀行借款。  【分歧】  趙峰的行為系貸款詐騙還是表見代理:  第一種觀點認為,趙峰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趙峰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貸款詐騙罪。
  • 【解讀民法典】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
    什麼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談談表見代理
    這並不表示法律允許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是惡意的或者明知的,之所以刪除「善意」是因為法律沒有專門規定相對人為善意的必要,第一,如果相對人與代理人有串通行為,那麼即便依據有權代理制度,該代理仍是無效的;第二,如果相對人明知是無代理權,那麼他就不是「相信」有代理權而是「確知」無代理權,顯然也不構成表見代理。4、本人在裁判前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追認。
  • 每日一「典」: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
    什麼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騰訊和老乾媽的合同糾紛還沒完,律師稱有可能出現表見代理
    R e t n e w s  |  第 545 期「  律師行業人員認為,到底是「真章」還是「假章」現在還無法判斷,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說明。有可能出現表見代理的情況。
  • 妻子代替丈夫籤約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其後,曹向楊催要該筆退夥費,楊以該協議不是自己籤名為由拒付,曹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該退夥合同為有效合同,楊永新應支付曹玉河退夥合同之債。本案中楊永新之妻常民雖然沒有代理權籤訂合同,但是,因常與楊為夫妻關係,籤訂協議時楊永新在場,楊未對常的行為作否認表示。曹氏夫婦有理由相信常的行為為有權代理。且曹主觀上是善意的,所籤合同並沒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而該退夥協議屬有效合同。
  • 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
    實際上,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狹義的無權代理而言的,並非是針對全部的無權代理行為所做的規定。如果代理人從事了無權代理行為,但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無權代理將轉化成為有權代理。因此《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針對的僅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合同法第49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 怎麼知道銀行開的存單是真是假?
    最近幾年,時不時的就有聽到過假存單的案件報告,比如之前的山東濱州農村信用社的假存單案件,山東的農行鄄城城區分理處假存單案件,比如遼寧農行本溪市分行的假存單案件等等,這類案件讓不少儲戶心慌慌,想著說是否有地方可以鑑定自己手上的存單是真與假?
  • 表見代理及其司法適用
    ,將無權代理區分為產生被代理人(本人)責任的無權代理(稱為表見代理),和不產生被代理人(本人)責任的無權代理(稱為狹義無權代理)。我國合同法頒布以前的民事立法中,並無表見代理和狹義無權代理的明確規定,合同法在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對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作了富有彈性的規定。實際上,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有嚴格的區別。  首先,從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超越代理權,或者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
  • 銀行職員透露為什麼銀行不願意給存摺,存單、銀行卡哪個更安全?
    現在我們的支付方式已經發生了改變,行動支付已經成為了主流,相信不少人已經很少去銀行了,所以大家也聽說銀行的「鐵飯碗」也不是那麼穩固了。相信大家也發現了銀行的一些改變了,在以前存款的時候,基本上收到的都是存摺,現在就不一樣了,現在存款就會給一張紙,存摺的主要優點就是存摺上有明細,大家對於存摺的安全性還是比較看好的。
  • 在銀行存款100%安全嗎?如何辨別銀行存單的真假?
    雖然正常情況下去銀行存款絕對是安全的,但是有時候有些存款客戶在高額利息的誘惑之下,會通過一些灰色渠道去存款,結果拿到假存單也並非不可能。比如2019年12月份的時候,陝西鹹陽就有一位女士拿280萬的假存單到銀行取錢,結果被銀行工作人員識破。
  • 【法治在線】一起了解民法典: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治在線】一起了解民法典: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 2020-10-15 19:2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 談表見代理
    現將有關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及司法政策規定摘錄如下:《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民法總則》第172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9/12 每日一「典」: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
    什麼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是否有效?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冒名頂替與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區別
    【爭議】   本案中,無權處分人杜某冒名頂替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  【評析】   筆者的回答是:冒名頂替既不是無權代理也不是表見代理。  第一,概念上,冒名頂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並以他人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者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
  • 簡述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今天我們的主角是無權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一、狹義的無權代理1.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並以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且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2.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1)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認權:在被追認前因無權代理籤訂的合同效力待定。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後,即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代理行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在AA公司追認前,三石君因無權代理而籤訂的網紅蝦買賣合同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