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389篇文字
銀行職員冒充行長,假存單有效嗎?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
一
昨天,隨手寫了篇《丈夫代妻子籤字,股權轉讓是否無效?表見代理,不是那麼隨便的事》。也是晚了困了,所以關於「表見代理」,後面本來想寫的內容還有寫完,今天繼續。
在昨天的文章中,提到過表見代理的成立是有著嚴格的條件的。即使是在昨天提到那個夫妻的案例中,雙方有如此特殊的身份關係,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仍然不是直接以這種身份為直接的理由來判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而是從案件的多項事實情節中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關係。
昨天這個案例的結果,是法院最終認定丈夫代為籤署股權轉讓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因此股權轉讓合同中關於妻子的股權轉讓事宜產生法律效力,駁回了妻子一方要求判定合同無效以及股權迴轉的訴訟請求。
今天,再看一個反面的例子,也就是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
這個案件也是一種以往常在媒體上看到的一種騙局,相關人員利用了銀行的場所給人的信賴感。
二
整個案件的情況比較複雜,所以,這裡只選擇關於表見代理有關的事實和法院認定。
主要人物:
譚文力,系農行雲陽支行工作人員,2009年 1月從農行雲陽支行雲江大道分理處調到寨壩分理處擔任客戶經理。唐厚生,系生州水利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稱生州公司是重慶市雲 陽縣梅峰水庫工程的業主單位,並以業主身份對外「引資」。劉紅,唐厚生通過曾勇介紹認識了重慶市創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紅。受騙人:李德勇,本案一審的原告。騙局方法:
唐厚生、劉紅、劉代毅共謀以高額利息攬儲的名義,利用假存單採用「體外循環」的方式騙取資金。對李德勇稱到農行雲陽支行存款有高額利息回報。行騙經過:
2009年1月15日上午,劉紅、劉代毅等人帶領李德勇到譚文力原農行雲陽支行雲江大道分理處的辦公室,並向李德勇介紹譚文力是譚行長,譚文力將事先準備好的《承諾書》交給李德勇,該《承諾書》載明「我行客戶李德勇在我行存入的三個月定期存款1000萬元整。我行特此作出如下承諾:在三個月內本筆存款不抵押、不查詢、不提前支取,並保證存款到期時由我行負責憑李德勇的存單和本承諾書原件兌付該筆1000萬元整的存款。特此承諾。中國農業銀行雲陽支行,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李德勇看後,譚文力在該《承諾書》上簽名。劉代毅稱銀行的公章馬上送過來,就叫人將唐厚生私刻的「中國農業銀行雲陽支行」印章送過來並加蓋在該《承諾書》上。該《承諾書》籤名蓋章後,譚文力、劉代毅、唐厚培先行到農行雲陽支行杏家灣分理處,將事先仿製的中國農業銀行存單裝入信封內,由譚文力將信封遞給銀行櫃員程建,並對程建說馬上來轉筆款,在辦完這筆業務後將信封遞出來給譚文力。程建接過信封放在其辦公桌上。隨後,劉紅、曾勇帶李德勇到農行雲陽支行杏家灣分理處譚文力所站的櫃員程建的營業窗口,李德勇將自己的銀行卡和身份證遞給程建,譚文力也將其事先用任齊鳴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遞給程建,並對程建說從李德勇銀行卡上轉1000萬元到譚文力遞交的銀行卡上。程建從李德勇銀行卡上轉帳支取1000萬元,進入農行雲陽支行內設帳戶,然後將款轉存到譚文力提供的任齊鳴的銀行卡戶上。程建將銀行卡取款憑條交李德勇籤字,將戶名為任齊鳴的銀行卡存款憑條交譚文力籤字後,將1000萬元的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及李德勇的銀行卡、身份證遞交給了李德勇,將戶名為任齊鳴的銀行卡1000萬元的存款回單、銀行卡及之前譚文力交給程建存放的信封一併遞給了譚文力。譚文力接過信封就將信封遞給了李德勇。李德勇與譚文力一同回到農行雲陽支行雲江大道分理處,譚文力將之前籤名蓋章的《承諾書》交給了李德勇。隨後,譚文力、劉紅、李德勇等人一同到農行雲陽支行寨壩分理處,按照約定的利率轉息差從戶名為任齊鳴的銀行卡轉240萬元到劉紅的銀行卡,劉紅從其銀行卡上按之前約定的5.5%月息轉165萬元到李德勇的銀行卡。唐厚生、劉紅、譚文力、劉代毅、曾勇、唐厚培等人騙取李德勇的1000萬元除支付李德勇利息 165萬元外,其餘分配情況:劉紅30萬元,鍾道明45萬元,曾勇57萬元,譚文力52萬元,唐厚生651萬元。在存單載明的存款期限即將到期之前,李德勇電話聯繫譚文力要到農行雲陽支行取款,譚文力總說再等幾天,在李德勇再三催問並說明自己要到銀行取款的情況下,譚文力告訴李德勇存單裡沒有錢,讓李德勇找唐厚生。唐厚生電話中對李德勇說「存單是沒有錢的,你硬要去取,我只有坐牢,你也得不到錢,等幾天就行了」。李德勇再與唐厚生聯繫,唐厚生總說過幾天就能取到錢,李德勇只得同意唐厚生延期一個月。唐厚生於2009年4月15日向李德勇的銀行卡轉帳10萬元的延期利息。後來,李德勇發現了被騙,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唐厚生、劉紅、譚文力、劉代毅、曾勇、唐厚培經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認定,利用假存單騙取李德勇1000萬元構成金融詐騙罪,判處刑罰,並責令退賠犯罪所得財物。
三
李德勇起訴要求存單兌付:
2009年12月2日,李德勇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農行雲陽支行兌付到期存單1000萬元,並按年利率 1.71%支付從2009年1月15日起至還本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訴訟費由農行雲陽支行負擔。
李德勇的意思,就是這個存單雖然是假的,但是銀行仍然要為此承擔責任。
李德勇的理由,就是試圖證明譚文力當時冒充行長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即「李德勇基於在農行雲陽支行辦公場所對譚文力「行長」身份的信賴,相信譚文力是代表農行雲陽支行辦理其1000萬元的定期存款,譚文力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行為後果應由農行雲陽支行承擔。」
銀行方面答辯稱:
李德勇所持存單經鑑定系偽造,也並非由農行雲陽支行櫃員交付給李德勇,李德勇與農行雲陽支行之間沒有存款事實和存款關係。李德勇在辦理轉帳取款時未向櫃員作出轉存為定期的意思表示,其真實目的是將自己帳戶中的1000萬元轉存入任齊鳴的帳戶,供唐厚生實際使用,以獲取高額利息。李德勇存在違法目的和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因此,譚文力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李德勇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農行雲陽支行櫃員在辦理轉帳業務時符合操作流程和銀行業操作慣例,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沒有過錯,農行雲陽支行不應當對李德勇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請求駁回李德勇的訴訟請求。四
一審、二審法院的意見不一樣。
一審法院,對這個案件定性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借貸糾紛案件」。因為和今天文章的主題沒有太多關係,所以不展開了。但是,因為這個定性,所以「表見代理」這個問題被繞開了。
最後一審判決「農行雲陽支行對李德勇存款1000萬元用資人不能償還的本金部分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案件雙方都不同意,同時都提起了上訴。
二審認為一審對案件的定性有問題,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不符合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特徵,一審判決對本案定性有誤。鑑於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由的修改,目前並無存單糾紛這一案由,故本案案由應定為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關於表見代理的問題,二審判決認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譚文力的行為不能代表農行雲陽支行。首先,譚文力並非農行雲陽支行的行長,其行為不能代表該支行。其次,因李德勇本身具有過錯,譚文力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李德勇的過錯為,一是僅憑陌生人的介紹就相信譚文力是農行雲陽支行的行長,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二是李德勇明知銀行的存款業務須在櫃檯辦理,卻相信譚文力籤名的承諾書具有存款效力,而未在櫃檯交易時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三是李德勇主觀上有將該存款違規運作獲取高利的故意。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應當是善意無過錯的,才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構成表見代理。
李德勇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可以理解,李德勇意難平啊,本來一審還支持銀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二審歸到零了。
在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這個焦點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的表述比二審判決書還要詳細。這段分析,思路清楚,邏輯合理,符合正常人的社會經驗和常識認知。具體內容如下: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條規定目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安全。從立法目的解釋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應當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相對人相信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屬於代理權限內的行為;二是相對人無過失,即相對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否認行為人的代理權。本案中,李德勇在與譚文力商談存款事宜過程中,在以下方面存在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失:一是,對譚文力行長的身份未經核實即輕信。李德勇是經剛認識的劉紅等陌生人介紹認識「行長」譚文力,譚文力接待李德勇時並未在農行雲陽支行辦公地點,而是在農行雲陽支行雲江大道分理處的辦公室,作為「行長」的譚文力親自帶李德勇到櫃檯辦理「存款」業務,李德勇因為疏忽,對譚文力作為「行長」不符合常規的做法未產生懷疑,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二是李德勇對存款過程存在的諸多不合常規操作未產生懷疑。譚文力交給李德勇的《承諾書》載明,農行雲陽支行在三個月存款期內承諾對款項「不抵押、不查詢、不提前支取」。上述承諾內容均為李德勇作為存款所有權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放棄權利的承諾應當由權利人作出。但「農行雲陽支行」卻對此作出承諾。李德勇應當注意到承諾書內容的不合常理之處。李德勇作為儲戶應當知道在銀行櫃檯辦理業務時,需向櫃員表明業務辦理事項,卻未在櫃檯交易時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李德勇作為辦理過銀行存款業務的儲戶,應當知道存款應當填寫存款憑條,存單應當由櫃員直接交付儲戶。李德勇沒有填寫存款憑條,存單又是放在信封中從銀行櫃檯遞出,李德勇因疏忽輕信而未向櫃檯工作人員核實。三是,李德勇主觀上具有違規追求高額利息的故意。鍾道明承諾給李德勇每月5.5%的高息,換算成年息為 66%,李德勇對如此高的利息未產生懷疑,亦未向農行雲陽支行核實,主觀上並非善意。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維持二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