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後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一是離職前在用人單位購買一年的失業保險,二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進行失業登記後按照一定的程序後就可以領取失業金。也就是說沒有買夠一年失業保險或者是員工自己離職是不滿足領取條件的。
有些勞動者因為自身原因離職,又想要領取失業金,找到用人單位想要開一個非本人意願失業的證明,單位要不要開呢?開了有沒有什麼風險呢?劉某2011年進入德陽市某紡織公司工作,籤訂三年勞動合同,公司依法為劉某購買社保。2013年6月,劉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因走得比較急並未提交書面申請就直接辦理了離職。幾天後劉某找到公司說主動辭職不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要公司幫忙開具一個非本人意願失業的證明。公司為了幫助劉某領取失業金,就以項目停產為由出具解除勞動而合同的證明,證明劉某是非本人意願終止就業。過了一段時間,公司收到勞動仲裁通知,劉某以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幫助員工虛構離職證明,本是出於好意,但是虛構離職原因,不僅存在以上風險還是騙取國家事業保險待遇屬於違法行為,還有被罰款的風險。
現實中,有不少企業在體諒員工的難處後,想方設法地幫助員工爭取利益。但很不幸,很多時候並不會得到員工的感恩。反而是很多時候員工利用單位對勞動法律理解的缺陷,讓企業賠償。企業建立用工風險防範系統,不僅是為了減少勞動爭議產生的經濟損失,更是企業經營發展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