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業主發現小區規劃被悄然改動後,引發反對維權行動,這樣的情況以後或將大減。根據日前東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局出臺的新規,今後已售的房地產項目,如果要在規劃上申請變更的,必須取得不少於2/3的受變更影響業主的籤名同意,規劃局才會審批。此外,新規還對變更公示位置、時間等做了詳細規定。
公示位置必須顯眼
「很多小區涉及改動的規劃,基本上是靜悄悄地在規劃局網站掛一段時間,就算完成公示了,經常沒有被業主發現和注意」,南城石竹新花園一位業主黃小姐說,信息不對稱導致維權時的被動。而據東莞市規劃局介紹,制定《已銷售房地產項目申請變更前期操作細則(暫行)》(以下簡稱《操作細則》),正是為了使建設單位與小區業主雙方的信息對稱,保證建設單位與業主得到充分的溝通,避免房地產項目在開發過程中因變更而產生糾紛。
根據《操作細則》規定,規劃變更公示的位置必須顯眼———「要在售樓處或物業管理處以及小區的主要出入口位置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要有變更前後對比的圖紙和相關的文字說明。同時,要求在公示現場布置意見箱從而收集業主的反饋意見。
此外,公示期也不得少於20天,公示期間還要拍攝照片作為公示現場資料保存。除了常規的公示程序之外,《操作細則》要求建設單位要在公示結束後形成變更申請報告,詳細說明公示的意見收集情況和處理措施,與公示現場資料形成與業主溝通的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操作細則》對於影響範圍大至整個小區的規劃變更,不僅要徵求整個小區業主的意見,而且必須要有不少於2/3的受變更影響業主在變更協議上簽名同意才行。
獲預售證但未開賣項目除外
東莞規劃部門明確規定,對於那些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且項目範圍內部分或全部建築已銷售,需要申請變更的房地產項目,要嚴格按照《操作細則》進行公示和徵求業主意見。
不過,對於那些已經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整個項目的所有建築都還沒開始賣的房地產項目,可以不走公示和徵求業主意見的程序。
開發商:擔心程序更繁雜
不過,也有開發商對要求業主籤名這一條,表示了擔憂,擔心會讓原有的變更程序變得更為繁雜。
一位不願具名的虎門開發商表示,隨著這一細則的執行,未來開發商在項目局部規劃上進行變更時,特別是涉及公共配套的部分,需2/3業主籤字同意才能進行,會讓開發商的工作更加繁瑣,甚至可能會影響交樓時間等。「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拿到預售證後,很少會對項目規划進行較大幅度的變更,除非其在後續施工環節上與前期的規劃有很大的出入。」該開發商人士表示。記者龔萍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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