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8月28日消息(記者王天宇 通訊員 覃易瓊)8月28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口新世界花園小區業主撤銷權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海口新世界花園小區第二次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程序違法,撤銷一審判決,並撤銷海口新世界花園小區第二次業主大會會議作出的決定(公告的表決結果)。
據悉,新世界花園小區由海口新世界康居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於2003年建成交付使用,現該小區的物業服務由開發商委託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
2019年4月,新世界花園小區成立業委會,並於2019年5月召開第二次業主大會。該次業主大會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表決通過同意授權業委會擬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及與物業公司籤訂服務合同。隨後,業委會與河北某物業公司籤訂《物業服務合同》。該物業公司在進駐新世界花園小區時,與開發商委託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發生衝突,並引發部分業主之間產生爭執及社會關注。部分業主要求業委會公布第二次業主大會的表決方式、投票情況等詳細情況,與業委會產生糾紛。該小區所在的新埠街道辦於2019年6月12日、7月5日兩次發函給業委會,要求業委會提交第二次業主大會投票的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業委會均以小區自治為由拒絕接受核查。經多次協調商議,業委會於7月11日將相關資料送達新埠街道辦,美蘭區政府組織街道辦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回訪方式進行了核查。
經核查後,新埠街道辦於2019年7月13日向新世界花園小區業委會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業委會對第二次業主大會表決進行整改,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標準、服務收費、合同期限等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投票表決。該責令整改通知書送達後,業委會未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
2019年7月23日,新世界花園小區的周某燕等四名業主以小區第二次業主大會表決結果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美蘭區人民法院起訴新世界花園小區業委會,訴請確認該表決結果無效並予以撤銷。 2019年12月2日,美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周某燕等四名業主的訴訟請求。周某燕等三名業主不服該判決,上訴到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予以改判。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新世界花園小區第二次業主大會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應予以撤銷,理由如下:第一,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召開前應當告知當地居委會。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住宅小區所在地的街道辦負責對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但新世界花園小區業委會在組織召開小區第二次業主大會時,未告知當地居委會,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告知了街道辦,導致居委會、街道辦在第二次業主大會召開和表決過程中未能派員到場指導和監督,違反了法定程序。第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和《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且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籤名。但新世界花園小區業委會在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召開小區第二次業主大會的情況下,未提供證據證明逐戶派送了徵求意見書並在無法派送的情況下將之公告在小區內,且其提供的第二次業主大會表決登記表上,過半數的業主籤名並非業主本人所籤,而是委託他人代籤,違反了上述規定。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均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但新世界花園小區業委會無充分證據證明第二次業主大會表決事項的通過率已達到該法定標準,應認定第二次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公告的表決結果)未經法定標準的業主同意,違反了物權法的強制性規定。據此,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