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四川綿陽經開區塘汛街道板橋社區小夥兒鄧俊喜得貴子,這本是一件喜事,可在給孩子上戶口時,卻讓他糟心,「社區幹部說按照村規民約,像我這種再婚人員給孩子上戶口,必須繳納1萬元公益金。」鄧俊有點想不通:結婚、生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為什麼按照村規民約就要交1萬元才能上戶口?(12月16日《四川日報》)<br/><br/> 不管什麼人是怎麼來到世界上的,在當今,如果沒有戶口,那將寸步難行,無法保證其上學、工作、出行、生活等最基本的人權。早在2016年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我國不管是什麼人,不管是超生的,還是非婚生子等,只要其來到了世界上,就必須讓其有戶口,不能設有任何前置條件。而這個社區以「村規民約」為由,要求鄧俊喜這樣的再婚人員給孩子上戶口,必須繳納1萬元公益金,顯然與國務院的《意見》相悖。<br/><br/> 「村規民約」是村民群眾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制定的約束規範村民行為的規章制度。也就是說,「村規民約」雖然是村民自主制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村民們想怎麼制定就怎麼制定。「合法性」是對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內容必須介乎於法律與道德之間。制訂的目的是為了在國家法律之下,通過「村規民約」更好地約束村民依法依規行事,鼓勵村民自行化解矛盾。但如果規約中含有侵犯村民權利的條款,即使已經過村民會議的多數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br/><br/> 制定「村規民約」一定要依法依規,絕對不能冒犯國家的法律法規。這個社區的「村規民約」中,要求「空掛戶、再婚遷戶、再婚生育子女等,其上戶都需繳納1萬元到5萬元的費用」顯然不符合國家的法律,也違背了道德底線。給人的感覺是「要想給孩子上戶口,必須先交錢」,這似乎有一種敲詐勒索的味道,更讓人感覺像「黑社會似的」。試想,如果不交這筆公益金,不但婚結不成,有了孩子戶口也上不成。如果容忍這種做法存在,那就會使更多的地方以「村規民約」為由,向村民進行各種各樣的亂收費。如:出具「結婚證明」必須先交錢;出具「外出打工證明」必須先交錢,外嫁女遷戶口也必須先交錢……那這個社會不就全亂套了。<br/><br/> 這個社區以「村規民約」為由,要求這位再婚者「給孩子上戶口先交1萬元」,表面上是公益金實際上是勒索金,冒犯了國家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增加公民義務的規定,而在這個案例中,要求居民繳費、開證明才給上戶口,都屬於增加了公民義務,因此是不符合法律的。任何單位和組織在上戶的問題上設置超出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該行為無效。因此,有關部門對這個社區的這種不法行為必須加以制止,並對已收取的一律退還。當然,要防止一些人通過虛假結婚等遷戶口,有關部門在辦理登記時可以進行嚴格審查,只要符合法律就行。簡單化的「收費」辦法,不僅無法解決問題,而且由於逾越法律底線,背離村民的合法需求,而且誤傷更多的民眾。另外,此案也提醒各地在制定「村規民約」時,必須嚴格制定或修訂程序,包括徵集民意、擬定草案、提請審核,報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審核把關;審議表決,提交村(居)民會議審議討論,根據討論意見修訂完善後提交會議表決通過後執行。防止類似的「村規民約」中出現冒犯國家法律的條款。(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