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一紙「土規定」就能想收就收?法律不答應。
全文1030字,閱讀約需2分鐘
文/莫一塵(法律作者)編輯 陳靜 實習生 潘宇潔 校對 盧茜
▲資料圖。圖源新京報網。
據四川在線報導,四川綿陽的小夥子鄧俊再婚生子在給孩子上戶口時,社區幹部說按照村規民約要先交納1萬元公益金,因為不願多交錢,他一直沒能為孩子成功辦理戶口。當地塘汛街道印製的《上戶審批表》需要經過社區、街道等三級籤字蓋章,最後才能到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據悉,這一「土政策」與當地拆遷賠償有關。上世紀90年代,當地社區組織因為擔心戶口增加,會攤薄統徵統轉後的土地款等收益,便制定了這項村規民約。
媒體曝光此事後,當地派出所已經為鄧俊兒子辦理了戶口。據鄧俊介紹,其村組調整了村規民約,上戶口不收費了,但是如果要參與分房、申請社保等村福利政策,還是需要繳納公益金。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只需要父母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和一方的戶口簿,派出所就應當為新生兒辦理上戶手續。無論出於何種理由,涉事社區要求居民先交公益金再籤字落戶的要求,都於法無據。在公安部門明確要求不允許為公民登記戶口設置障礙的語境下,如此荒謬的「土政策」,涉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媒體介入後,當地派出所已經為鄧俊兒子辦理了戶口,涉事村組也宣稱將調整村規民約,上戶口不再收費。但是,對於這種明顯違法行政、亂設門檻亂收費的行為,顯然不能止於當地自查自糾,當地有關部門有必要介入調查,對此事給出一攬子處理結果。畢竟即便上戶口不收費了,調整後的村規民約裡「參與分房、申請社保等村福利政策還是需要繳納公益金」的條款仍舊於法不容。
一方面,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涉事社區的這一村規民約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僭越了法律紅線,應當予以廢止。
從報導來看,「再婚生子上戶口要交公益金」這種荒唐的土政策,原本早就應該由當地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事社區這條明顯違法的村規民約卻能「堅守」數十年之久,當地有關部門疑似守土失責,涉嫌監管缺位。
另一方面,這一「土政策」的存在也離不開當地有關部門的縱容。從這張《上戶審批表》來看,當地有關部門不僅知情,還把「公益金、獲取村組同意意見」看成了解決基層複雜情況的「穩定器」。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四川綿陽的這份《上戶審批表》可謂是行政部門亂作為、行使權力打小算盤的典型案例。不僅涉嫌違法,還與近年來國務院不斷強調的簡政放權方針背道而馳,鑑於此,有關部門有必要對此及時糾正、追責。而類似的不合情不合法的「土規定」,也該儘早被清理。
值班編輯 康嘻嘻 吾彥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