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課堂】新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解讀(一百...

2021-01-08 澎湃新聞
【普法微課堂】新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解讀(一百零九)

2021-01-06 16: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公安部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歷經1998年、2012年兩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成果,對規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修改後的規定共14章388條。對規定原條文修改119條、刪除7條並新增16條,合計修改142條。進一步完善了管轄、證據、強制措施、受立案、偵查、涉案財物管理和辦案協作等方面的制度和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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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問

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什麼程序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複印件一併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將前述法律手續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

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請求協助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請求協助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來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隊

原標題:《【普法微課堂】新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解讀(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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