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歷經1998年、2012年兩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成果,對規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修改後的規定共14章388條。對規定原條文修改119條、刪除7條並新增16條,合計修改142條。進一步完善了管轄、證據、強制措施、受立案、偵查、涉案財物管理和辦案協作等方面的制度和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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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問
問
在偵查期間,對於易損毀、滅失、腐爛、變質而不宜長期保存,或者難以保管的物品及違禁品應如何處理?
答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在偵查期間,對於易損毀、滅失、腐爛、變質而不宜長期保存,或者難以保管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音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
對於違禁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處理。
來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隊
編輯:郭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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