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是中共四川警察學院委員會領導,共青團四川警察學院委員具體指導下的學生群眾組織。
第二條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四川省學生聯合會章程》和《瀘州市學生聯合會章程》,並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四川省學生聯合會、瀘州市學生聯合會,為其團體會員。
第三條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強同學的政治引領為根本,發揮聯繫學校和同學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廣大同學服務,團結和引導全校同學成長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優秀建設者、可靠接班人和忠誠捍衛者。
第四條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引導廣大同學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及時向同學傳達黨的聲音和主張,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堅定理想信念、鑄牢忠誠警魂,進一步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二)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創新創業創優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三)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學生之間、學生與教職員之間的團結,協助學院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四)面向全體同學,堅持從同學中來、到同學中去,聽取、 收集同學在學業發展、身心健康、社會融入、權益維護等方面的 普遍需求和現實困難,及時反饋學校,幫助有效解決;
(五)堅持精幹原則,規範學生幹事的遴選條件和程序,堅持從嚴治會,強化學生幹事的群眾意識、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以實際行動做廣大同學的表率;
(六)指導各大隊學生分會工作,完善「學院-大隊-區隊」三級學生會組織聯動工作格局,加強對學生社團的引導、管理和服務;
(七)發展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與兄弟院校學生會、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關係,樹立四川警察學院學生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條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四川警察學院校紀校規的允許的範圍內,依照本組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聘請學校團委專職幹部兼任學生會秘書長,代表學校團委對學生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取得四川警察學院學籍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受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者除外),承認本會章程,不分年齡、性別、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會員有權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會員有權通過各種正常途徑,對本會各級組織及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並要求答覆。
(三)會員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享有申請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五)會員有權要求本會提供正當權益保障和服務。
(六)會員有權要求本會各級組織如實向有關部門轉達建議、要求及意見。
第九條 我會會員應當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部署,維護學院和本會的利益和榮譽。
(二)支持本會各級組織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予的各項任務。
(三)刻苦鑽研科學文化知識,認真完成各項學習任務,積極參加警體鍛鍊。
(四)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本會的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第三章 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學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二條 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除修改本會章程需由全體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外,學代會決議應由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訂學生會章程;
(二)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
(四)徵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
(五)討論、決定應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學代會代表原則上依照各學生大隊人數按比例民主推選產生,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學生會組織所聯繫學生人數的1%,名額分配要覆蓋各個大隊、年級及主要社團,其中非校、大隊級學生會骨幹的學生代表一般不低於60%。
學生代表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四川警察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重大問題上旗幟鮮明、立場堅定;
(三)在學習、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能夠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四)同廣大青年學生保持密切聯繫,能夠如實反映學生的意見,受到學生的信任和擁護;
(五)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第四章 學生會主席團及其工作部門
第十五條 學生會會組織架構為「主席團+工作部門」模式,除主席團成員和工作部門成員,均不設置其他任何職務。
第十六條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為主席團。學生會主席團由學代會直接選舉產生,實行輪值制度,執行主席由主席團成員輪值擔任,以學期為一個輪值周期。
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主席團成員人數不超過5人,每屆任期為1年,可連任1年。執行主席全面主持輪值周期內學生會的工作,其他主席團成員協助執行主席開展工作。
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學代會閉會期間,負責實施大會決議,行使大會賦予的職權以及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二)制定並實施學生會工作計劃,制定和修改學生會工作制度、條例,並監督實行。
(三)決定學生會工作部門機構設置,按程序選拔和任命各工作部門負責人,領導各工作部門工作;
(四)向學代會報告工作,籌備下屆學代會;
(五)召開大隊學生分會主席聯席會議;
(六)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社團的引導、管理和服務。
第十七條 學生會各工作部門是校學生會的辦事機構,對主席團負責。工作部門不超過6個,各工作部門成員設負責人2至3人,負責人由大隊團總支推薦,經學生工作處和學校團委審核後,按照品學兼優的條件和公開、公正的原則,由主席團組織選拔確定。
第五章 大隊學生分會
第十八條 各大隊學生分會是大隊黨支部和學校學生會領導下的基層學生會組織,在大隊團總支指導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各大隊學生分會應執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學校學生會的工作部署,同時根據各大隊學生分會的具體情況獨立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
第十九條 大隊學生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學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有:
(一)審議和通過大隊學生分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決定大隊學生分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工作事項;
(三)選舉學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和大隊學生分會工作領導機構。
第六章 區隊委員會
第二十條 區隊委員會是學生會組織最基本單位,受大隊黨支部和大隊學生分會領導,在區隊團支部指導下開展工作。由全區隊學生會議直接選舉產生。以區隊為單位召開會議,推選學生代表候選人到大隊。區隊委員會對全區隊學生負責、接受全區隊學生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隊委員會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大隊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四川警察學院學生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