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把車借給醉酒的人駕駛,同樣可能觸犯刑法!

2020-08-31 正義潛江


一人醉駕兩人涉罪

酒後沒開車,為何也獲刑?


庭審現場


8月26日,由潛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趙某和李某危險駕駛案在潛江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趙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同車的李某酒後並未開車,卻以危險駕駛罪共犯被起訴,這是為什麼呢?


案情回顧


趙某和朋友李某相約在某農莊吃飯。期間,趙某喝了半杯白酒,李某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金龍泉牌啤酒。酒後,趙某見李某喝酒較多,就主動要求駕駛李某的小型轎車並搭載李某送其回家。車主李某便也抱著僥倖心理將自己的車鑰匙給了趙某,由趙某駕駛車輛,李某坐副駕駛。


當開車行駛到潛江市熊口鎮熊口大橋時被路面執勤的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趙某體內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4.8mg/100ml,為醉酒駕駛機動車


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趙某所駕駛的機動車是李某所有,且李某在明知趙某喝了酒,仍將其機動車交給趙某駕駛。李某系趙某危險駕駛案的共犯,也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在法律規定中,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請大家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吃飯不勸酒,酒後不駕車,不把車輛借給醉酒之人駕駛,切勿成為危險駕駛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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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以上說明,商業險不賠、交強險僅在保險的有限範圍內賠償,之後還需向酒駕者追償。
  • ...竟被法院判危險駕駛罪,律師解讀:這些常見行為,屬危險駕駛共犯!
    只是坐在車內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醉酒駕駛的黃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同車的郭某也被認定為共犯,被判拘役1個月。原來,黃某醉酒駕駛的車輛的車主正是郭某。
  • 聚餐後把車給飲酒的朋友,車主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
    楚天都市報10月14日訊(記者孫婷婷 通訊員田第潘)將車借給飲了酒的好友馮某駕駛,馮某因涉嫌酒駕被起訴,車主餘先生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今日,記者從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獲悉了這起案件,承辦檢察官表示,明知對方醉酒卻還將車輛交由其駕駛,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酒後駕車,害人害己,駕駛員要時刻敲響安全的警鐘,做到對人對己負責。今年5月15日晚,餘先生和馮某邀約好友到一火鍋店聚餐。
  • 危險駕駛案件數量增多,這些「代價」你要知道!
    六、律師、醫師吊銷執業證,法檢、公職人員雙開;公民不能入黨、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等醉酒駕駛,尤其是造成事故致人傷亡的,已經觸犯了很多法律法規,當然就不再有資格入黨、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和考軍校了。律師、醫師可吊銷執業證。法官、檢察官、公務員、教師等嚴重者可直接開除黨籍和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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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挪車不屬醉駕引熱議 市民:一律入刑不宜有例外
    來源:法制日報完善法律規範讓醉駕入刑實現立法本意導讀:近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其中規定醉酒挪車、接替代駕駛入小區不屬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社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