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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醉酒後挪車也會觸犯危險駕駛罪
「醉酒駕駛」是最常見的危險駕駛類型張瑤介紹,根據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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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將機動車借給醉酒的人駕駛是否構成犯罪
將機動車借給醉酒的人駕駛是否構成犯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張宏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此條款只規定了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構成犯罪,對於一起喝酒的人、車輛所有人、同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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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挪車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平明解析:韋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具體分析如下:首先,韋某明知自己醉酒仍然駕車,致使發生交通事故,該行為具有客觀危害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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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不予配合發飈耍賴,最終以涉嫌醉酒駕駛被依法吊銷駕駛執照
對與酒駕,尤其醉酒駕駛,要永久不能開綠燈!因為酒精的作用,往往使駕駛人神志不清,意識模糊,無法把控自己的行為,很容易錯踩油門,誤打方向盤等誤操作而引發交通事故,從而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據報導,保定滿城交警在酒駕夜查活動中,對一輛行蹤可疑的黑色轎車進行攔停檢查時發現駕駛人有酒駕嫌疑,經檢測,確實涉嫌醉酒駕駛。但在執法過程中,駕駛人不但不予配合,甚至發飈耍賴。最終以涉嫌醉酒駕駛被依法吊銷駕駛執照,並且五年不能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駕駛員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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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之思考(一)
三是,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成立,是否必須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須飲了酒並達到醉酒狀態,哪因為其它且為嫌疑人明知的方式導致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駕駛人,比如服用藿香正氣水等後是否還要按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四是,在深夜或者凌晨人車稀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可能會被認定為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因為國人的飲酒時段大多在晚上,對「深夜」、「人車稀少時段」等時段的限定,可能極大地限制了警察的路面檢查,更讓這些地段、時段成為法律的真空地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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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同樣受罰!
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同樣受罰!一般人都會認為只要是電動車都屬於非機動車但是你注意到你的電動車三輪車超標了嗎?請廣大駕駛人牢記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同樣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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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醉酒駕車,車輛所有人、同乘人可能構成犯罪嗎?
因此,教練作為教練車的駕駛主體,對教練車的安全行駛負有直接的保障義務,其明知且放任學員醉酒駕駛教練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犯罪。—張某、蔣某危險駕駛案 案例要旨:機動車所有人在其醉酒不能駕駛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給與其共同飲酒的他人代為駕駛的,行為人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客觀上為他人危險駕駛提供了犯罪工具,對危險駕駛負直接責任,與駕車人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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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危險駕駛罪的刑法完善
危險駕駛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或追逐競駛,可能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脅,又因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並不需要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所以危險駕駛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危險駕駛罪侵害的同類客體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的安全。公共安全注重對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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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廠還車時連撞13人 車主要擔責嗎?
首先依照《刑法》,徐某某因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並且負主要責任,屬於《刑法》當中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將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車借給他人,這些情況需承擔連帶責任▌將機動車借給別人開,出了事,輕則車輛損毀,重則人員傷亡,哪些情況下,車主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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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駕駛人醉酒駕車,車輛所有人、同乘人可能構成犯罪嗎?
可見,不駕駛機動車的人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具體情形如何認定?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機動車駕駛人員以外的主體可以和機動車駕駛人員一起共同實施危險駕駛罪:(1)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實施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的。明知他人實施追逐競駛或者已處於醉酒狀態,而為其提供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就與機動車駕駛人一起共同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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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飲酒後沒開車,怎麼也會被判危險駕駛罪?
關於酒後駕駛機動車,有時也會出現一些讓人頭疼的情況,有時醉酒的人不聽勸阻,強行要求駕駛他人車輛;有時車主未喝酒,因飲酒的朋友有急事將車交給其駕駛;有時在車主爛醉的情況下,醉酒的他人索取車鑰匙駕駛的情況等等。飲酒後車主雖然沒開車,但是為醉酒者提供車輛也是一種犯罪。今天我們通過一起案例,共同探討為醉酒人提供車輛的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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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的朋友注意了!格爾木地區首例醉酒駕駛共同犯罪今日宣判
8月28日,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與以往此類案件有所不同,被告人酒後並未駕駛車輛,卻被指控犯有危險駕駛罪。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1日22時許,被告人榮某某與飛某某(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已於8月4日判處飛某某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等人在格爾木市園藝場某飯館共同飲酒,至次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榮某某明知飛某某飲酒,仍將自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交由飛某某駕駛,並乘坐在該車輛副駕駛位置使用手機導航引導飛某某駕駛,當車輛行駛至某小區門前路段時駛入施工路面,經施工方報警後被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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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駕 從我做起——致廣大駕駛人朋友的一封信
由於酒精的麻痺作用,使駕駛人對光線、聲音的反應時間延長,感覺器官之間的協調配合功能發生障礙,會導致駕駛人在行車中出現無法正確判定車輛的距離、速度,不能及時注意交通信號、標誌和標線,對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會出現睏倦、打磕睡等狀況,甚至失去理智、意識,造成駕駛人無法正常控制機動車,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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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危險駕駛案件數量增多,這些「代價」你要知道!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以上說明,商業險不賠、交強險僅在保險的有限範圍內賠償,之後還需向酒駕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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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被法院判危險駕駛罪,律師解讀:這些常見行為,屬危險駕駛共犯!
只是坐在車內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醉酒駕駛的黃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同車的郭某也被認定為共犯,被判拘役1個月。原來,黃某醉酒駕駛的車輛的車主正是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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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後把車給飲酒的朋友,車主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
楚天都市報10月14日訊(記者孫婷婷 通訊員田第潘)將車借給飲了酒的好友馮某駕駛,馮某因涉嫌酒駕被起訴,車主餘先生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今日,記者從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獲悉了這起案件,承辦檢察官表示,明知對方醉酒卻還將車輛交由其駕駛,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酒後駕車,害人害己,駕駛員要時刻敲響安全的警鐘,做到對人對己負責。今年5月15日晚,餘先生和馮某邀約好友到一火鍋店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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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案件數量增多,這些「代價」你要知道!
六、律師、醫師吊銷執業證,法檢、公職人員雙開;公民不能入黨、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等醉酒駕駛,尤其是造成事故致人傷亡的,已經觸犯了很多法律法規,當然就不再有資格入黨、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和考軍校了。律師、醫師可吊銷執業證。法官、檢察官、公務員、教師等嚴重者可直接開除黨籍和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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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駕駛還闖卡
遇到交警查車,大多數駕駛人都會積極配合,但也有人心懷僥倖,不但不配合,還強行闖卡逃跑。最近,呼倫貝爾牙克石市交警就查獲了一位這樣的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目前,闖卡逃跑的駕駛人王某已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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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挪車不屬醉駕引熱議 市民:一律入刑不宜有例外
來源:法制日報完善法律規範讓醉駕入刑實現立法本意導讀:近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其中規定醉酒挪車、接替代駕駛入小區不屬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社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