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後把車給飲酒的朋友,車主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

2020-10-15 楚天都市報

楚天都市報10月14日訊(記者孫婷婷 通訊員田第潘)將車借給飲了酒的好友馮某駕駛,馮某因涉嫌酒駕被起訴,車主餘先生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今日,記者從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獲悉了這起案件,承辦檢察官表示,明知對方醉酒卻還將車輛交由其駕駛,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酒後駕車,害人害己,駕駛員要時刻敲響安全的警鐘,做到對人對己負責。

今年5月15日晚,餘先生和馮某邀約好友到一火鍋店聚餐。席間,餘先生、馮某等人喝下一瓶白酒和多瓶啤酒。飯後,馮某表示他可以開車,不用找代駕。

明知馮某喝了不少酒,餘先生還是把車鑰匙給了馮某。馮某在駕車送眾人回家途中被民警查獲。經鑑定,馮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126.57mg/100ml,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馮某被移送至武昌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在審查該案時發現,車主餘先生明知馮某過量飲酒,仍將轎車借予馮某駕駛,也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武昌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了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今年9月28日,餘先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該院提起公訴。

生活中有哪些不開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呢?承辦檢察官介紹道,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向他人提供機動車供其駕駛;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唆使他人駕駛機動車;明知他人醉酒,仍然脅迫他人駕駛機動車;負有監管義務的人員明知,監管對象醉酒駕駛機動車而不作為,例如父母放任未成年子女醉酒駕駛機動車、駕校教練放任學員醉酒駕駛機動車等等。這些人員負有監管義務,在明知監管對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應當履行監管義務,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監管對象醉酒駕駛機動車。如果沒有採取任何避免措施,根據不作為犯罪理論,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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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年內三次酒駕,東至一男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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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漢市首起「同桌、不同車、同罪」判決了 同犯危險駕駛罪雙雙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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