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陽法院:近年我縣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呈上升之勢

2020-12-25 雲陽網

雲陽網訊(記者 李旭忠 通訊員 張書春)12月24日,雲陽縣人民法院召開危險駕駛案件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近年來危險駕駛案件審理的總體情況,並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截至11月,縣法院2020年審結危險駕駛案件103件,佔刑事案件總量的23.41%,均為「醉駕型」危險駕駛。從審理情況來看,案件的犯罪主體以男性為主,夏季夜晚發生事故率較高,被告人到案後通常認罪態度較好,因此適用速裁程序較為普遍。值得警惕的是,少數被告人系多次醉駕、酒駕。

通報稱,近三年來縣法院審理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一方面與相關部門持續加大的打擊力度有關,另一方面也源自駕駛人的安全意識有所鬆懈,主觀上存在僥倖心理,認為不會「出事」,在自身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與一時的方便之間作出了錯誤的選擇,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聞發布會上,還公布了兩起危險駕駛罪典型案例。旨在通過典型案例喚起廣大群眾對生命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對規則的遵守,教育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法律底線不可逾越的理念,讓更多人知法、守法、懂法,切實提升懲治危險駕駛的震懾力,努力從源頭上減少交通違法行為,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發布會最後,縣法院提醒廣大車主,醉酒駕駛成本高昂,一著不慎滿盤輸,不僅會給自身和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危害公共安全,還會受到刑事追究,留下「案底」,影響自身和子女就業,得不償失。公眾要時刻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安全駕駛平安回家。

【典型案例】

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四車受損悔不當初

被告人陳某晚上與朋友聚餐時飲酒,飯後陳某駕車送朋友回家,途中先後撞上停在路邊的兩輛小型轎車,其中一輛被撞後滑動又撞上一輛四輪電動車,造成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雲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陳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鑑定,陳某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5mg/100ml,受損的四輛車損失修復費7萬餘元。事後陳某積極賠償受損車主,並取得諒解。訴訟過程中陳某自願認罪認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多次醉酒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敲警鐘

被告人何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於2012年被雲陽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20年,何某與他人聚餐,席間飲用一兩白酒和一瓶罐裝啤酒,飯後駕車被民警現場抓獲。經鑑定,何某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9mg/100ml。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從輕處罰。曾因危險駕駛受過刑事處罰,可酌情從重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何某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新聞連結】

關於危險駕駛罪的法律規定

(一)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罰金數額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

(二)構罪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情節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仿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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