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沒開車卻被起訴危險駕駛罪? @酒友們,注意啦!

2020-09-05 臨城檢察

大家都知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但是最近有人

喝了酒沒開車

同樣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判處拘役

說來聽聽?


事情是這樣子發生的.....


2019年10月24日凌晨

被告人連某與被告人王某共同飲酒後

被告人連某飲酒後無駕駛資格

駕駛兩輪摩託車附載被告人王某

行駛至集美後溪路段時

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鑑定

案發時被告人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8.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連某飲酒的情況下

讓被告人連某駕車送其回家

構成該案的共犯

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連某、王某危險駕駛案,法院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認定,並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連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二千元人民幣,判處王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人民幣


檢察官說法


酒後騎車,涉嫌危險駕駛;同行者明知同伴飲酒仍教唆其騎車載人,構成危險駕駛共犯。

教唆?危險駕駛共犯?

未實施醉駕為什麼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教唆犯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除酒後駕駛的駕駛者本人外,有下列行為也可能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來判處:

01

明知駕駛員要駕駛機動車的,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沒有成功勸阻駕駛人放棄危險駕駛的,即為「勸酒人」共犯;

02

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或者鼓勵其開車的,即為「教唆人」共犯;

03

明知學員飲酒,教練仍教導其練習駕駛技術的,即為「指導人」共犯;

04

明知駕駛員飲酒,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給其駕駛的,即為「車輛所有人」共犯;

05

駕駛員在行車過車中,同車人員給其喝酒的,即為「同車人」共犯。

在此提醒廣大機動車駕乘人員

不要心存僥倖

時刻牢記: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更不要唆使、脅迫醉酒的人開車

不闖法律紅線

珍愛生命

人人要做到!

大家切記啦!

來源:集美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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