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用邏輯的研究路徑及其發展方向

2020-12-09 中國社會科學網

  摘 要:語用邏輯屬於邏輯學與語言學的交叉研究領域,其演進過程可概括為「兩進路」「三方案」和「四階段」。「兩進路」分別是規範描述型的趨語用化進路和描述規範型的去語用化進路;「三方案」是指零語用的演繹邏輯方案、準語用的歸納邏輯方案和語用化的非形式邏輯方案;「四階段」是指「語用開端」「去語用化」「準語用化」和「語用回歸」四個階段。迄今為止,語用邏輯學的兩條研究進路似乎一直在互不理解地獨立發展著,其核心問題即是如何處理語用問題。因此,語用邏輯的深度拓展需要融合兩條傳統研究進路,開闢出一個新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語用邏輯;去語用化進路;趨語用化進路;語用問題

  作者單位: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

  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語用邏輯的深度拓展與應用研究」(19ZDA042)階段性成果。

  語用邏輯學是一個從語用維度來研究推理或論證的分析、評價甚至建構的邏輯學分支,以有別於從語義和語形維度來研究推理或論證的分析與評價的形式邏輯學,但語用邏輯學本質上屬於邏輯學與語言學的交叉研究領域。邏輯學的整個發展過程事實上經歷了語用開端、去語用化、準語用化和語用回歸四個階段,所涉及的核心問題是論證語用維度的處理問題。然而,作為一個邏輯學分支,語用邏輯真正產生於20世紀下半葉整個邏輯學發展進程的語用回歸或實踐轉向階段。

  一、語用邏輯學誕生的兩進路

  在邏輯學發展史上,除了古希臘邏輯完成了去語用化的整個進程之外,中國邏輯和印度邏輯都沒有完成去語用化進程,其邏輯理論始終帶有濃重的語用底色,一直以面向社會生活現實問題的邏輯建構為己任。自20世紀下半葉語用邏輯學誕生以來,它一直沿著「趨語用化」和「去語用化」兩個方向相反的研究進路獨立發展著,而且還基本上互不理解。

  一是趨語用化進路。該進路可稱為「艾杜爾凱維奇進路」,或者「邏輯學進路」,源自英文術語 「pragmatic logic」,關注的焦點是從(形式)邏輯學視角出發,同時觀照到推理和論證的語用維度,其目標是面向日常生活論證構建一種充分關涉論證語用維度的實踐邏輯。該術語最早是由波蘭邏輯學家、利沃夫—華沙邏輯學派代表人物之一艾杜爾凱維奇於1957年提出來的。故我們把這一進路上的語用邏輯稱為「艾氏語用邏輯」。不過,他的專著《語用邏輯》波蘭文版是在他去世之後的1965年才得以出版的,英文版則在1974年才面世。1因此,他的學術影響力非常有限,並未受到國際邏輯學界特別是英語世界邏輯學家們的關注。根據艾杜爾凱維奇的說法,語用邏輯即是簡要刻畫科學研究的一般規則在日常交流中運用的邏輯,主要關注邏輯工具能否用於教會人們更加清楚、更加一致地思考,更加準確系統地表達思想,以及做出恰當推論和證成主張。2可見,艾杜爾凱維奇關注到了論證分析與評價的語用維度。該進路與後來北美非形式邏輯學派的理路很相似,是一種「趨語用化」研究路徑。該進路本質上是一種基於形式演繹邏輯的進路,屬於規範性研究進路,所遵循的是利沃夫—華沙邏輯學派的路線,目的是要把研究視野從語義和語法維度拓展到語用維度。

  二是去語用化進路。該進路可稱為「塞爾—範德維肯進路」,或者「語言學進路」,源自英文術語「illocutionary logic」,關注的焦點是,從語言學視角出發,同時觀照到語用行為的規範性維度,目標是在充分考慮言語行為的語用要素基礎上,針對語用行為構建相應的形式邏輯系統。該進路是由塞爾和範德維肯1985年在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基礎上提出來的,3故我們將這一進路上的語用邏輯稱為「塞—範氏語用邏輯」。言語行為理論是作為語用學的一個分支發展起來的,其中,「illocutionary act」被視為人類交流的最小單位。在漢語界,「illocutionary act」主要有兩種專業譯法:一是語用行為;二是施為行為。前者是邏輯學界的習慣譯法,後者則是語言學界的習慣譯法。這一術語到底應當如何翻譯,並非我們要討論的範圍。畢竟,不管何種譯法,回到英語世界,其實對應的都是同一個術語,因此,我們在此不想就規範譯法來展開詳細討論。鑑於我們是從邏輯學視角探討語用邏輯問題,故採用了邏輯學界的習慣譯法。所謂語用邏輯即是指語用行為的邏輯,其研究對象是一類特殊的行為動詞,即語用行為動詞所構成的語句的邏輯特徵及推理關係。4該進路是一種日常語言哲學進路,屬於描述性研究進路,所遵循的是牛津日常語言學派路線,本質上是一種「去語用化」研究路徑,目標是構建相應形式系統。

  二、語用問題的三種處理方案

  語用問題是邏輯學的整個演進過程中邏輯學家們一直在處理的問題,經歷了一個從「去語用化」到「語用回歸」的歷程。從整體來看,形式邏輯的產生正是論證研究去語用化的結果;而非形式邏輯的產生則是論證研究趨語用化的結果。毫無疑問,語用問題應當是語用邏輯學這一個邏輯學分支必須處理的核心問題。面對語用問題,形式邏輯學處理的是「有」和「無」的問題,但在語用邏輯學中,它要處理的不是「有」和「無」的問題,而是「有」的程度以及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一般意義上講,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是推理或論證的分析、評價和建構。不過,我們在此不打算區分「推理」和「論證」這兩個術語的差異,故此,除非有特別交代,否則我們將二者統稱為「論證」。根據不同的標準,邏輯學可區分為很多類型。但不管如何區分,始終圍繞論證的分析、評價和建構而展開,評價是其中的核心內容,與論證評價標準直接相關,這些標準包括演繹有效性、歸納強度、論證優度等。然而,除了少數非形式邏輯學家和論證學家會涉及論證建構之外,絕大多數邏輯學家,不管是形式邏輯學家,還是非形式邏輯學家和歸納邏輯學家,均僅限於討論論證的分析與評價。

  自亞里斯多德確立邏輯學在哲學中的學科地位以來,論證的分析與評價一直是邏輯學的核心問題。從經典邏輯教科書中所給出的邏輯學定義及其研究對象來看,這一點顯而易見。在英語世界,柯匹等人的《邏輯學導論》中所給出的邏輯學定義具有代表性:邏輯學即是研究用於區分正確與不正確推理的方法和原理的學問。5在國內邏輯學教材中,1979年由金嶽霖主編的《形式邏輯》中所給出的邏輯學定義在20世紀後期影響極大,是國內邏輯學教材的標杆性定義,後來國內許多教科書所給出的定義是在這個定義上的不同表述或修補。金嶽霖給出的定義是:「形式邏輯是一門以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為主要研究對象,同時也涉及一些簡單的邏輯方法的科學」。6鑑於該教材是由金嶽霖主編,故此定義事實上也是當時編寫團隊的思想結晶。「形式邏輯」或「普通邏輯」即相當於今天作為導論課的「邏輯學」。在國內,這個定義至今仍為許多邏輯學教科書沿用。

  然而,在邏輯學對象界定問題上,英語世界和我國的邏輯學教科書有一定差別。在英語世界,人們通常都把邏輯學界定為關於推理(reasoning)、推論(inference)或論證(argument)的科學。不過,有的僅將「推理」或「推論」,有的則僅將「論證」作為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很少將其中兩個術語同時使用。非形式邏輯學家則傾向於將邏輯學界定為區分論證的好與壞或者較好與較壞的學問。7在國內邏輯學研究中,有學者明確將邏輯學定義為「關於推理論證的科學」。8我們稍加修改之後把邏輯學定義為「關於推理或論證的學問」。9這一修改是為了與國際英文教科書中的表述接軌。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把論證標準區分出不同的類型。我們在此將根據邏輯學類型來探討論證評價的標準問題。演繹邏輯、歸納邏輯和非形式邏輯的評價標準是不同的,具體地說,演繹邏輯的標準是演繹有效性,歸納邏輯的標準是歸納強度,而非形式邏輯的標準是論證可靠性或論證優度。前兩種標準,在邏輯學界都有相對比較公認的標準,故不再贅述。對語用邏輯研究而言,非形式邏輯標準值得充分關注,因為非形式邏輯與形式邏輯的一個根本區別在於,在進行論證的分析與評價時是否關涉到了語用維度,即前面所說的「『有』『無』語用維度」的問題。在非形式邏輯中,最有影響的論證可靠性標準就是詹森(J.Johnson)和布萊爾(J.Blair)的「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標準(RSA triangle)。10很顯然,其中的「相干性」和「可接受性」均涉及語用維度問題。雖然演繹邏輯學家有時也會講論證可靠性,但他們認為論證可靠的兩個前提條件是前提真實和形式有效。這與非形式邏輯學家所講的論證可靠性不完全一樣。比如,在非形式邏輯中,命題的「真」被具有語用維度特性的「可接受性」替代了,這表明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對論證語用維度的關注。此外,在語用論辯學中,前提的「真」標準也被「可接受性」標準取代了。11用「可接受性」取代「真」是論證研究語用回歸的一個重要標誌。

  既然邏輯學是關於論證的科學,邏輯學研究的問題常常被轉換成論證研究來加以討論,那麼,語用邏輯研究問題本質上就是論證分析與評價過程中如何處理語用要素的問題,其中,語用要素包括論證者、目標受眾、論證目的等語境要素。在形式演繹邏輯學中進行論證分析評價時,這些要素均被排除出去。受符號學的語義、語形與語用三維度思想的影響,邏輯學家們提出了邏輯語義學、邏輯語形學和邏輯語用學。前兩者備受關注,經典邏輯學家聚焦於邏輯語義學,語言邏輯學家聚焦於邏輯語形學,但邏輯語用學討論者較少,並且主要集中在非形式邏輯學和論證理論學界。值得注意的是,從學術史發展來看,「邏輯語用學」和「語用邏輯學」目前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邏輯語用學」這一術語幾乎無人使用,更不用說其理論體系了。如前所述,語用邏輯學理論框架的確有人已經給出,而且還有兩種互不理解的理論體系。綜觀邏輯學中論證分析評價理論的發展,我們發現不同邏輯類型的區別無非在於關注語用維度程度上的差異。據此,我們認為,從邏輯視角來看,處理論證語用問題的方案有三類。

  其一,零語用的演繹邏輯方案。論證評價的主流邏輯類型是演繹邏輯,它是根據可靠性標準來判定論證優劣的。根據可靠性標準,一個論證是正確的,若且唯若以下兩個條件同時得以滿足:第一,所有前提均真;第二,論證形式有效。事實上,根據演繹邏輯理論,條件二才是核心,條件一隻是一個假定。根據演繹邏輯標準,一個論證只有當其所有前提為真而結論為假是不可能的,它才是好的、正確的或有說服力的。它所強調的是:如果所有前提為真,那就必然推導出其結論也為真。至於前提本身到底是否為真,這條標準沒做出任何斷定。演繹邏輯屬於形式邏輯範疇,相應地,在進行論證的分析與評價時,正如卡爾納普所主張的那樣,只關注語形和語義維度,排除了所有語用維度的研究。12正因如此,與其他許多持演繹主義邏輯觀的邏輯學家一樣,波亨斯基(Józef Maria Bocheński)、丘奇(Alonzo Church)把「邏輯」等同於「形式邏輯」,13這種邏輯觀被稱為「演繹主義邏輯觀」,這也是維也納學派、利沃夫—華沙學派以及早期維根斯坦的邏輯觀。

  然而,演繹邏輯強調的是如何從真前提必然推導出真結論,但並未給出判定前提真假的方法。要判定演繹論證的好與壞、正確與否以及有效性與無效性無需關心其前提甚至結論的真假,完全取決於論證形式,而與內容無關,也就是排除了所有的語用要素。更進一步說,在演繹論證中,一旦論證形式有效,無論在前提集中添加何種前提,哪怕添加與其中某個或某些前提相矛盾的前提,該論證仍然有效,演繹論證的這種性質被稱為單調性、不可廢止性和語境不敏感性。建立在演繹邏輯基礎上的論證分析評價方案顯然是一種零語用的方案。在此,我們稱之為「零語用的演繹邏輯方案」。

  其二,準語用的歸納邏輯方案。歸納邏輯方案既不屬於零語用的演繹邏輯方案,又不同於後文將要討論的語用化的非形式邏輯方案,而是恰好介乎於兩者之間,因此,我們稱其為「準語用的歸納邏輯方案」。歸納邏輯起源於弗朗西斯·培根的《新工具》,是一種科學發現的邏輯。歸納論證的分析和評價與前提和結論的真假密切相關,評價歸納論證的標準是歸納強度。在歸納論證中,即便所有前提真也只能保證結論可能為真,而非必然為真。換句話說,即便是歸納上強的論證,一旦我們向前提集添加了元素,其結論為真的強度也可能發生改變,如果添加了與其中某個前提相矛盾的前提則更不待言。歸納論證的這種性質非常類似於後來非單調邏輯學家們提出的非單調性和可廢止性。不過,邏輯學家們很少用「非單調性」和「可廢止性」這兩個概念來描述歸納論證。這種強度的變化使得歸納論證的好壞以及正確與否嚴重依賴於前提和結論真假的判斷。換句話說,在分析評價歸納論證時,必須考慮到某些語用要素,如證據。從這個意義上,基於歸納邏輯的論證分析與評價具有語境敏感性。正因如此,歸納邏輯成為科學發現的邏輯基礎。14但到目前為止,邏輯學家並沒有明確將「證據」歸入語用要素門下,也沒有把基於證據的評價論證好壞的歸納邏輯稱為「語用邏輯」。因此,我們暫且將歸納邏輯稱之為「準語用邏輯」,因為證據總是與觀察經驗有關,而經驗觀察是一種具有主體依賴性的認識能力,當然與語用維度密不可分。

  如我們所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邏輯學界都曾展開過「歸納邏輯是否是邏輯」的大討論,而且這一討論仍然在繼續,不過這一討論似乎並未影響推進相關邏輯學分支特別是歸納邏輯的研究。演繹主義者維護只有研究前提「必然得出」結論式的邏輯才屬於邏輯學研究的範疇,甚至認為「形式邏輯」是一個多餘的概念,因為「形式邏輯」與「邏輯」的外延應是全同關係。基於演繹主義邏輯觀,歸納邏輯不屬於邏輯似乎順理成章。歸納邏輯維護者所持的不是演繹主義邏輯觀,國內學者習慣上稱之為「大邏輯觀」,與演繹主義的「小邏輯觀」形成對照。歸納邏輯學家並不反對演繹主義邏輯觀,他們只是擴充了「邏輯」這一概念的外延,認為「形式邏輯」與「邏輯」的外延並非全同關係,而是種屬關係,即「形式邏輯」只是「邏輯」的一個種概念。事實上,目前國內外多數流行的邏輯教科書都把邏輯區分為兩種主要類型:一是演繹邏輯,二是歸納邏輯。比如,把演繹邏輯15和歸納邏輯16二者均視為「標準邏輯學」。我們認為,歸納邏輯的維護者顯然持的是一種非演繹主義邏輯觀,即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是論證的分析與評價,其中,前提與結論之間的支持關係包括演繹與歸納支持兩種類型。

  其三,語用化的非形式邏輯方案。因為持演繹主義邏輯觀的邏輯學家在分析評價推理或論證時會排除所有語用要素,所以不僅歸納邏輯需要在非演繹主義邏輯觀下才能成立,語用邏輯和非形式邏輯也必須在非演繹主義邏輯觀下才具有合法性。然而,有些邏輯,比如法律邏輯天生就需要處理語用問題。喬金森在1938年提出的規範與邏輯的困境(即「喬金森困境」)表明,規範不能充當邏輯有效性論證的前提和結論,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確在提出法律論證,而且這些論證直觀上似乎是正確的,故語用邏輯的確是存在的。17於是,法律邏輯應運而生。在1950年出版的法律邏輯標誌性著作《法律邏輯》中,克盧格(Ulrich Klug)自認為秉持了卡爾納普、波亨斯基、丘奇等人的形式邏輯觀,但霍爾維茨卻認為克盧格隱約涉及了邏輯學的語用維度,因此,其邏輯觀不過是一種偽形式主義立場。18當然,從語用維度來探討邏輯事實上應該更早。比如,實用主義哲學家皮爾士(Charles S. Peirce)的「pragmatic logic」。19按照漢語世界介紹皮爾士實用主義哲學思想的習慣做法,我們應該將他的這種邏輯譯為「實用邏輯」,但事實上漢語中的「語用邏輯」和「實用邏輯」所對應的英文術語都是「pragmatic logic」。不管何種譯法,都並不影響我們對皮爾士邏輯觀的理解,即:他所持的是一種非演繹主義邏輯觀。皮爾士是從概念組合性來探討邏輯中的語境角色問題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是,1905年他給出了一種圖示邏輯語義學,其中的「內插定理」強調解釋過程中語境構建和語境更新的重要性。20不僅如此,他還強調了策略溝通、共有知識以及共同基礎的存在。

  語用邏輯在波蘭的出現與北美非形式邏輯運動以及歐洲論證理論特別是語用論辯學的興起密切相關。早在20世紀70年代,非形式邏輯學家和語用論辯學家們就開始倡導「復甦」論證理論,代表人物有詹森、布萊爾、範愛默倫等。他們一致認為,在日常交流語境之中論證評價的語用需求是這種「復甦」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此,從20世紀70年代早期的現代論證研究開始,在邏輯研究中「理論與實踐的聯姻」已經被某些北美邏輯學家注意到了,如卡哈尼等人所著《邏輯與當代修辭學》,該書的一個副標題「日常生活中的理性運用」,21充分彰顯了邏輯理論與日常生活實踐之間的關聯。

  基於論證語用問題處理的三種邏輯方案,接下來的第三、四兩部分,我們將分別對第一部分概括出來的兩條語用邏輯進路進行剖析,然後,第五部分從兩條進路融合的歷史根基探討了二者互相融合的可能性。

  三、規範描述型的趨語用化進路

  規範描述型的趨語用化進路,是一條從形式邏輯出發的進路,故可稱為「邏輯學進路」。它是指以基於零語用的形式演繹邏輯的論證處理方案為研究視角,將語用要素引入論證評價理論之中,甚至構建形式邏輯系統。不過,構建形式邏輯系統並非該進路上的諸理論派別共同追求的目標。事實上,只有塞—範氏語用邏輯才是以此為最終目標的。前文已經提到,在處理論證分析評價的語用維度問題上,邏輯學的演進經歷了「語用開端」「去語用化」「準語用化」和「語用回歸」四個階段,這實際上也可視為一般意義而非學科意義上的語用邏輯發展的四個階段。從作為一個邏輯學分支的語用邏輯來講,其趨語用化進路事實上出現在第四個階段,即語用回歸階段。語用邏輯建立在形式演繹邏輯基礎之上,是一條自上而下的從規範性研究到描述性研究的趨語用進路或者趨語用化進路,經過了一個從形式邏輯到歸納邏輯,再到非形式邏輯以及論證學的語用回歸過程。

  首先,語用邏輯思想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

  邏輯學的發端與論證語用問題的處理直接相關。作為一種思想,語用邏輯有著悠久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亞里斯多德之前的芝諾、蘇格拉底、柏拉圖、拉爾修等前亞里斯多德哲學家。邏輯學在哲學中的學科地位是亞里斯多德確立起來的,那是因為他提出了第一個形式邏輯理論——三段論邏輯。但這並不意味著,在三段論邏輯提出之前,根本不存在邏輯思想,或者說不講邏輯。我們需要把學科意義上的「邏輯學」和作為人類交流與溝通的理性根基的「邏輯」或者說「邏各斯」區別開來。毫無疑問,在亞里斯多德正式把形式邏輯從語用邏輯或論證學中剝離出來之前,作為論證分析評價理論的邏輯恰恰是一種語用邏輯思想,或者說是一種廣義的語用邏輯,因為其中必須處理論證的語用問題,比如,柏拉圖、蘇格拉底甚至智者們的邏輯均是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與其說前亞里斯多德邏輯是一種邏輯思想或理論,不如說是一種論證理論,或者說是基於語用的邏輯。中國古代的先秦邏輯和印度古代的因明學也屬於這類邏輯。為了方便起見,我們將這一階段的論證學稱之為「古典論證學」,以區別於當代意義上的「論證學」概念。

  一般來講,論證研究會涉及兩個維度,即規範維度和描述維度。規範研究是基於理論視角的,其關注的是保真和求真,如形式邏輯,它考慮的是優質論證應當是什麼,也就是論證的合理性問題。而描述研究是基於實踐視角的,其關注的對象是論證的交流與互動,即論證的動態交互方面,如語用學,探討的是優質論證實際上是什麼,也就是論證的實效性問題。在亞里斯多德那裡,論證研究就已形成分析進路、論辯進路和修辭進路,它們分別對應於自古希臘時期便已創立的三個經典學科——邏輯學、論辯學和修辭學。其中,分析進路側重規範維度,論辯進路介乎於規範維度和描述維度之間,修辭進路側重描述維度。

  論證理論研究的核心問題是作為論證評價標準的論證優度。「論證優度」(goodness of argumentation)是指論證優劣的程度,或者說論證好壞的程度。這是一個具有相對性的模糊概念,但卻是當代論證學的核心概念,並用它替代了形式邏輯中演繹有效性和歸納邏輯中的歸納強度概念。不過,論證優度概念與演繹有效性概念、歸納強度概念並不衝突,而是包含了後兩者的內容。換個角度來講,最先把論證優劣標準作為研究對象的當數形式邏輯學。通常所說的分析進路實際上主要是指形式邏輯進路。亞里斯多德在《前分析篇》中所開創的分析方法後來被形式邏輯學家發展到了極致,從1847年布爾和德摩根開啟邏輯學的數學轉向,到1879年弗雷格提出一階謂詞邏輯完成這一轉向,形成了在邏輯學領域佔有絕對優勢地位的形式邏輯學分支。基於形式邏輯的論證研究進路長期以來佔據主導地位,形式邏輯學家給出的所謂論證優度標準即是可靠性標準。這個標準包括下列三層含義:第一,如果一個論證是可靠的,那它就是好的;第二,如果一個論證的前提為真且論證形式有效,那它就是可靠的;第三,如果一個論證的前提真而結論假是不可能的,那它就是有效的。在非經典邏輯被提出來之前,邏輯學是建立在「非真即假」二值原理基礎之上的,其論證優度思想非常簡單,即「非無效即有效」二分原則。比如,根據演繹有效性的標準定義,一個論證是有效的,若且唯若,它是所有前提為真而結論為假是不可能的。其實,這條標準只告訴我們如何判定一個論證無效。基於二分考慮,只要不是無效的論證,即被形式邏輯學家們視為有效論證。換句話說,一個論證不是無效就是有效的,比如,所有前提為假而結論為假或為真的論證均為有效論證。在沃爾頓看來,有效論證總是把你從真前提帶到真結論,僅論證有效並不能保證前提事實上為真,說論證有效就是說它是積極的,但並不是說這個論證在所有方面都是好的。比如,從語用維度來看,某些有效論證可能毫無現實意義,如循環論證。再如,並非所有好論證都是演繹有效的論證,如歸納上強的論證。22

  值得注意的是,亞里斯多德並未把分析進路從論證研究中完全獨立開來。事實上,他的論證研究還有論辯進路與修辭進路。正因如此,庫恩認為,邏輯學、論辯學與修辭學可能被看作形成了論證評價的三個坐標體系,其中,每個體系追蹤著構成論證的社會複合體的不同部分。23也許正因如此,亞里斯多德提出了讓聽眾心服口服的三種說服模式——邏輯(Logos)、道德(Ethos)和情感(Pathos)。這三種模式分別對應的正是論證研究的邏輯、論辯和修辭三條進路。其中,邏輯進路出現在《前分析篇》,論辯進路出現在《論題篇》和《辯謬篇》,而修辭進路出現在《修辭術》。我們不無理由相信,亞里斯多德學派代表人物安德羅尼科(Andronicus of Rhodes)在公元40年前後將亞里斯多德的《範疇篇》《解釋篇》《前分析篇》《後分析篇》《論題篇》和《辯謬篇》彙編在一起並將其命名為《工具》或《工具論》時,也許正是建立在論證評價理論的多維度視角之上。不僅如此,如果我們去品讀亞里斯多德的《修辭術》,不難發現他也是圍繞三段論展開的。邏輯進路關注的是論證的前提與結論之間的推導關係;論辯進路關注的是論證者與目標聽眾之間針對論證本身所展開的互動程序;修辭進路關注的是如何利用目標聽眾的情感達到說服之目的。在基於多主體互動的論證即論辯過程中,目標聽眾與論證者角色是相對而言的,參與者往往會交替充當兩個角色。論辯進路通常是把論證當作一個解決意見分歧的程序來處理,需要論辯參與者理性地協同才能實現,強調的是論辯參與者之間的平等地位,即論證者與目標聽眾是相對而言。24而後者關注的是論證者說服目標聽眾的過程,論證者的目的是要說服目標聽眾接受其立場、觀點、看法以及所倡導的行動。25因此,修辭進路把論證視為一個說服目標聽眾的過程。

  毫無疑問,在論辯進路和修辭進路中,論證的分析和評價與目標聽眾之類語用要素直接相關,明顯屬於語用取向的論證研究進路。不過,相對形式邏輯進路而言,自亞里斯多德以後,論辯進路和修辭進路發展得並不那麼令人滿意。而邏輯進路則被形式邏輯學家特別是現代邏輯學家們發展到了極致。最關鍵的是,在亞里斯多德那裡三條進路顯然是互補的,而後來這三條進路的發展卻彼此獨立,有時甚至互不理解,進而失去了「論證優度評價三重奏」之妙。26這種情形,不僅使得純(形式)邏輯學離開了日常生活,直接面向純理論抽象,使得邏輯學研究離日常生活中的推理或論證分析與評價越來越遠,主流邏輯學家甚至把自己的目光聚焦於數學領域。直到20世紀下半葉,由那些關注實踐推理的邏輯學家發起了批判性思維與非形式邏輯運動,這種局面才有所改觀。

  其次,形式邏輯在處理自然語言論證過程中面臨的困境促成了語用邏輯的產生。

  「有效論證」並不等同於「優質論證」,這是形式邏輯論證理論面臨的挑戰。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是論證,但根據傳統邏輯中的簡單換位推理即可知,並不能必然得出以論證為研究對象的都是邏輯學,故不能簡單地將邏輯學等同於論證學。這是我們首先必須澄清的一個問題。論證研究的後古典背景正是以形式邏輯與論證的關係作為出發點而展開的,本質上是要超越演繹主義邏輯觀。在研究論證優度評價時,形式邏輯學家只關注論證的有效性,並且只關注論證形式的有效性。換句話說,論證優度與論證的實質內容或語用要素無關。但他們的論證又不是橫空出世的,而是從日常生活論證中抽象出來的,是去語用化的結果。正因如此,才有20世紀論證研究的語用回歸和語用邏輯的出現。

  根據範愛默倫等人的看法,基於形式邏輯的論證抽象可概括為「五步曲」:第一,使論證獨立於其所出現的情形;第二,使論證獨立於其前提及結論的真實措辭;第三,使論證獨立於用具體自然語言所表達的內容;第四,使論證使用完全獨立於自然語言的邏輯常項表達;第五,使論證獨立於前提與結論的命題內容。27可見,這一抽象是一個去語用要素的過程,其結果使得論證研究與其實質內容脫節,這使得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形式邏輯」成了「邏輯」的代名詞。28整個抽象過程就是一個去語用化的過程,直到最終排除了所有語用要素。

  有效性是論證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然而,如今邏輯學家一說到「有效性」,通常不自覺地就想到了「演繹有效性」或「形式有效性」,即形式邏輯學或演繹邏輯學研究的對象。演繹有效性是指有效論證不可能前提真而結論假。這種演繹有效性後來被形式邏輯學家稱為語義有效性,使其與語形有效性、語用有效性相對應。但問題是,演繹有效的論證一定是好論證嗎?好論證一定是演繹有效的論證嗎?顯然,兩個問題的答案均是否定的。這兩個問題的矛頭直指亞里斯多德的謬誤理論。根據亞氏的謬誤觀,演繹無效的論證一定不是好論證。事實上並非如此,而演繹有效的論證也不一定都是好論證。漢布林將這種處理謬誤的方式命名為「謬誤的標準化處理」。29自亞里斯多德開始,謬誤被定義為一種論證,它包含兩種類型:一是形式謬誤,即演繹無效的論證,如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二是非形式謬誤,即其形式是有效的但卻是謬誤的論證,如乞題謬誤、輕率概括等。由此可見,對於論證可靠性而言,有人(比如圖爾敏)主張,(形式)邏輯學意義上的形式有效性既不是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30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演繹有效性在論證評價中不重要。事實上,演繹有效性只是論證評價的重要條件,否則,我們就無法將歸納上強的論證歸為好論證或優質論證範疇了。

  就標準處理而言,亞里斯多德的處理方法與後來的處理方法存在一個重要差別:前者是建立在論辯式論證基礎上的,後者是建立在獨白式論證基礎上的。從某種意義上講,亞里斯多德的標準處理存在許多問題,因為這使得在日常論證中許多非常好的論證均被劃入謬誤論證之列。比如,「針對個人的論證」就被直接當作「人身攻擊謬誤」從好論證模型中排除掉了。漢布林的處理,不僅回歸到了亞里斯多德之前對謬誤研究的論辯視角,而且重新評價了其後被標準化處理辦法視為謬誤的許多論證模式。後來,沃爾頓繼承和發展了漢布林的這一謬誤研究思想。31很顯然,論證理論家認為僅靠形式邏輯來對論證分析評價是不夠的,那樣會把許多好論證歸入謬誤的範圍,而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卻經常使用這些論證來實現理性決策。因此,實際上論證研究的後古典背景就是超越演繹主義甚至反演繹主義的論證觀。

  最後,從整體來看當代論證學派的興起是邏輯學研究語用回歸的結果。

  當代論證研究進路的基礎是,形式邏輯的論證理論不足以刻畫日常生活中的真實論證,這條進路所追隨的是亞里斯多德的分析學路徑,實際上是形式邏輯論證理論的進一步擴充。除了艾氏語用邏輯之外,其理論貢獻還包括形式論辯學、非形式邏輯、人工智慧論證學等這些傳統上並未納入「語用邏輯」範疇下的論證理論。這些進路的共同特點是不反對形式邏輯,而是設法引入一些語用要素來擴充基於形式邏輯的論證分析評價體系,以適應日常生活中自然語言論證分析與評價的需求,進而形成了當代諸多論證理論流派。這裡,我們只討論幾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流派。

  第一,形式論辯學。

  形式論辯學是當代論證學派最靠近形式邏輯論證理論的派別。在英語世界,「形式論辯學」(formal dialectic)這一術語出自澳大利亞邏輯學家和計算機科學家漢布林,其標誌性著作是《謬誤》。32但事實上,早在20世紀50年代,博弈語義學的提出者、德國哲學家和數學家洛倫岑(P. Lorenzen)就開始率領他的團隊在德國的愛爾朗根開始用形式化方法來研究對話式或論辯式論證,因此,有學者把他的工作視為形式論辯學的早期貢獻。不過,他所使用的「形式」概念並不是邏輯學意義上的「形式」概念,而是語言學意義、規準意義和先驗意義上的「形式」概念。他所提出的理論框架稱為「對話邏輯」,其團隊因對論證理論的貢獻而被稱為「愛爾朗根學派」(the Erlangen School) 。有趣的是,在對洛倫岑的貢獻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漢布林於1970年出版了對論證理論研究有影響力的著作《謬誤》,提出了一個論證的形式論辯框架,其貢獻與洛倫岑殊途同歸。「形式論辯學」作為一個論證學派也正式形成。繼此之後,沿著這條路線又湧現出了許多形式論辯系統,如辛迪卡(J.Hintikka)的尋覓博弈框架、雷斯切(N.Rescher)的形式爭議模型、巴斯與克羅貝( E.Barth and E.Krabbe)的形式論辯學、伍茲與沃爾頓(J.Woods and D.Walton)的對話方法等。33由於形式論辯學家所使用的「形式」概念並非形式邏輯意義上的「形式」,因此,形式論辯學沿襲的並非現代邏輯意義上的形式化進路,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實際上沿襲了中世紀用邏輯來處理對話的形式爭議理論。形式論辯方法的共同特點是,其理論都是建立在斯多葛命題邏輯基礎上的,但與謂詞邏輯、模態邏輯等現代邏輯分支沒有直接關係。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們說形式論辯學是對傳統形式邏輯論證理論的擴充。

  第二,非形式邏輯。

  非形式邏輯是邏輯學研究語用回歸的標誌性成果之一,它起源於邏輯學教學改革。我們不能把詹森和布萊爾意義上的「非形式邏輯」(informal logic)等同於後文將要提及的佩雷爾曼意義上的「無形式的邏輯」(non-formal logic),34因為後者是形式邏輯的替代物,而前者是形式邏輯的擴充。嚴格來講,作為一個邏輯學的分支,非形式邏輯起源於加拿大的溫莎大學。20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高校流行基於現代邏輯體系的邏輯學教學體系,這種邏輯教學的一大特徵是遠離了日常生活論證的分析與評價,因此,其實用性和現實意義普遍受到學生們的質疑。1972年,詹森開始在加拿大溫莎大學哲學系進行邏輯學教學改革,具體做法是:讓邏輯教學更加緊密地與日常生活中的論證分析、評價與建構結合在一起,並將該門邏輯學課程命名為「應用邏輯」(applied logic),以區別於當時流行的邏輯學課程。詹森的教學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溫莎大學校方決定推廣該門課程的教學改革成果。其後,詹森與布萊爾合作,共同開啟了論證理論溫莎學派,溫莎也因此而成為當代非形式邏輯的發源地。他們二人合作的一項標誌性成果是共同撰寫的非形式邏輯教科書——《合邏輯的自我防衛》(Logical Self-Defense)。在形式邏輯論證理論基礎之上,詹森與布萊爾通過引入歸納邏輯論證思想和語用要素來實現論證的分析與評價。為了總結、交流與分享教學改革成果,1978年他們在溫莎大學組織召開了第一屆「非形式邏輯國際會議」,邀請了安大略湖周邊的美國、加拿大高校教師等參加,並發布了《非形式邏輯通訊》,非形式邏輯作為一個邏輯學分支由此誕生。會議發現,許多高校都在對教授純之又純的數理邏輯課程進行反思,由此著手邏輯學教學的改革,課程改革的共同點是大家都把注意力轉向對現實生活中真實論證的分析、評價與建構。顯然,這與艾氏語用邏輯構建不謀而合。只不過,當時詹森和布萊爾並不知曉艾杜爾凱維奇早在20年前就在波蘭做了相關工作。

  第三,人工智慧論證學。

  人工智慧論證學起源於用計算機來實現常識推理的自動化建模,其研究對象是人工智慧與論證之間的互動問題。人工智慧與論證研究是各自發展起來的,但在過去20年中,這兩個領域的思想一直在相互影響和積極互動,具體表現為:一方面,論證研究為理論推理、實踐推理、論證互動的電腦程式實現提供了豐富的思想源泉;另一方面,人工智慧則為這些思想提供了測試工具。從理論系統角度來講,人工智慧關注論證的重點是論證的理論模型和形式模型,繼承並通過非單調邏輯發展了哲學邏輯和形式邏輯的悠久傳統。從人工系統角度來講,人工智慧的目標是建立用於建模論證性任務的電腦程式。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對論證理論有著重要意義的人工智慧領域有可廢止推理、多主體系統、法律論證模型等。從這個意義上講,人工智慧背後的邏輯典型是一種語用的邏輯。35事實上,人工智慧的核心問題是要處理常識推理,即日常生活中的推理。36這與非形式邏輯家們的思路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人工智慧邏輯學家關注的是用計算方法來建模常識推理,面向的是「電腦」;而非形式邏輯家們關注的是日常生活中非形式推理的分析與評價問題,面向的是「人腦」。毫無疑問,人工智慧論證學領域的相關貢獻為找到語用邏輯兩條研究進路之間的平衡點提供了典範,但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

  四、描述規範型的去語用進路

  趨語用化進路所關注的焦點是論證,一個標準的邏輯學概念。從語用邏輯學形成的最初理路來看,去語用進路或者說去語用化進路所關注的焦點是語用行為,一個標準的語言學概念。但這種觀點只建立在塞—範氏語用邏輯觀基礎之上。所謂去語用化是將論證從自然語言的話語或語篇中剝離出來。但該進路上的不同理論剝離論證的方法可能不一樣。去語用化進路是一條自下而上的進路,即以描述性研究為出發點,再上升到規範性研究,是一種從非形式到形式的研究進路,或者說是從語用分析到語義和語形分析的進路。除了塞—範氏語用邏輯的目標是建構形式系統之外,這條進路的其他理論貢獻基本拋開了基於形式邏輯的分析學路徑,另闢蹊徑,從古希臘的論辯—修辭學那裡找到了源頭,用佩雷爾曼的話來講,試圖尋找一種替代形式邏輯的邏輯,即「無形式的邏輯」。然而,這裡所謂的「去語用」,準確地說,應當是「去語用化」,而不是形式邏輯意義上的「零語用」。它所強調的是,從日常生活中活生生的具體論證性話語或語篇出發,從微觀層面逐漸剝離出論證的結構、型式以及論證者、目標聽眾、論證目的等語用要素,然後評價論證的合理性和實效性。該進路主要包括佩雷爾曼新修辭學、圖爾敏論證學、美式新修辭學、語用論辯學等進路。其中,有些進路基本是反形式邏輯的,如佩雷爾曼新修辭學和圖爾敏論證學;有些進路則不反形式邏輯,如語用論辯學進路。

  首先,佩氏新修辭學是邏輯學研究的語用回歸和語用邏輯研究去語用化的一大標誌性成果。佩氏新修辭學即佩雷爾曼提出的新修辭學。需要注意的是,邏輯學研究的語用回歸與語用邏輯研究去語用化屬於兩個不同層面的東西。具體地說,前者屬於規範—描述型,後者屬於描述—規範型。鑑於20世紀前半葉符號邏輯的絕對優勢地位,符號邏輯研究或以符號邏輯為工具的研究均非常流行,佩雷爾曼當時也啟動了一項試圖從符號邏輯視角為價值判斷提供邏輯辯護的工程,但其研究結論卻是「要從符號邏輯角度為價值判斷提供合理性辯護是不可能的」。佩雷爾曼認為,如果回到亞里斯多德的論證理論視角,為價值判斷提供邏輯辯護就是可能的了,即要藉助亞里斯多德甚至此前意義上的論辯學(dialectic)。由於黑格爾意義上的辯證法(dialectic)思想是亞里斯多德論辯學(dialectic)思想的另一種升華,而佩雷爾曼需要的理論並非黑格爾意義上的辯證法思想的拓展,故1958年他與奧爾布賴切斯-泰提卡(L.Olbrechts-Tyteca)合作的著作法文版出版時並沒有冠以「新論辯學」(new dialectic)之類更恰當的名稱,而是將其命名為《關於論證的論述:新修辭學》,以示與黑格爾辯證法理論的區別。1969年,該著作英文版問世時,將其主標題與副標題互換,名為《修辭學:關於論證的論述》,佩雷爾曼也因「新修辭學」而聲名大著。很顯然,與其他修辭學不太一樣,佩氏新修辭學是一種論證學,關注的重點是亞里斯多德的《論題篇》和西塞羅《論題篇》的那些論證型式和受眾的認同度,而非追求華麗辭藻甚至花言巧語式的言辭表達的語言學意義上的修辭學。從那以後,新修辭學在語言學、修辭學、非形式邏輯學、論辯學、交流學等多個領域均產生了影響力。如果說亞里斯多德的修辭學思想聚集於演講者的道德品質的話,那麼佩雷爾曼新修辭學的創新之處則在於他強調聽眾對說話者的認同和構造。37

  其次,圖爾敏論證學是邏輯學研究語用回歸和語用邏輯研究去語用化的又一標誌性成果。1958年,圖爾敏出版了其巨著《論證的使用》,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論證模型,後來被學界封為「圖爾敏模型」(the Toulmin model)。38為了方便起見,我們將圖爾敏的論證理論命名為「圖爾敏論證學」。在他看來,由於論證具有領域依賴性,因此用傳統的「前提—結論式」論證模型是不足以分析評價日常生活的論證的,因此主張研究實踐推理的邏輯學家應離開數學轉而研究法學,圖爾敏率先從法學中建立其論證模型,並把邏輯看作一般化的法學。圖爾敏模型後來被廣泛應用於諸多領域,如科學論證、法律論證、批判性思維甚至公共決策領域。39在圖爾敏論證模型中,一個最大的特色就是考慮到可能的反駁,即考慮到了潛在的目標聽眾,而這些要素無疑屬於語用維度範疇。正因如此,有人把圖爾敏的論證視角歸入修辭學視角。但該模型又被認為是論證的程序形式,因為圖爾敏區別了「證據材料」「保證」「支撐」等要素在論證中的不同角色,故其論證理論建立在論辯學視角基礎上。

  再次,美式新修辭學亦可稱為「美國交流修辭學」,是一種有別於佩雷爾曼新修辭學的新修辭學。美式新修辭學、交流學與修辭學、論辯學均是緊密相關的學科。廣義上講,交流學和修辭學關心的是藉助符號而產生意義的過程,因此它們的研究範圍通常都比論證研究的範圍更大。在美國,當代交流學和修辭學研究總是交織在一起,並且論證自始就是它們研究的對象,同時又把關注重點放在訊息處理的效果評價模型上。佩雷爾曼因「新修辭學」成名後,應邀赴美國講學,行前他還懷疑自己的研究與美國學者的研究是否存在共同點,但抵美後隨即發現,原來美國的交流學和修辭學研究與他所倡導的主張非常相似,甚至有學者直接將美國當代的交流學稱之為「美國新修辭學」。當然,美國新修辭學並不限於佩雷爾曼新修辭學在美國的推廣,其研究範圍要廣泛得多,包含了修辭哲學、動機修辭學、價值修辭學等,涉及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論辯學、行為科學等諸多學科領域。然而,在美國交流學研究之初,對論證研究的興趣完全是實用性的,理論研究很少。在教科書中對論證下定義時,通常都採用「信服—說服」二分,甚至強調非理性的感情訴諸,如美國總統競選演說。此外,美國高校在19世紀中期就形成了辯論傳統。到了19世紀末,論證與辯論已發展成大學的一門基礎課程,他們把辯論看作訓練未來的律師、公務員和政治家的常規教學手段。而貝克爾(G.P.Baker)和亨廷頓(H.B. Huntington)被譽為「在美國開發系統課程教授論證和辯論的先行者」,他們於1895年出版了經典著作《論證原則》。40不僅如此,1881年,法理學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書中喊出了一句非常著名的口號:「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41儘管從20世紀上半葉開始,美國辯論傳統受到基於現代邏輯的分析傳統的強烈衝擊,但50年代之後這一傳統又得到復興,至今仍然以交流學等名義活躍在教學與科研的舞臺上。不過,與之前的交流學研究相比,當代美國交流學研究不僅重視理論研究,而且強調理性的論證實踐。

  最後,語用論辯學是當代整個論證理論體系中最有影響的論證理論派別。在論證理論中,語用論辯學(Pragma-Dialectics)是論證理論中最有影響的理論分支,正如詹森和布萊爾所評價的那樣,「語用論辯學雖然在某些方面也遭受到一些批評,但它仍然是迄今為止發展得最全面的理論之一。如果需要修改,那麼它們會是什麼框架?某種形式的語用論辯理論是正確的全局性論證理論嗎?」42語用論辯理論是由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的範愛默倫和荷羅頓道斯特創立的,因此,他們的團隊被稱為「阿姆斯特丹學派」。語用論辯學派關注的是一種廣義的論證,或者說是基於多主體互動的論證,即論辯(argumentation)。在語用論辯理論家看來,意見分歧是論辯的起點,論證的目的就是要通過理性方式——批判性討論——來消除意見分歧。為了將規範與描述兩個維度整合起來,範愛默倫和荷羅頓道斯特於1987年共同提出了規範語用學框架,包括哲學、理論、經驗、分析和實踐五個方面的構成要素。語用論辯理論是整合了話語分析、言語交流理論、邏輯學等諸多學科領域的論證思想發展而來的。範愛默倫後又與豪特勞斯爾(P. Houtlosser)合作從修辭學視角對語用論辯理論進行了拓展,提出了策略操控理論,試圖在論證合理性與修辭實效性之間找到微妙的平衡。因此,作為語用論辯理論的修辭拓展,策略操控理論是一種建立在論辯—修辭學視角基礎上的論證理論,其目的是要在維護論辯合理性和追求實效性之間保持平衡。43

  五、兩條進路融合的歷史根基

  為了進一步探討兩種進路整合的可能性,我們首先圖示前述各種語用邏輯理論在語用邏輯研究的趨語用化和去語用化進程中所處的位置(見下圖)。

兩進路諸方案的定位圖

  其中,最左邊是零語用方案。毫無疑問,形式的演繹邏輯屬於這類方案,由於在分析評價論證時它排除了所有語用要素,屬於一個極端,不考慮語用要素,進行的是一種純規範性的研究,如演繹邏輯方法,因此,這種邏輯當然不能在語用邏輯範疇之下來考慮。最右邊是全語用方案,屬於另一個極端,不關心話語或語篇背後的邏輯理性根基,進行的是純描述性的研究,比如,日常語言學方法、常人方法和民族志方法。那些基於民族志方法從日常話語來分析評價論證的方法屬於全語用方案。民族志方法的根本特徵是尋找差異性而不是共性。語用邏輯正是介乎於零語用方案和全語用方案之間的。我們將語用邏輯區分為狹義的語用邏輯和廣義的語用邏輯。前者是指圖中的艾氏語用邏輯和塞—範氏語用邏輯,後者則是介乎演繹邏輯方法和日常語言學方法之間的其他理論派別,但歸納邏輯除外。在兩種進路融合時,人工智慧論證學和形式論辯學特別值得關注。鑑於人工智慧是對人類的智能模擬和延伸,因此,首先要關注人是如何進行推理論證的,即將自然語言語篇進行結構化的非形式處理,然後使之成為機器能夠理解的機器語言,接下來再考慮自動推理的電腦程式實現問題,進行形式化處理,以便讓機器進行自動推理。從語用邏輯學產生過程來看,無論艾氏語用邏輯還是塞—範氏語用邏輯,都沒有考慮這種既面向人腦又面向電腦的論證分析與評價問題,它們關注的只是自然人應當如何理解自然語言。

  語用邏輯研究的趨語用化進路和去語用化進路的方向是相反的,而且還互不理解,但二者是否有融合的可能性呢?我們的回答是完全可能。事實上,介乎於演繹邏輯方案和語言學方案兩個極端之間的諸理論之間總是有這樣那樣的關聯或交叉。正是這些交叉,使得這些理論方法成為可能。

  事實上,無論是從歷史起源還是現有理論進展來看,這種融合都有著深厚的歷史根基。一方面,邏輯學本身就發端於論證語用問題的處理。在古希臘甚至在中世紀,邏輯學常常被處理為論辯學的一個分支,或者說是作為論辯術的理論工具出現的。另一方面,邏輯學的去語用化進路雖然得以完成,形式符號邏輯成為當今世界的主流邏輯,但必須看到,某些非主流的邏輯類型長期以來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而且在邏輯學中越來越凸顯出不可取代的地位,如歸納邏輯、非形式邏輯甚至可廢止邏輯等。尤其是隨著人工智慧的出現,要想用機器來延伸、拓展和模擬人的智能,以實現自動推理,必須藉助可廢止邏輯來處理常識推理中的語境敏感性等語用問題。

  1800年,康德在《邏輯學》一書中提出,邏輯學作為理性的科學,不僅涉及形式,而且涉及實質。所謂實質,毫無疑問,就是一種語用維度。一方面,康德把邏輯學定位為關於理解和正確運用理性的科學,與理解實際如何思考的主觀經驗或心理規則無關,而與它應當如何思考的客觀先驗規則有關;另一方面,他又給出五種邏輯學類型區分法,即分析邏輯與論辯邏輯、自然邏輯與形式邏輯、理論邏輯與實踐邏輯、純粹邏輯與應用邏輯以及常識理解邏輯與理論理解邏輯,44其中,論辯邏輯、自然邏輯、實踐邏輯、應用邏輯和常識理解邏輯顯然與語用維度相關。顯然,康德的「邏輯學」術語使用似乎有些混亂。正是在這種混亂中潛藏著語用邏輯思想成分。可見,關於論證語用維度的研究一直是邏輯學研究的一大主題。語用邏輯作為邏輯學一個分支雖未被正式提出,但對論證分析評價的語用維度一直都有關注。

  蒯因說,「邏輯學是一門古老的學科,從1879年以來一直是偉大的學科」,45但弗雷格之後,仍然有邏輯學家在關注邏輯學的語用研究,比如,希契維克(Alfred Sidgwick)就是一位非形式邏輯先驅。19世紀末20世紀初,希契維克在實踐邏輯領域出版了六本專著,如《謬誤:一種從實踐方向出發的邏輯觀》《論證的過程:對邏輯的貢獻》《邏輯應用》等。46漢布林對希契維克的評價是,他是唯一試圖給出一種謬誤研究邏輯理論的人,雖然其研究幾為現代邏輯的發展所湮沒,但我們並不能由此認為他的工作不值得關注;事實上,在某些被邏輯忽視的論題上,他有很多有用、有趣的貢獻,如推定和證明責任,47而這些主題正是語用邏輯研究必須考慮的。

  直到20世紀50年代,才有邏輯學家重新將邏輯學研究的語用維度問題提到邏輯學研究的議題之中。比爾茲利(M.C.Beardsley)是一位代表性學者,出版了《實用邏輯》一書。48比爾茲利走的是形式演繹邏輯的擴充進路,與艾杜爾凱維奇的進路差不多,而且時間上還要更早。他的教材在1950年就出版了,但鑑於當時形式邏輯在邏輯學中的絕對優勢地位,比爾茲利在教材再版時直接將書名改為《有條理的思維》(Thinking Straight),而放棄了「實用邏輯」的提法。這印證了20世紀50年代形式邏輯在邏輯學中的絕對優勢地位。與此同時,佩雷爾曼和圖爾敏均另闢蹊徑,走出了一條替代形式邏輯的邏輯道路,提出了論證分析評價的語用版,分別是新修辭學和圖爾敏模型。正是因為他們的論證理論是建立在替代形式邏輯基礎之上的,因此,他們的觀點並不為主流邏輯學家甚至哲學家所理解,甚至遭遇到猛烈的批評。比如,範本特姆認為,圖爾敏放棄了形式邏輯,但事實上他對論證的處理方案完全可以用現代形式邏輯理論成果來處理。49

  相比較而言,加拿大溫莎大學的詹森和布萊爾通過形式邏輯進行的語用維度擴充而形成的非形式邏輯理論比較容易讓邏輯學家們接受。正因如此,非形式邏輯已被邏輯學界接納為邏輯學的一個分支。一個有力證據是,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網絡)早在1996年就已將「informal logic」(非形式邏輯)作為邏輯學的下屬詞條列出並邀請格羅爾克撰寫,其中,非形式邏輯也是被作為論證理論的一個分支來討論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種超越形式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的完整推理理論,而論證理論是對日常生活論證的跨學科研究。範愛默倫將非形式邏輯定義為研究論證的各種形式和方法的學科。50作為非形式邏輯學界的開拓者和領軍者,詹森和布萊爾的「可接受性—相干性—充分性」標準中,可接受性和相干性明顯帶有語用要素性質。不僅如此,詹森在分析論證時,區分了推論性核心和論辯性外層,其中,論辯性外層顯然屬於語用維度範疇。51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80年代以範愛默倫為代表的語用論辯理論似乎是從語言學視角出發的,但它顯然不同於塞爾—範德維肯意義上的語言學進路,事實上其研究起點是論證,這與非形式邏輯的研究進路是一致的,而且也是建立在演繹邏輯基礎之上的,因為有效性規則「論證中明確充分表達出來的推理在邏輯意義上並非無效」是其十條規則之一。52從語用論辯學觀點來看,意見分歧是論證的起點,消除意義分歧是論證的目的,批判性討論是論證評價的理想模型,而邏輯有效是根基,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與艾杜爾凱維奇的邏輯學進路是一致的。

  令人高興的是,如今佔據主流地位的形式邏輯學家開始承認非形式邏輯學家和論證理論家的學術貢獻,這使得語用邏輯兩條研究進路的整合成為可能。範本特姆的觀點值得思考,他說:「邏輯和論證理論應當成為盟友,而不是競爭對手。」53換句話說,正是因為20世紀50年代的邏輯理論無法解決圖爾敏和佩雷爾曼所遇到的自然語言論證分析評價難題,他們才邁向了遠離形式邏輯甚至反形式的道路,但後來面向人工智慧建模的非單調推理、可廢止邏輯以及動態認知邏輯的提出,已經可以解決圖爾敏和佩雷爾曼當時所面臨的難題。還有一種更為積極的觀點,那就是沙託爾的「兩種邏輯觀」。他在談到法律邏輯時也說,長期以來法律推理的兩種「邏輯」——形式的符號邏輯和論證理論——雖然沒有公開衝突,但一直互不理解地獨立發展著。54作為一個橫跨邏輯學、法學和計算機科學的交叉學科學者,事實上,沙託爾在整合兩進路方面作了許多有益的貢獻,這些貢獻主要體現在他和帕肯共同維護的法律邏輯論證觀。55針對邏輯學的數學轉向,伍茲、詹森、蓋貝和奧爾巴克提出了邏輯學的實踐轉向。56在他們看來,邏輯的數學轉向一直都有其批評者,如希契維克和杜威;雖然這些都不是主流觀點,但不能無限地忽略語用維度;事實上,20世紀70年代就出現了對數理邏輯的批評,一方面主要是來自計算機科學、心理學和語言學這些其他學科的批評,另一方面則來自邏輯學本身的哲學主流內部批評,如非形式邏輯學的興起。

  在整合兩條研究進路和構建新的語用邏輯理論架構過程中,為了處理論證的語用維度,一方面,我們有必要吸納範愛默倫等人提出的「三種有效性」思想。57他們把有效性區別為語義有效性、語法有效性和語用有效性。當然,有些邏輯學家在使用「語義有效性」概念時,它的含義是相當寬泛的,甚至涵蓋了「語法有效性」和「語用有效性」概念。我們在此關注的不是廣義而是狹義的語義有效性概念。根據範愛默倫等人的定義,語義有效性即是經典命題邏輯中的形式有效性,強調論證有效性建立在前提為真時找到結論的反例的不可能性基礎之上;語法有效性根據一步一步演繹出結論的恰當方式的可獲得性來定義有效性;語用有效性根據針對懷疑和挑戰維護結論的手段的可獲得性來定義有效性。兩種進路融合的關鍵性就在於語用有效性理論的構建。另一方面,我們有必要充分吸收沃爾頓的邏輯語義學和邏輯語用學之說。在非形式邏輯框架中,沃爾頓區分了邏輯語義學和邏輯語用學,前者主要構成論證的命題,而後者主要涉及在實現對話目標的對話中命題的合理運用,如在對話語境中證成或反駁支持爭議問題一方的主張。在他看來,邏輯語用學關注的是在對話語境下如何處理這些命題,如何利用它們來完成說服,因此,那是一門實踐性學科,是一門應用藝術。58

  六、兩條進路融合的哲學意蘊

  值得強調的是,在20世紀三分之二的時間裡,邏輯理論和邏輯實踐之距離並沒有阻止眾多的邏輯學家探討現實生活中的推理與論證之間的顯著聯繫,而且至今仍然有人堅持這樣做。最有影響力的當數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北美興起的針對邏輯學教學改革的批判性思維運動,催生了非形式邏輯、美國新修辭學、傳播學等新興學科,還大大影響了高校的邏輯學教育改革。在《蘇格拉底式邏輯》中,克雷夫特給出的副標題代表著這種實踐取向的語用邏輯觀,他的副標題是「一本關於蘇格拉底式方法、柏拉圖式提問和亞里斯多德原則的邏輯教材」。59不僅如此,他在第15章還專門討論了邏輯學的實踐應用,比如,如何撰寫合邏輯的論文,如何進行蘇格拉底式對話,如何擁有蘇格拉底式辯論技巧,如何進行蘇格拉底式閱讀,等等。規範描述型趨語用化進路的研究成果,已經為語用邏輯向著描述維度進行深度探究提供了前期準備,而描述規範型去語用化進路的研究成果使得自然語言與形式語言之間的距離越來越近。縱觀語用邏輯的學術發展史,當代語用邏輯深度拓展的核心問題是要在論證分析與評價的趨語用化進路和去語用化進路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解決好邏輯學研究既面向人腦的自然語言論證又面向電腦的人工語言論證的分析、評價與建構問題:(1)既然面向人腦的邏輯學研究必須處理好邏輯理論與邏輯實踐的關係問題,那麼,我們有必要重新回到古代希臘、古代中國和古代印度的論證理論上去,重新梳理邏輯學演變的歷史過程,挖掘語用維度在論證分析與評價中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尤其是挖掘中國古代邏輯的邏輯思想及建構相應的邏輯語用學的重大意義;(2)既然面向電腦的邏輯學研究的目標是解決自然語言與形式語言的鴻溝問題,那麼在人工智慧論證學貢獻基礎上融合兩條研究進路無疑有利於解決好這個鴻溝問題,有利於使用計算機更好地進行自然語言處理,向著能夠通過圖靈測試的人工智慧邁進,推動人工智慧的升級換代。

  注釋

  1Kazimierz Ajdukiewicz,Pragmatic Logic,trans.Olgierd Wojtasiewicz,Dordrecht/ Boston/Warsaw: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and PWN-Polish Scientific Publishers,1979.

  2Mercin Koszowy,「Pragmatic Logic and the Study of Argumentation,」 Studies in Logic,Grammar and Rhetoric,vol.22,no.35,2010,pp.29-45.

  3John R.Searle and Daniel Vanderveken,「Speech Acts and Illocutionary Logic,」 in D.Vanderveken,ed.,Logic,Thought and A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109-132.

  4參見蔡曙山:《命題的語用邏輯》,《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5期。

  5Irving M.Copi,Carl Cohn and Kenneth McMaton,Introduction to Logic,14th ed.,Upper Saddle River:Pearson Education,2014,p.2.

  6金嶽霖主編:《形式邏輯》,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頁。

  7Irving M.Copi and Keith Burgess-Jackson,Informal Logic,3rd ed.,Upper Saddle River:Prentice Hall,1996,p.1.

  8陳波:《邏輯學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頁。

  9熊明輝:《邏輯學導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20年,第1頁。

  10Ralph H.Johnson and J.Anthony Blair,Logical Self-Defense,US ed.,New York:McGraw-Hill,1987,p.55.

  11範愛默倫等:《論證:分析與評價》,熊明輝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第95頁。

  12Joseph Horovitz,Law and Logic:A Critical Account of Legal Argument,New York and Wien:Springer-Verlag,1972,p.19.

  13Joseph Horovitz,Law and Logic:A Critical Account of Legal Argument,p.105.

  14Karl Popper,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Classics,1959,p.3.

  15John Woods,「Standard Logics as Theories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Deduction,」 in D.M.Gabbay et al.,eds.,Handbook of the Logic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The Turn towards the Practical,Amsterdam:Elsevier,2002,pp.41-103.

  16John Woods,「Standard Logics as Theories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Induction,」 in D.M.Gabbay et al.,eds.,Handbook of the Logic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The Turn towards the Practical,pp.105-169.

  17Jerzy Stelmach and Bartosz Brozek,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Dordrecht:Springer,2006,p.47.

  18Joseph Horovitz,Law and Logic:A Critical Account of Legal Argument,p.18.

  19Ahti-Veikko Pietarinen,「The Compositionality of Concepts and Peirce’s Pragmatic Logic,」 in E.Machery,M.Werning and G.Schurtz,eds.,The Compositionality of Concepts and Meanings:Foundational Issues,Frankfurt:Ontos-Verlag,2005,pp.247-270.

  20劉新文:《圖式邏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年,第42頁。

  21Howard Kahane and Nancy Cavender,Logic and Contemporary Rhetoric:The Use of Reason in Everyday Life,10th ed.,Belmont:Wadsworth,2006.

  22Douglas N.Walton,Informal Logic:A Pragmatic Approach,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1.

  23Daniel H.Cohen,「Evaluating Arguments and Making Meta-Arguments,」 Informal Logic,vol.21,no.2,2001,pp.73-84.

  24Frans H.van Eemeren and A.Francisca Snoeck Henkemans,Argumentation:Analysis and Evaluation,2nd ed.,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18,p.144.

  25Chaim Perelman and Lucie Olbrechts-Tyteca,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1969,p.19.

  26熊明輝:《非形式邏輯視野下的論證評價理論》,《自然辯證法研究》2006年第12期。

  27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r Argumentation Theory,Dordrecht:Springer,2014,pp.144-148.

  28Joseph Horovitz,Law and Logic:A Critical Account of Legal Argument,p.105.

  29Charles L.Hamblin,Fallacies,London:Methuen,1970,p.9.

  30Frans H.van Eemeren et al.,Fundamentals of Argumentation Theory,Mahwah:Lawrence Erlbaum,1996,p.133.

  31Douglas N.Walton,A Pragmatic Theory of Fallacy,Tuscaloosa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1995,p.16.

  32Charles L.Hamblin,Fallacies,p.253.

  33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ch.6.

  34Joseph Horovitz,Law and Logic:A Critical Account of Legal Argument,p.105.

  35William J.Eccles,Pragmatic Logic,San Rafael:Morgan and Claypool,2007.

  36從哲學視角出發,塞爾(John Searle)1980年區分了強人工智慧和弱人工智慧,但當代計算機科學通常都會把人工智慧區分為專用人工智慧、通用人工智慧和超級人工智慧。其中,弱人工智慧與專用人工智慧大體相對應。計算機科學家們在使用「人工智慧」這一術語時,通常都在「專用人工智慧」意義上使用。

  37Chaim Perelman and L.Olbrechts-Tyteca,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p.19.

  38Stephen 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p.104.

  39Stephen Toulmin,Richard Rieke and Allan Janik,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2nd ed.,New York:McMillan Publishing,1984,Part VI.

  40George P.Baker and Henry B.Huntington,The Principles of Argumentation,Revised and Augmented,Boston:Ginn and Company,1895;reprinted by FB&C Ltd.in 2015.

  41Oliver W.Holmes,Jr.,The Common Law,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p.3.

  42Ralph H.John and J.Anthony Blair,「Informal Logic:An Overview,」 Informal Logic,vol.20,no.2,2000,pp.93-107.

  43Frans H.van Eemeren,Argumentation Theory:A Pragma-Dialectical Perspective,Dordrecht:Springer,2018,pp.1,111.

  44Immanuel Kant,Logic,trans.Robert S.Hartmann and Wolfgang Schwarz,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1988,pp.18-22.

  45Willard V.O.Quine,The Methods of Logic,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ston,1950,p.vii.

  46Douglas N.Walton,「File of Fallacies:Alfred Sidgwick:A Little-Known Precursor of Informal Logic and Argumentation,」 Argumentation,vol.14,no.2,2000,pp.175-179.

  47Charles L.Hamblin,Fallacies,p.176.

  48Monroe C.Beardsley,Practical Logic,New York:Prentice-Hall,1950.

  49Johan van Benthem,「One Logician’s Perspective on Argumentation,」 Cogency,vol.1,no.2,2009,pp.13-25.

  50Frans H.van Eemeren,Argumentation Theory:A Pragma-Dialectical Perspective,p.3.

  51Ralph H.Johnson,Manifest Rationality: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Mahwah:Lawrence Erlbaum,2000,p.152.

  52Ralph H.Johnson,Manifest Rationality: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p.60.

  53Ralph H.Johnson,Manifest Rationality: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p.60.

  54Giovanni Sartor,「A Formal Model of Legal Argumentation,」 Ratio Juris,vol.7,no.2,1994,pp.177-211.

  55Henry Prakken and Giovanni Sartor,「Law and Logic:A Review from an Argumentation Perspec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vol.227,2015,pp.214-245.

  56John Woods et al.,「Logic and the Practical Turn,」 in Ralph H.Johnson et al.,eds.,Handbook of the Logic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The Turn Towards the Practical,Amsterdam:Elsevier,2002,pp.1-39.

  57Frans H.van Eemeren et al.,Handbook of Argumentation Theory,pp.150-151.

  58Douglas N.Walton,Informal Logic:A Pragmatic Approach,p.1.

  59Peter Kreeft,Socratic Logic:A Logic Text Using Socratic Method,Platonic Questions,and Aristotelian Principles,Edition 3.1,South Bend:St.Augustin’s Press,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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