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一直是在土地徵用和拆遷中容易發生爭議的建築。有些房屋被認為是違法建築物,因為歷史遺留的問題而沒有賠償。有些建築物確實是違法建築物,應該拆除。我們也說過無數次違法建築是什麼。我們簡單地理解,違法建築物是尚未按照法律規定建造的房屋。一般而言,被認定為非法建築物的房屋將被責令限期拆除,就是讓房屋的所有權人自己拆除,但還是不清楚有關機關是否可以直接拆除違法建築物,誰有權拆除違法建築物呢?
首先要明白,違法建築無論其存在的時間長短,都是違法的。法律明確規定,進行施工的任何人或者單位必須辦理有關許可證,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依法予以處罰,並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停止施工或者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施工或者限期內不拆除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有關機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採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法建築能不能被強制拆除,回答是肯定的。如果房子確實是存在違法行為,沒有歷史遺留問題等,行政機關可以進行強制拆遷。即使是被強制拆遷,我們也應該明白,強制拆遷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應發出通知給當事人,令其限期自行拆除,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拆除的,沒有其他異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所以一切都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公告等程序的,直接拆除已經是涉嫌犯法了。
未獲得規劃許可就進行新建、擴建的;
農村自建房屋、現有宅基地周邊加蓋房屋、陽臺等;
未經批准,在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體土地上新建或者擴建房屋的;
違法佔用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是新建的;
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公共空間的,如道路、綠化帶和其他新建房屋的;
拆遷通知發出後,臨時新建擴建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縣委、縣有關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行為。
市、縣人民有關機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調查、確定和處理徵地範圍內的未登記建築物。對於不超過核准期限的非法建築物和臨時建築物,應當給予賠償,不得對被認為是超過核准期限的違法建築物或臨時建築物的建築物進行賠償。
超過批准期限的違法建築物和臨時建築物的拆除,不予賠償;對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的拆除,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從規定可以看出,對違法建築的拆除是不予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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