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用人單位應完善關於「三胎」子女的生育假期、福利等規定,以避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曹老師是某小學的數學教師,雙方於2014年9月籤訂了《民辦教育機構教職員工(教師合同)聘用合同書》。
2018年9月17日,曹老師因生育「三胎」向學校申請休產假,當天經批准從2018年9月18日開始休假,2018年12月10日銷假,實際休假83天,學校因法定產假期限未滿、臨近學期末為由,告知曹老師下學期再回學校上課。
2019年1月3日曹老師向學校郵寄一份《律師函》要求學校「自收到律師函的3天內同意其返回工作崗位並予以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2019年2月15日,曹老師以學校不允許其提前回校上班且未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於2019年5月6日出具了仲裁裁決書,裁決曹老師與學校的勞動關係已解除,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曹老師不服,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違法生育三胎,員工能否享受額外產假及產假期間的福利待遇?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期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以及《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增加的產假視為出勤。
曹老師系生育三胎,不符合《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中提倡生育兩名子女的規定,因此不應享受額外產假及產假期間福利待遇,故對於其訴請要求支付產假工資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曹老師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學校向其支付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間的工資4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
依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本案中上訴人曹老師已生三胎,屬觸犯地方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另查,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庭審時均認可,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當地社保部門確定發放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3個月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支付2個月。鑑於曹老師違法生育,不應享受額外產假及產假期間的福利待遇。因此,上訴人的該上訴請求也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安可觀點及相關法律規定
通過本案可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三胎」的婦女,一般認為不再享受額外產假及產假期間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依法享受獎勵產假60天。
第十條: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已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案例來源
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04民終2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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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呂帥,勞動法實戰派律師,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長沙市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益雲企業合規部主任、安可勞動創始人,長沙政法頻道《夜線》、《方圓之間》欄目特邀嘉賓。
呂律師專注於勞動爭議處理、公司商事訴訟、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建設、公司合規治理、股權架構及股權激勵機制設計、常年法律顧問等實務工作,曾代理及仲裁了數百件民商事爭議案件,具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豐富的專業實務經驗,並擅長以審判邏輯,務實精進的作風為委託人提供最具價值的法律服務,以促進中國法治發展,社會公平正義。
作品:《仲裁員說丨企業用工HR勞動法百問》、《員工離職管控「四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