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燕農 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檢察院與太原鐵路局三方籤訂協議,太原鐵路檢察機關全面移交地方,這是全國第一個鐵路檢察機關正式從鐵路系統中剝離,由此開啟了全國鐵路檢、法回歸國家司法體系的大幕。據悉,鐵道部已向各鐵路局發電:鐵路檢法兩院的工資支持到 6月底。(2月20日《新京報》)從1983年法院、檢察院組織法修改,刪除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作為專門法院(檢察院)的規定,到1987年由鐵道部管理的兩個司法單位「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被撤銷,其後鐵路司法改制便陷入了無邊泥沼。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關於司法體系公正、獨立的要求形成合力,變革的車輪才再次啟動。這雖是距邁出改革第一步之後等了29年才有的結果,但卻不失破冰式前進的重要意義。
揆諸憲法: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由此可知,在憲法框架之下,司法主權統一而不可分割。但是,由於歷史積沉和利益糾葛,鐵路部門作為壟斷企業卻擁有特殊的「部門司法權」。因司法不獨立造成的司法不公一直是質疑的焦點:涉及鐵路方面的訴訟何以由鐵路司法處理?為什麼多以鐵路方面勝訴收場?緣何一個企業可以「自己當自己的法官」?
「企業法官」、「企業檢察官」對內執行司法權,而對外則身份模糊,以「企業職工」的身份查案辦案異常尷尬。事實上,這是一種雙重傷害,既傷害了司法主權的統一性和司法公正性,又陷「企業法官」、「企業檢察官」於司法正當性爭議之中。鐵路司法「特立獨行」,更像是一個部門的私權在運行。鐵路司法改制 ,要義在於鐵路系統曾經擁有的司法權,從部門私權向統一的司法公權轉身,回歸憲法。
當然,利益的盤根錯節與深重的歷史沉積,不可能隨著鐵路司法從鐵路系統剝離而抽刀斷水、條分縷析。譬如,剝離之後,曾經的鐵路司法職能不變,其與鐵路部門的關係該如何處理?工作怎樣銜接?鐵路司法剝離,並不代表司法監督退出了鐵路系統,而轉身以公權的形象深度介入,會否遭遇屏障?再如,鐵路司法人員在完成「企業職工」到「公務員」的身份轉換後,世故舊情並不會同時轉身,置於人情社會的環境中,鐵路司法曾經的「保護主義」弊端或許尚不能就此革除。這些,顯然都需要後續的制度構建與律令調整。
付諸宏觀視域來看,曾經的鐵路司法更像是權力的封閉運行。從這個意義上說,鐵路司法的弊端,再次證明了一個常識:任何封閉運行的公權,都會帶有拂之不去的公義缺陷。因此,由鐵路司法改制起步,改革需要步步為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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