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銷售收藏品構成詐騙罪怎麼判刑?如何爭取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2020-12-14 張洪強律師

本文分三部分:

一、推銷、銷售、賣收藏品藝術品的犯罪風險及定罪量刑標準。

二、公司該如何化解、預防收藏品銷售中的犯罪風險。

三、收藏品公司涉嫌詐騙犯罪時,老闆、股東、店長、員工該如何爭取取保候審、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張洪強律師辦案經驗總結,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複製剽竊,尊重智慧財產權,做人做律師之本,違者必究。

經常有收藏品銷售行業的朋友問我推銷古玩古董、字畫、玉器、錢幣等收藏品工藝品是否構成詐騙?推銷收藏品被抓怎麼定罪如何判刑,判幾年判多少年,能定詐騙罪嗎等等,如何才能防範被詐騙罪立案的風險?如何才能爭取到取保候審、緩刑、無罪等,這裡我就結合自己遇到的案子系統性介紹一下收藏品銷售中的犯罪風險以及如何爭取最輕的處罰。

第一部分:推銷、銷售收藏品的犯罪風險及定罪量刑標準。

很多人在收藏品藝術品銷售、投資市場內創業,由於監管空白立法滯後,很多人操作不規範,雖然掙到了錢,卻無法完全排除刑事犯罪風險,一旦被公安刑事立案,就面臨刑事犯罪被判刑的風險。

很多公司不去研究嚴肅對待刑事風險,在藏品來源、包裝、宣傳、推送、推銷話術、合同制定以及展覽拍賣交易等過程中都存在問題,不顧風險一味的追求賺錢。很多公司銷售團隊在銷售時操作不規範、不嚴謹,例如虛假承諾升值保值回收、在網站上以不實圖片和簡介誇大虛假宣傳,或者以舉辦展覽、拍賣、私下洽談交易等為噱頭,收取各種會員費、檢測費、鑑定費、展示費、拍賣費、出關費等,一旦得手便稱藏品流拍,不到代、物理檢測不合格等沒法交易,拒絕退款。還有在電話推銷時虛構中國收藏家協會的名義,分角色扮演收藏協會、買家、拍賣公司等去聯繫客戶,誘導客戶購買等。一旦有客戶以詐騙罪報案,就會追悔莫及,最終被沒收財產被判刑的,我都遇到過。

要想在收藏品行業創業,就必須知道風險,懂得如何化解風險,在經營藝術品、收藏品的過程中一定要合法合規,不要急功近利,走偏了路子。我曾遇到過一起案件,收藏品銷售團隊都已經解散半年多了,因為一個買家報案,13位團夥成員都被逮捕。這種風險不會因為你金盆洗手了而完全消除,至少短期不會。

收藏品藝術品銷售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其中以詐騙罪最為常見。主要有以下幾類形式容易被定詐騙罪:

1、電話網絡銷售時涉嫌詐騙罪的風險。

2、店面銷售時涉嫌詐騙罪的風險。

3、以各類文化交易所為平臺,或者搭建非法現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操作平臺軟體,將一些文化藝術品以期貨的形式掛在其交易平臺上進行虛假交易的行為。

4、以投資、拍賣、收藏藝術品的名義,以籤訂《文化藝術品買賣(收藏保增值)合同》的形式,虛構公司投資項目,按月支付「增值費」的形式,通過多種方式面向社會進行宣傳,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的。

推銷、銷售收藏品構成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第二部分:如何化解、預防收藏品銷售中的犯罪風險。

在收藏品行業監管空白、無序發展的社會背景下,如何協調收藏品銷售行業的行規與法律規範的衝突,即消除刑事風險又不降低銷售團隊的業績與利潤,是我作為一個專業刑事律師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我曾經多次說過,一個成熟的銷售團隊必須有一整套應對刑事風險的操作模式與預案,包括管理制度、收藏品的來源出處、認定書的製作、推介函宣傳語的制定、銷售話術、銷售角色、操作模式、網站網絡電話平臺的搭建、銷售合同以及檢測書的制定、銷售憑證、回訪錄音以及發貨收款模式、拍賣回收計劃等等。沒有對風險的充分評估和應急預案的公司和團隊,掙得錢越多,隱患就越大,一個個成交的客戶就像一顆顆地雷,一旦有一天他們認為自己被騙了去報案,就有可能讓公司以及銷售人員被刑事立案。

我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簡單從以下幾個方面說一下如何化解詐騙罪風險:

1、從公司的管理制度化解詐騙罪風險:很多大的收藏品公司,在各地設立分公司,經常有客戶報案被詐騙,為什麼這些大的收藏品公司一直沒事,就是因為他們從公司的規章制度上化解了公司以及老闆、股東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在收藏品銷售行業,為了拿高提成,有些員工就有過度營銷、虛假宣傳的衝動,很多大的公司通過成熟的制度設計讓責任下沉。所以,經常有下面分公司的人員被以詐騙罪立案而總公司以及高管人員卻沒被波及。

2、通過老闆經理的講話視頻、會議紀要、以及銷售紀律保證等視頻、紙面文件來化解公司所有者以及管理者的責任。很多收藏品公司,老闆在開會時都會大義凌然的強調要誠信經營,要知法守法,不準承諾升值、回收、拍賣、幫助出手變現等。這些留存的講話視頻、會議紀要等資料對於化解公司領導的詐騙罪風險非常重要。

3、通過店內懸掛橫幅、提示性展牌等化解風險。橫幅上要旗幟鮮明的提示投資收藏品的風險、不承諾保值、回收等,並且要拍照或視頻留存。

4、從推銷模式及銷售過程中話術、銷售合同等操作細節上化解

(1)公開的員工話術要規範。

(2)銷售合同的條款要得當。

(3)要有銷售憑證,寫明購買藏品風險以及公司的銷售規範。

(4)要有回訪錄音。

5、從藏品的宣傳上化解。在製作藏品認定書、推介函宣傳語時要注意化解風險。

6、從發生糾紛後的調解上化解。

一旦發生客戶投訴時,要積極的應對,通過積極的退換、贈送、增值服務等手段與客戶協商解決,籤訂相關協議。在籤訂相關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風險,我遇到一起案件,公司和客戶籤訂了協議後,客戶又反悔了,拿著協議去報警,結果這份協議反而成了證明犯罪的證據。

第三部分:收藏品公司涉嫌詐騙犯罪時,老闆、股東、店長、員工該如何爭取取保候審、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很多家屬在親人因為藝術品、收藏品詐騙被抓後都非常著急,問我他們該怎麼辦,實際上,作為家屬親人,他們什麼也做不了,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通過專業的知識和思維,讓公安機關指控詐騙罪的證據不成立,才有可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到無罪或罪輕的好結果。

一、必須具有專業知識

律師要想處理好這類案件,必須掌握這類案件的專業知識,這類犯罪不同於其他犯罪,需要專門的研究,除了對法律精通之外,還要掌握收藏品、藝術品行業的行規、操作模式、營銷模式、價值鑑定情況等,對於電銷案件還要掌握計算機、通訊、數據恢復等電信網絡詐騙的專業技能。此外,要消除偏見,有人說收藏品詐騙專門騙老年人,罪大惡極,所以沒有深入研究這類案件,這是不應該的,任何人涉嫌犯罪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他們的合法權利也需要去維護。

二、辦案目標思路:

通過專業的行業知識、專業的思維技巧、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用合法的手段為他們爭取到最輕的處罰。

1、用專業的思維將定性由詐騙改為民事糾紛。

很多收藏品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即使立了案,取證也非常困難,查清難,鑑定難,很多案件,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後又改為民事糾紛撤案的,例如,北京王某案。

(1)爭取認定為收藏行業幾千年來行規中的「打眼」。

買假不退,這是古玩書畫等收藏行業千百年來約定俗成的規矩,在收藏界,經常流傳著「收藏不打假」的行話,買到贗品叫「打眼」,淘到真品叫撿漏,正是這些行規的存在,使得收藏市場魚龍混雜,讓更多的贗品假品充斥市場,造成了「賣家售假不算騙、買家買假不敢說」的局面。雖然這個行規一直以來不斷受到質疑、批評,但似乎難以撼動。無論是整頓市場經濟秩序,還是嚴打假冒偽劣,乃至「3·15」消費者維權,很難看到涉及到收藏品市場和藝術品領域的。

現在我們國家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規範藝術品領域的法律,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更沒有實行鑑定師資質的考核制度,法律法規的缺失、監管部門的缺位,這是藏品市場魚龍混雜、假冒泛濫的另一個原因,也是根本原因。這都是我們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清楚認識到的。

(2)爭取認定為民事欺詐而非刑事詐騙。

民事欺詐與詐騙容易混淆、難以區分,導致法院定罪難。二者的出發點是根本不同的,通俗點講,詐騙罪的目的是「騙錢」,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而民事欺詐的目的是「賺錢」,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任何一種商品在推銷時都會對商品的價值有所誇大,即使到市場買菜,攤販都會誇大自己菜品的質量,但是公安機關能以詐騙罪對攤販刑事立案嗎?顯然不能。

市場經濟活動中本就容忍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詐行為,任何一個從事收藏品推銷的公司和團隊,在推銷藏品時,都會對藏品的價值有不同程度隱瞞與誇大,既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詐行為。民事欺詐與刑法上的詐騙罪本就容易混淆,這就導致了收藏品推銷行業的詐騙罪風險問題。關於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我曾經說過很多次了,這裡就不在重複。

我們律師需要明白,單純的虛假宣傳不代表就構成了詐騙犯罪。

(3)爭取認定為消費合同糾紛而非刑事案件。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首先從銷售合同以及銷售憑證、回訪錄音、藏品等證據上入手,看能否動搖案件刑事立案以及偵查的基礎,能否爭取認定為消費合同糾紛而非刑事案件。很多案件當中,當事人只是圍繞「退貨」被拒或銷售員不兌現承諾等問題報警,對於這些現場消費糾紛,民警只能儘量調解或者建議雙方到消費者協會解決。

我們需要注意兩種情況:

①暴利不代表就是詐騙犯罪。如果只是市場交易中商品價格和價值出現很大偏差,就屬於經濟糾紛的範疇,並不能直接證明這屬於詐騙行為。而按照規定公安機關不能介入經濟糾紛。

②不履行回收、拍賣等承諾不代表就構成詐騙罪。即使有證據證明推銷者在推銷時有承諾回收、拍賣等,到時不履行承諾,很多情況下也只會被認定為過度營銷,工商部門往往也是以協商退款結案。

2、從證據上,通過專業的思維來審查案件的證據,爭取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收藏品詐騙案件會有大量的證據,我們律師首先要對這些證據進行分類,要準確把握人證、物證、書證、視頻資料、電子證據等形態的基本特性,分組提煉,要掌握每一類證據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以及質證的技巧。如果能找到證據的瑕疵和問題,就有可能撕破了案件的證據體系,使得指控犯罪的證據無法形成閉合的證據鏈,就沒法定罪了。

要定罪的前提是事實清楚,我們要重點審查以下事實是否查清,如果沒有查清則無法定罪:

第一、收藏品來源、進貨渠道是否查清,涉案收藏品的名字是如何得來,如何介紹涉案收藏品,是否偽造鑑定書、認證書。

第二、如何聯繫到客戶,即客戶信息來源,以什麼名義與客戶聯繫,是否冒充了協會和拍賣公司,是否有統一的的銷售語言、話術培訓,是否承諾高價回收、回購、承諾開拍賣會,謊稱藏品升值,誘騙繼續大量購買,是否由團隊不同的人冒充不同的角色與客戶聯繫。

第三、交易數量、交易時間、客戶數量、詐騙金額、被害人姓名、被騙金額等等是否查清。

第四、關於團夥結構、主觀犯意、培訓、底薪、業績提成比例、分工、流程、化名、代號等是否查清。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審查證據鏈:

(1)審查藏品流轉的證據鏈。是否有證據證明報案人手中的收藏品是涉案的公司或銷售人員賣給他的。

在很多案件中,報案人報案時無法提供銷售合同和銷售憑證,有時即使能提供合同和憑證,但也沒有證據證明合同中所說的藏品就是他拿去報案的藏品。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報案人銷售憑證上寫的是九龍福鼎,並拿著一件九龍福鼎去報案,但銷售公司辯稱,報案人交給公安機關的並不是自己賣給他的,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顯然無法確定報案人所說的藏品就是涉案公司賣給他的。

此外,收藏品推銷人員用的一般是假名字或代號,並且員工流動性大,等報案人報案時,可能已經找不到當時的推銷人員,無法核實當時的真實情況,無法定罪。尤其是在電話銷售收藏品的情況下,很難像傳統案件那樣留下痕跡,並且電話推銷員告訴買家的一般都是假名字,買家無法確定、無法指認到底是誰給他打的電話。

公安機關都是通過買家付款的資金流向、快遞記錄和團夥成員自己的口供來確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詐騙團夥有反偵查能力,將買家的付款通過洗錢方式洗白或者打款到他人名下的銀行卡下,寄快遞時用他人身份寄到虛假地址,並且團夥成員在做口供時懂得如何應對審問,在現有條件下,很難確定誰是銷售者誰是犯罪嫌疑人。我處理的楊某、王某等案件就是這種情況,在關押8個月後,不公訴放人。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用專業的思維技巧,通過對銷售合同、銷售憑證、涉案藏品的標識性、付款的資金流向、快遞物流記錄和相關人員自己的口供來審查,關於收藏品流向的證據是否形成閉合的證據鏈。

我遇到的案件當中,很多買家手裡的收藏品都被賣家以拍賣或置換的名義用快遞寄回,找不到涉案收藏品,快遞地址也是虛假地址,無法確定涉案藏品被寄到當事人這裡,找不到藏品也就確定不了價值,無法認定詐騙。在馮某詐騙案、江某詐騙案、楊某詐騙案、李某詐騙案中都存在這種情況,公安機關立案後卻找不到涉案物品,無法確定收藏品的價值,無法認定詐騙的數額。報案人解釋說被以幫助拍賣的名義要了回去,或者三件頂兩件買了更高價值的藏品,王某詐騙案中,報案人說自己先是花了30萬買了龍鈔大全、玉貔貅兩件藏品,後來把這兩件藏品寄給王某詐騙團夥,頂價40萬,又付了10萬,換了一件價值50萬的龍鳳呈祥藏品,所以他手裡只有一件龍鳳呈祥藏品,對於龍鈔大全和玉貔貅,因為不能證明快遞收貨地址與王某等人有關,不能證明這兩件藏品被詐騙團夥騙了回去,在找不到這兩件藏品作為物證的情況下,無法確定其具體價值,無法認定詐騙以及詐騙金額。

(2)審查銷售過程弄虛作假行為的證據。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推銷者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

我們要注意,存在一定程度弄虛作假、誇大事實,不一定就構成詐騙罪,也有可能認定為民事欺詐、消費糾紛等。即使消費者能留存下銷售人員虛假承諾的證據,有可能也只會被判定為過度營銷,最終也往往是以協商退款告終。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重點審查以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①藏品包裝宣傳、認證書上是否存在弄虛作假、過度誇大的情況。是否有證據證明收藏品的標籤以及認證書是公司自己製作的。在實踐中,我遇到很多案件,收藏品公司是從馬甸、潘家園市場批發的一些收藏品,這些收藏品本身都帶有標籤和認證書,即使在宣傳上有誇大和虛構,也應該與推銷者以及公司有所區別,這是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注意的。

②公司的話術本、培訓資料、規章制度、銷售合同、銷售憑證等書面證據材料是否能證明公司以及銷售人員在推銷過程中,按照事先培訓好的劇本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承諾回收、升值、拍賣、變現等。

③公司領導、員工的口供以及買家的陳述中關於話術的說法是否吻合,是否能證明在推銷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假承諾的詐騙行為。

④審查是否存在錄音、音像視頻等資料。在很多案件中,報案者都會提供和銷售人員的談話錄音來證明銷售人員對他進行了虛假承諾,我們在辦理案件時對這種偷錄的錄音錄像,要從證據的三性上進行質證,並且要注意,即使不能推翻錄音,即使錄音能夠證明推銷時承諾了升值和回收,也不能僅僅靠這錄音就證明構成詐騙罪,也有可能僅僅認定為合同糾紛。就像開發商賣房時說「買到就是賺到,買了就會升值」,結果房價跌了,顯然不能說賣房的構成詐騙。即使錄音能證明銷售人員銷售時承諾回收、幫助拍賣變現,結果遲遲不能兌現承諾,這是典型的違約合同糾紛,也不能僅僅靠一個錄音和承諾就證明構成詐騙罪了。

(3)審查證據的一一對應性關係。如果證據之間不能形成一一對應和吻合關係,則不能認定犯罪數額,甚至不能認定詐騙罪成立。

由於此類案件通常是推銷團夥針對不特定人群大批量實施的犯罪,在辦理此類詐騙案件時,要具體認定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從犯參與實施犯罪的次數和數額,要具體認定公司總的涉案金額,都要將具體涉案藏品的來源、包裝炒作宣傳、價值鑑定、某一名具體的犯罪嫌疑人、銷售過程、話術、快遞物流、銷售合同憑證、錄音、資金流向、付款時間、轉移提取贓款、分配詐騙成果等主要環節的證據一一對應起來,形成閉合的證據鏈條。如果我們律師在審查證據時,推翻了證據的人案一一對應性,就有可能爭取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我在新疆某地處理的收藏品詐騙案,就是因為證據不能形成一一對應關係,檢察院採納了我們的法律意見,對收藏品公司的四位犯罪嫌疑人不公訴撤案。還有在長春處理的某收藏品公司詐騙案件,當時警方不同意取保候審,並將案件遞交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但最終因為證據之間無法形成人案的一一對應關係而沒有批捕。

如果不能推翻全案證據的一一對應關係,只要能推翻關於一件涉案藏品的對應證據鏈,就能降低被告人或整個案件的詐騙金額,詐騙罪是以詐騙金額作為主要的量刑標準,能降低詐騙金額,就能相應的降低刑期。

我在2017年處理的在楊某等人收藏品詐騙案中,公安機關在新聞通稿中認定詐騙金額為500多萬,後來經我們努力,有多起詐騙事實無法形成證據的一一對應關係,到了檢察院改為110萬。該案的新聞通稿,至今仍然在網上可以查到。

在2018年處理的北京某交易所古錢幣投資詐騙案中,檢察院一開始指控的的詐騙金額為1.9億多,也是因為無法形成證據的一一對應關係,最終將詐騙金額由1.9億降低為1.2億。

對於打款較多的客戶,我們律師千萬不要和公檢法的思路一樣,認為打款數額就是詐騙數額,我們需要對每一筆打款所對應的購買事實的證據鏈進行審查,從藏品來源、包裝、推銷過程的話術、價值鑑定等一整套的證據進行審查。例如北京王某詐騙案,通過銀行流水查明,烏某從2012到2016年間共給王某持有的銀行卡打款200萬,公安和檢察院就認定王某詐騙烏某200萬,我們律師在審查證據時發現,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公司的推銷人員每一次都完整的冒充了拍賣公司、收藏協會,不能證明烏某拿去報案的藏品能與打款證據對應起來,不能證明每一次打款都是詐騙。

三、要掌握收藏品價值鑑定的知識以及質證技巧。

收藏品沒有真假標準,即使是贗品,也具有一定的價值,並且古玩字畫等收藏品的鑑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權威部門,近年來,屢屢出現所謂權威部門鑑定錯誤的案例。而鑑定專家由於知識結構等不同,對同一古玩、收藏品的態度也不同,尤其是在書畫鑑定中,近現代書畫紛繁複雜、地域廣大、畫家眾多,又少有年代考證方面的依據,且繪畫風格、繪畫技法呈多樣性,再加上近現代名家個人繪畫作品鑑定研究尚未形成體系,缺少對不同流派、不同地域主要書畫家作品鑑定有公信力的權威鑑定專家,導致書面鑑定亂象叢生。

在收藏品涉嫌詐騙的刑事案件中,經常出現價值鑑定被推翻不被採納的情況,例如天價瓷碗案,「徐悲鴻天價油畫」案等。在安徽某地收藏品詐騙案中,警方委託的收藏品鑑定機構「xx奢侈品價格鑑定中心」被當地民政局認定為非法機構,被要求撤銷整改,停止一切對外活動。收藏品藝術品鑑定之亂,可見一斑。

我國目前不但沒有專門規範鑑定估價古物藝術品行為的法律法規,同時各類鑑定估價人良莠不齊、層出不窮,一些所謂的專家出具相關證書時更是隨心所欲,致使收藏品領域內的詐騙案亂象叢生,我國古物藝術品市場在不知法、不講法、不守法的惡性循環中存在著失控的風險。

此外在我遇到的一些案件中,很多收藏品工藝品沒有生產廠家和規格參數,根本無法鑑定價值。在畢某等人收藏品詐騙案中,就是這種情況,當時公安機關委託的物價鑑定部門直接寫明,由於沒有生產廠家、生產日期,規格型號的原因,無法鑑定涉案收藏品的價值。

我們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以專業的思維和技巧,從收藏品行業的行規以及鑑定亂象著手,審查鑑定機構資質、鑑定人資質、以及鑑定規範問題。

在文章的最後,我要說的是,都說盛世搞收藏,但收藏江湖的水有多深,並不是每一位收藏品從業者以及投資者都搞得清楚,要想在收藏品的江湖立足,無論是經營收藏品公司、做推銷收藏品的銷售員、做店長、還是單純的購買收藏品來投資保值,都要時刻保持靈臺清明,不要迷失了本心,否則,這個行業帶給你的,可能不是財富而是災禍。

最後也希望更多的律師能加強對這個行業犯罪的研究,希望我們能在中國收藏品行業走上法制化的過程中,貢獻我們的知識、力量和擔當。

作者:張洪強律師

張洪強律師辦案經驗總結,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複製剽竊、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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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放火罪如何認定?怎麼判刑?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換句話說,也就是並非所有的放火事實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且將火勢有效的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性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
  • 最高法法官: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精讀)
    ,辦案針對性強,並受《檢察日報》、《法制日報》等推薦,詳情點擊連結:實務用書推薦(6.5折免郵入口)合同詐騙案被判無罪的辯點統計(60個無罪案例)合同詐騙罪爭議多無罪率高(8個最新無罪判例)合同詐騙罪的八類裁判規則(上);合同詐騙罪八類裁判規則(下)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以最高法指導案例為研究藍本
  • 認定構成詐騙罪的關鍵是什麼?
    02詐騙罪的本質是什麼?詐騙罪認定的關鍵是什麼?我們承辦的一個涉嫌詐騙的案件可以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03梁某,男,88年出生。2018年3月進入樂寶電子公司擔任銷售員。憑著自己對電子元件市場的熟悉和特別突出的銷售才能,迅速成為老闆最倚重的員工。為促進銷售,樂寶公司制定了內部的"回扣"刺激方案。
  • 沒騙到錢,沒有財產損失,還構成詐騙罪嗎?
    寫的文章,爭取讓太婆能看懂。點擊右上角 「關注」 按鈕,每天只花幾分鐘時間,就能了解一些法律門道!如果認為一個罪名是結果犯,在特定的結果沒有出現時,即使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這種情況下,雖然也構成犯罪,但屬於犯罪未遂。比如故意殺人罪。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公安局有時不會立案處理。這一點,是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的意義。下面,言歸正傳。
  • 保健品詐騙罪律師:保健品詐騙罪是什麼鬼?如何辯護和破解?
    以下筆者將結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刑法理論及金牙大狀律師團隊的實戰經驗展開詳細論述。當然,單純利用他人無知或者貪財圖利心理,以價值極其低廉的物品冒充價值高昂的商品騙取他人財物的,既不存在實質的商品交易,也不屬於向對方支付對價然後取得財物的,屬於典型的詐騙行為,例如,以鋁製品冒充白金飾品的,不構成銷售偽劣商品罪,而只構成詐騙罪)。
  • 以銷售收藏品方式變相吸收投資人210餘萬元 兩嫌疑人均被判刑
    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間,片某、金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陽區國粹苑等地設立辦公場所,僱傭人員,通過電話銷售、朋友介紹、網際網路宣傳等方式以甲公司名義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宣傳銷售「齊白石作品資產包」「普洱茶」等收藏品。將「齊白石作品資產包」等按照萬元一份的份額進行銷售,投資者可以出資購買其中的幾份或者幾十份,並向投資者承諾按照其購買的份數,定期支付4%或者8%不等的月息,到期後將資產包回購,返還本金。
  • 「獨孤九劍」——律師辦理合同詐騙罪案件有效辯護的技能與技巧
    (一)申請閱卷,製作閱卷筆錄(二)會見當事人,核實證據材料(三)與當事人溝通辯護方案,初步形成辯護思路1.無罪和輕罪的辯護思路2.罪輕的辯護思路3.量刑情節的辯護思路三、涉特大合同詐騙罪的審判階段,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辯護?(一)一審階段,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 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裁判要旨(2020年最全版本)
    作為辯護律師,如何通過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來排除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避免公權力插手民事糾紛,以達到有效的無罪辯護,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從哪些方面可以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筆者通過把手案例平臺,以「詐騙罪、再審、無罪」關鍵詞搜索具有參考價值的判例13篇,再提煉出無罪裁判要旨,以供辦案參考。
  • 「收智商稅」構成詐騙罪嗎?
    我本科學的是法律,一些大學同學目前仍在公檢法系統工作,前段時間和一個檢察院的同學聊天,聊到關於「收智商稅」是否構成詐騙罪的話題。今天和大家聊聊,順便分享一些金融領域最常見的「收智商稅」套路,別一不小心,被人當「韭菜」割了。
  • 輕度誹謗罪如何判刑,怎麼規定的?
    誹謗他人本身就是一種捏造事實的行為,而不存在的事實,然後施加到對方身上然後對方的名譽等權利受到損失,那麼輕度誹謗罪如何判刑,怎麼規定的? 網友諮詢: 輕度誹謗罪如何判刑,怎麼規定的?
  • 詐騙罪再審無罪案例:是經濟糾紛,非刑事詐騙,無罪
    1999年6月3日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5年7月21日因病死亡。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審理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明利犯詐騙罪一案,於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千刑初字第2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證據不足,宣告趙明利無罪。宣判後,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