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股票帳戶可能被處罰,出借自己的股票帳戶給他人使用,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起民事判決:李某作為配資的出資方提供一定比例資金及5個自然人的股票帳戶供股民莊某炒股,此後李某悄悄修改了這5個股票帳戶的密碼,並拒不歸還莊某本金。法院判決李某歸還莊某3400萬元本金、利潤,以及相應利息,而5個股票帳戶的所有者也要承擔李某不足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判決書表示,依照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5名股票帳戶所有者明知自己證券帳戶出借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對此存在過錯。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艾小紅律師表示,該等帳戶所有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據判決書顯示,法院也並未採納帳戶所有人關於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的抗辯,而是論證其雙方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係,因此判決帳戶所有人以其證券帳戶收到保證金及該帳戶產生相應的利潤為限,對直接侵權人李某不足清償部分及其相應利息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過錯、第二順位的非終局性質之責任形式。」艾小紅律師分析認為,由於該5名帳戶所有人並非直接侵權人,故其僅對直接侵權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承擔非終局性的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其他補充責任人或者直接侵權人追償。
她表示,本案體現的司法裁判趨勢值得密切關注。
艾小紅律師表示,隨著新《證券法》的落地實施,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出借證券帳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均有可能被處罰,證券帳戶實名制監管將得到進一步強化和落實。
「從目前裁判的趨勢而言,若出借股票帳戶給他人炒股,帳戶主人將被判決就其股票帳戶內收到的資金中直接侵權人無力返還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她表示。
股民從此別隨便出借帳戶了!雖然目前尚未有監管文件明確認定證券帳戶出現出借行為的具體判斷標準,但在實操中,對同一個設備出現多個交易帳戶的情況,證券公司會對證券持有人進行回訪確認,如果無法聯繫到持有人,可能會對帳戶採取凍結等措施。
艾小紅律師同時表示,出借帳戶的法律責任邊界也有還待釐清之處。
首先,對於自然人而言,並非所有將股票帳戶出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均須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實質上關乎「出借帳戶行為」的認定。比如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因此股票帳戶及其資產也應屬於共同共有,「代操作」理論上不應構成出借行為。親屬、朋友、同事之間出借帳戶,是否屬於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法出借股票帳戶的行為,需要監管機構結合具體交易情形進行判斷。
同時,《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中關於「罰款五十萬」的條款,使用的是「可以處罰」的表述,因此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相信該規定最終會遵循大部分投資者的現實情況,在認定「出借行為」時給予人性化考量。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