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股票帳戶被判擔責 律師解讀相關法律責任

2020-09-20 金融界

借用他人股票帳戶可能被處罰,出借自己的股票帳戶給他人使用,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起民事判決:李某作為配資的出資方提供一定比例資金及5個自然人的股票帳戶供股民莊某炒股,此後李某悄悄修改了這5個股票帳戶的密碼,並拒不歸還莊某本金。法院判決李某歸還莊某3400萬元本金、利潤,以及相應利息,而5個股票帳戶的所有者也要承擔李某不足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判決書表示,依照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5名股票帳戶所有者明知自己證券帳戶出借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對此存在過錯。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艾小紅律師表示,該等帳戶所有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據判決書顯示,法院也並未採納帳戶所有人關於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的抗辯,而是論證其雙方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係,因此判決帳戶所有人以其證券帳戶收到保證金及該帳戶產生相應的利潤為限,對直接侵權人李某不足清償部分及其相應利息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過錯、第二順位的非終局性質之責任形式。」艾小紅律師分析認為,由於該5名帳戶所有人並非直接侵權人,故其僅對直接侵權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承擔非終局性的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其他補充責任人或者直接侵權人追償。

她表示,本案體現的司法裁判趨勢值得密切關注。

艾小紅律師表示,隨著新《證券法》的落地實施,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出借證券帳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均有可能被處罰,證券帳戶實名制監管將得到進一步強化和落實。

「從目前裁判的趨勢而言,若出借股票帳戶給他人炒股,帳戶主人將被判決就其股票帳戶內收到的資金中直接侵權人無力返還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她表示。

股民從此別隨便出借帳戶了!雖然目前尚未有監管文件明確認定證券帳戶出現出借行為的具體判斷標準,但在實操中,對同一個設備出現多個交易帳戶的情況,證券公司會對證券持有人進行回訪確認,如果無法聯繫到持有人,可能會對帳戶採取凍結等措施。

艾小紅律師同時表示,出借帳戶的法律責任邊界也有還待釐清之處。

首先,對於自然人而言,並非所有將股票帳戶出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均須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實質上關乎「出借帳戶行為」的認定。比如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因此股票帳戶及其資產也應屬於共同共有,「代操作」理論上不應構成出借行為。親屬、朋友、同事之間出借帳戶,是否屬於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法出借股票帳戶的行為,需要監管機構結合具體交易情形進行判斷。

同時,《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中關於「罰款五十萬」的條款,使用的是「可以處罰」的表述,因此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相信該規定最終會遵循大部分投資者的現實情況,在認定「出借行為」時給予人性化考量。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

相關焦點

  • 股票帳戶不要隨便借給他人用,有人因此被判承擔3400萬補償責任
    不過除此之外,對於借出股票帳戶的5人,也要承擔被告清償不足部分的補償責任,就是說被告如果沒那麼多錢還,剩下的將由股票帳戶的借出人來還。,卻被判有補償責任。然而,如果是根據新版的證券法規定,這幾個股票帳戶的借出人就不無辜了。 根據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因此這5名股票帳戶的借出人是明顯存在過錯的。5名股票帳戶的借出人辯稱自己沒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因為沒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而已。
  • 黃曉明回應稱「沒參與任何股票操控、委託帳戶與長生生物無關」,但他與高勇的法律關係如何解釋?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師 的看法是:如果是委託理財的關係,並且可以確定黃曉明對於高勇操縱股票的行為完全不知情的話,則黃曉明不負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一種配資關係,在證監會三令五申清理場外配資的情況下,參與股票配資亦構成違規。如果知情並參與了操縱市場的計劃,那麼此時就涉嫌構成操縱市場的共謀。
  • 帳戶出借人是否擔責應「酌情」而定
    分歧意見:對此,有人認為,王某向李某借款129萬元,有王某出具的借條予以證明,王某應承擔還款責任,王某的女兒不是借貸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李某要求王某女兒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對該47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的女兒與王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筆者認為,關於帳戶出借人的法律責任問題,應該全面審查帳戶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的關係、債權人的損失後果與出借人出借銀行帳戶的原因和目的、出借人出借銀行帳戶所獲得的利益、匯入借用帳戶的資金動向以及出借人或借用人對匯入借用帳戶內的資金支配和處分等要素,對帳戶出借人承擔的民事責任進行具體分類。
  • 黃曉明澄清「18億股票操縱案」,但帳戶收益去向之謎仍未解開
    對此,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認為,雖然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沒有披露更多細節,但結論是明確的,即黃某、張某霞、黃曉明等沒有參與操縱證券市場,因此無需承擔操縱證券市場導致的法律責任。拋開處罰不談,這起案件中這14個個人證券帳戶擁有者到底是出借帳戶還是委託理財?對此,第一財經記者通過採訪了多位證券業務律師。
  • 【以案釋法】「出借銀行帳戶」承擔民事責任的認定
    關鍵詞:出借銀行帳戶 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目前,就出借銀行帳戶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具體民事責任,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未予明確,全國各地法院的裁判觀點也不盡一致,經查閱近兩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件,發現審判實踐中就該問題呈認定標準不一,裁判結果多樣的現狀,當事人就此提出異議,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
  • 典型案例 | 出借人將借款匯入指定接收帳戶後,借款合同生效
    出借人將借款匯入指定接收帳戶後,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藉資炒股,出借人將借款匯入雙方指定接收股票帳戶,應視為借款已交付,產生借款合同的生效法律後果。2014年,王某以炒股帳戶資金已達400萬餘元、要求扣除200萬元後返還收益230萬餘元及利息遭拒為由起訴。王某與洪某指定接收借款資金及炒股帳戶系任某借用嶽父賀某在證券公司開設的股票資金帳戶。法院認為:①王某與洪某所籤藉資炒股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 為犯罪洗錢的對公帳戶、個人帳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研究
    看到這方面的新聞,筆者有必要對這些洗錢的帳戶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進行研究,發表一下自己的觀點,也希望這些個人也不要再為犯罪分子洗錢了,更不要為了幾百元錢就出賣了自己的身份證信息,從而成為犯罪分子洗錢的幫兇。
  • 信用卡資金出借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認定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又分為套取信用卡資金並出借和直接將信用卡轉借給他人使用。在信用卡還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及時歸還信用卡欠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先行償還信用卡欠款,再向借款人追償。司法實踐中,原告出借信用卡給被告使用,或者套取信用卡資金出借給被告,該行為涉及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相關借款協議是否生效?
  • 證券帳戶出借,大股東操作市場,你帳戶裡的錢是怎樣被洗走的?
    引起爭議的主要內容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為什麼這一條引起大家的關注,因為有很多帳戶出借的情況。
  • 背後「元兇」可能是這個:借用他人帳戶炒股,組團打新...
    這也意味著,法律將對過去出借或借用他人股票帳戶進行操作的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同時,按照最新規定,違規出借或借用帳戶,最高處罰將高達50萬,違法成本也會大大提高。不過,在全面落實帳戶實名制的問題上,如何界定出借或借用帳戶行為,尤其是親屬借用帳戶行為;違法操作帳戶後,如何確定出借人的法律責任;以及代客理財、場外配資等場景下,帳戶出借人或借用人的各自責任,可能仍需進一步明確。受新證券法關於個人帳號不得出借影響,受新證券法關於個人帳戶不得出借的影響以及長線資金撤離的擔憂,二級市場B股上演了集體暴跌的行情。
  • 最高院:出借款項封閉循環當天被轉回出借人帳戶,認定為套路貸
    作者:初明峰律師團隊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銘源融信(蘇州)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概述出借人與借款人籤訂借款合同並將款項轉至借款人帳戶,但在很短時間內該款項又經過「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第四人→出借人」的封閉循環再次回到出借人帳戶,出借人又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說明的,應認定借貸關係不成立
  • 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有風險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副主任王勇傑律師告訴山西晚報記者,買賣銀行卡是違法行為。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購買他人銀行卡的買家一般都出於非法目的,使用這些銀行卡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
  • 為電信詐騙洗錢的個人銀行帳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研究
    三、為電信詐騙提供個人銀行帳戶洗錢嚴重違規,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1、買賣租售銀行卡違反銀行卡業務管理制度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卡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商業銀行和持卡人都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將受到懲罰。
  • 陝西省公安廳敦促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帳戶通告
    按照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全國範圍開展「斷卡」行動的部署要求,為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高發勢頭,全力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借父母配偶帳戶打新也要被罰款嗎 新《證券法》喊你管好自己帳戶
    個人不得出借和借用股票帳戶在日常操作中,相信不少股民都會借父母配偶的帳戶來「打新」,以提高中籤率。不過,根據新《證券法》第58條及第19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小心,你帳戶裡的股票可能被盜賣
    交易完成後,他再將受害人高價購進的債券以市場價委託賣出獲得資金,如此重複進行,受害人資金不斷虧損,而他則順理成章地從掌控帳戶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帳戶提款。因孫繼武掌控的證券資金帳戶交易異常,證券公司遂凍結了孫繼武相關帳戶並報警。檢方資料顯示,孫繼武採用上述手法反覆進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13.9萬元。2011年底,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孫繼武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7萬元。
  • 用父母配偶帳戶打新股 你也可能「犯法」
    新證券法第19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法律規制的對象從法人擴大到個人,今後任何人都不得出借或借用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據悉,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帳戶實名制的監管力度正在不斷加大。
  • 醉酒男子自殺身亡,朋友送他回家被判擔責,賠7萬元
    近日,「男子自殺身亡朋友送他回家被判擔責不送回家,朋友死了得擔責,送回家,朋友死了還得擔責。法律不是看你能不能意料到,而是看客觀事實是自殺沒錯,但是朋友和他一起喝酒了,就有照看的責任,不管自殺還是意外。之所以這樣判我想是因為所有情況均是當事人口述沒有證據,法官應該相信的只能是一起喝酒和送到那個位置兩件事。而沒有送到位的確屬於過失,但責任很小,所以判了百分之五的責任。
  • ...性股票及未達到第二期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錦天城律師在進行相關的調查、收集、查閱、查詢過程中,已經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證:公司已向錦天城律師提供了錦天城律師認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和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複印材料、書面說明或口頭證言等文件;公司在向錦天城律師提供文件時並無隱瞞、遺漏、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所提供的有關文件上的籤名、印章均是真實的;其中,文件材料為副本或者複印
  • 傑恩設計: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律...
    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十)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師出具的《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傑恩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律師工作報告》中的釋義同樣適用於本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