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2 11:21:50
因身患重大疾病,患者摒棄了傳統的「開胸剖腹」手術,而選擇新的醫學技術腹腔鏡進行手術治療,卻沒有想到因此而遭致保險拒賠。「難道為了得到賠償,就必須要開胸剖腹?這是什麼道理?」投保人怒上法庭討要說法。近日經新疆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投保人最終獲得保險公司退賠6年保險費。
「原想參加了保險,就能為自己的將來保一份平安。沒想到交了6年的保費,真正生了大病,卻被保險公司拒之門外。」提起這場持續了一年的紛爭,46歲的周天益(化名)說,「這份保險實在讓我傷透了心」。
2002年5月,周天益和石河子某保險公司籤訂了一份保險合同,約定在該保險公司投保「終身男性重大疾病(分紅型)」險種,每年保險費1905元,交費年限30年,保險金額為5萬元,保險期限終身。保險合同籤訂後,周天益連續交納了6年的保費。去年8月,周天益突然感到身體不適,經住院診斷為,「主動脈弓,降主動脈,腹主動脈夾層動脈瘤」,隨後,周天益在石河子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接受治療,並通過腹腔鏡進行了胸腹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支架植入術。依照保險合同中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二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診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0%給付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而在合同第20條中,對「二類重大疾病」的列舉中,其中第四項為:「主動脈手術,因治療主動脈疾病,經開胸或剖腹手術而進行的主動脈切除術或移植術。外傷所致的主動脈受損之手術除外。」「我做的主動脈手術,屬於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二類重大疾病』的範圍。保險公司應該按約給予賠付。」出院後,周天益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卻被保險公司以「不屬於理賠範圍」為由拒賠。
交了6年的保費,明明符合理賠條件卻換來拒賠的結果,周天益怎麼也想不通,無處說理,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因周天益的疾病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嚴重程度,不是通過「開胸或剖腹進行的主動脈切除術或移植術」,而是使用腔鏡進行的手術,因此,不在理賠範圍之內。是否必須進行「開胸剖腹」手術才算合同約定的「主動脈手術」?這一矛盾成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因爭議雙方對合同中「主動脈手術」的規定理解不同,而保險公司在與周天益訂立合同時,沒有就條款的內容提請投保人注意或予以說明。依照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此應承擔不利後果。同時,隨著醫療水平不斷發展,醫療手段就會有所改變,以「開胸剖腹」作為「主動脈手術」的界定,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周天益重大疾病保險費1萬元。
對於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不服,向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在庭審中出示了一份保險公司於2006年統一下發的文件,其中規定:腔鏡手術不在剖腹手術之內。
中院認為,周天益投保時間為2002年,而保險公司2006年的規定對於周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雙方的爭議在法官的多方調解下,最終周天益表示,同意保險公司提出的退賠保費的請求,雙方終止合同。
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保險公司一次性退賠周天益6年保險費11430元;周天益與保險公司籤訂的保險合同自退費之日起解除。
法官說法:
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巧貞:本案是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有義務給投保人說清楚格式合同每一項條款理賠的範圍。我國《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保險公司在與周天益訂立合同時,沒有就條款的內容提請投保人注意或予以說明,導致雙方對合同中「主動脈手術」的規定理解不同,從而產生爭議。保險公司對此應承擔不利後果。隨著科學技術的發達,同樣是心血管疾病,過去需要開胸的,現在不需要開胸了,只需使用腔鏡打個洞就可以進行治療,所以,以「開胸剖腹」作為「主動脈手術」的界定,是不符合實情的。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有法可依的。該案因周天益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法院最終以調解解決了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