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擇優理賠?
它是指如果投保的是老版重疾險(25種),在特定時間段內(比如11月5日之後)首次確診重大疾病,申請理賠時可以可擇優選擇2007版重疾(25種)定義、2020版重疾定義(28種)之一作為賠付依據。除該疾病(兩版同類型重疾)定義擇優選擇外,原保險合同疾病種類、保險責任及其他約定等內容保持不變。
簡單理解:在理賠時,同一種疾病,哪個理賠定義對自己更有利,就選哪一個。舉個例子。
老王投保了舊版重疾險,2021年3月,不幸患上嚴重冠心病,實施了切開心包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手術,但沒有開胸。 按照2007版重疾舊定義,這種情況是不符合重大疾病的,因為不滿足定義中「開胸」的條件,所以不能賠。但在2020新版定義中,不開胸也可以賠。那麼,如果老王所投保的產品提供「擇優」理賠服務,雖然投保的是舊版重疾險,他也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新版定義作為賠付標準,順利獲賠。
擇優理賠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只針對已經投保了2007版舊定義重疾險的用戶,新定義產品不能按舊定義賠。
僅限於是合同約定的重疾,輕症和中症不行。僅限於新定義發布後首次確診的情形。新定義新增的3種重疾,必須舊產品同時包含才可以擇優賠付。
《健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簡單理解就是,同一種重大疾病,以前必須做大型手術的,現在只需要微創了,保險公司不能以客戶沒做大型手術為理由拒賠。
總而言之,保險公司推出的【擇優理賠】,雖然是順水人情,卻也讓消費者吃了個定心丸。對比重疾舊規和新規,對於消費者來說,顯然舊規更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