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9月4日
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確保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能迅速、高效、有序地開展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安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和《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生命危險和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照《南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2)以人為本,公眾參與。採取分級救治與合理轉運相結合的方法,科學檢傷分類,先救命後治傷,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危害程度。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依靠科學,依法規範。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依靠科技進步,全面提升我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水平。地方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制度。
(4)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地方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要作出快速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有效地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引發次生、衍生災害。
(5)整合資源,加強協作。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建設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信息共享,積極配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工作,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定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2 組織體系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包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專家組。
2.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市衛生局成立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市衛生局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縣(市、區)衛生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2.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指揮,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急救醫療中心及急救站、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採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各級急救醫療中心(站)、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運;各級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採供血機構承擔供應臨床用血的任務;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2.4 專家組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建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諮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 應急響應
3.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1.1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出現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1.2 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出現較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3.1.3 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出現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5例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3.1.4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出現特別重大人員傷亡,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洩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省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省(區、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2 應急響應行動
3.2.1 Ⅳ級響應
(1)Ⅳ級響應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Ⅳ級響應,用藍色表示:
a.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縣(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Ⅳ級響應行動
縣(市、區)衛生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立即啟動縣級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市衛生局接到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報告後,對事件發生地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適時向本省有關地區發出通報。
3.2.2 Ⅲ級響應
(1)Ⅲ級響應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Ⅲ級響應,用黃色表示:
a.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啟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Ⅲ級響應行動
市衛生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立即啟動市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市衛生局應及時將本區域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匯報,接受督導,必要時請求省衛生行政部門派專家提供技術指導支持。
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衛生局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
3.2.3 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Ⅱ級響應,用橙色表示:
a.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有關部門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市衛生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在省衛生廳和市政府的領導和指揮下,立即啟動市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等措施,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市政府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衛生局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
3.2.4 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I級響應,用紅色表示:
a.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I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凡發生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指揮、組織、協調、落實醫療衛生救援等措施。
市衛生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在省衛生廳和市政府的領導和指揮下,立即啟動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等措施,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市政府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凡屬啟動國家、省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市突發公共事件衛生醫療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衛生局在市衛生局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3.3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後要立即趕赴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要注意現場確認(包括現場的劃分、現場的性質),並採取必要的自我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為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事發現場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或分管負責人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3.3.1 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病員轉送出危險區,按照「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員進行檢傷分類,用紅、黃、綠、黑4種顏色的腕帶,分別對危重、重、輕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識, 以便後續救治辨認或採取相應的措施。採用正確方式將傷病員搬運到安全區,對傷病員初步檢查,進行止血包紮、固定搬運、心肺復甦等處置,並填寫傷情標誌卡。將處置後的傷病員按照傷情分別安置在紅、黃、綠、黑4個區域,集中等待轉運。在實施現場搶救的過程中,切實做好消毒隔離、個人防護和醫療垃圾處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汙染。
3.3.2 轉運救護
按傷情分類及搶救情況,按照「先重傷、後輕傷,先分類、後運送」的救護原則進行轉運,並負責轉運途中的救護工作。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傷病員,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再進行監護下轉運。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診醫院(定點醫院)。
當現場環境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儘快將傷病員轉送並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病人,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並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並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3.4 院內收治
醫療機構接到救援指令後,應提前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成立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和搶救專班,做好人員、技術、藥械、設備、血液、生活保障等各項準備;根據需要,緊急騰空病房和床位,做好事故傷病員的院內收治準備;開通綠色通道,接診、接收轉運的傷病員,做好傷病員的院內救治工作。
優先安排危重和重傷病員的救治,專家指導組集體會診,制定診療方案,按照「一人一組一案」的診療原則,即每名傷病員由一組醫務人員負責診療護理,實施個性化的診療方案,落實臨床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措施。
3.5 心理幹預
做好傷病員及家屬的心理幹預工作,評估目標人群的心理健康狀況,開展心理危機幹預和心理危機援助。積極預防、及時控制和減緩事故造成的心理社會影響;促進事故後心理健康恢復;維護社會穩定。
3.6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3.7 信息報告和發布
承擔應急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急救機構在迅速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要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要每日向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整理,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下,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3.8 響應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批准,由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並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信息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4 保障措施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協調、高效運轉」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定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建設各類緊急醫學救援基地,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1 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各組成部分之間建立有效的橫向、縱向信息連接。
4.2 急救機構
根據服務人口和應急救治工作需求,建設相應規模的醫療急救中心,並以市直醫療機構的急診科為基礎,以信息化為依託,建立全市統一指揮的急救網絡。各縣(市、區)建設120指揮調度平臺,單獨或依託綜合醫院設置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急救醫療站(120),併合理布局,選擇急救能力較強的醫療機構急診科建立急救網絡。
4.3 緊急醫學救治基地
依託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建設我市綜合性醫療救治基地;確定市第一人民醫院為我市職業中毒醫療救治、燒傷醫療救治基地;確定市第五人民醫院為我市核和輻射定點去汙洗消醫院。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危險源分布情況指定當地具有相應能力的醫療機構為定點救治基地。
4.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應急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如核輻射應急醫療隊伍、化學中毒應急醫療隊伍、燒傷應急醫療隊伍等)。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4.5 血液儲備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血液儲備計劃建議,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負責儲備。緊急情況下,號召部隊官兵、大專院校學生、機關幹部及各界群眾無償獻血。
4.6 物資儲備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經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醫用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確保供應。物價部門要加強有關藥品和相關商品價格的監測分析和預警,必要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價格調控和監督,穩定物價,維護市場秩序。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4.7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管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按照有關規定解決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的理賠工作。
4.8 交通運輸保障
市、縣(市、區)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4.9 其他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科技部門負責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新技術的科研攻關,解決應急救援藥物研發、檢測和救援行動中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問題。
海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急需進口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救援藥品、醫療器械的優先審核或審批。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救援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調運和供應。
紅十字會協助衛生部門組織救援醫療隊,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組織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軍隊和武警部隊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力量,支持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5 公眾參與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知識普及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級紅十字會要廣泛開展群眾性現場救護技能培訓普及工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宣傳教育,各級紅十字會和醫療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幹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幹的群眾性救助網絡,通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市、縣(市、區)政府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衛生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各縣(市)、區政府參照本預案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