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用「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來形容事物在接近承受極限之時,一個小小的作用力就可以引發質變的現象。但是,壓死駱駝的真的就是最後一根稻草嗎?如果從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理論來看,最後一根稻草對於駱駝的死亡具有最直接的、客觀的作用力,但或許我們並不應該把所有的罪責都強加到這最後一根稻草上——而這,就是從「歸因」(事實判斷)到「歸責」(規範判斷)的思考路徑。
5月11日至12日,在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召開了「因果關係的理論與實踐」專題研討會,本次會議由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與上海市法學會聯合主辦,是繼去年「出罪事由的理論與實踐」專題研討會之後舉辦的第二屆刑法論壇。來自國內外50餘家單位的90多位專家學者、實務界人士圍繞因果關係問題展開了深入討論。
客觀歸責理論是否優於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客觀歸責理論與相當因果關係說相比較,有何不同?實踐中應採用哪種理論?日本立命館大學教授松宮孝明介紹道,相當因果關係說屬於日本的通說,而客觀歸責理論則是作為其反對學說發展至今並成為一種有力學說。但正如他所言,「因果關係是將結果客觀歸責於行為人的標準,因此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不是對立」。他認為,雖然客觀歸責理論依舊存在著很多不明確的地方,但相較於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在採用了社會內部的規範性評價方式這一點上是優於後者的。
我國臺灣地區高雄大學教授張麗卿介紹了臺灣地區利用客觀歸責進行說理的案例情況。她介紹,上世紀90年代客觀歸責理論被引進之時尚未引起實務部門的重視,直到2000年臺灣地區出現第1例援引客觀歸責理論的判決之後,利用客觀歸責理論進行說理的判決越來越多,到2019年3月為止共計有506例,可見該理論在臺灣地區實務中正呈現著強大生命力。
針對以上兩位教授的觀點,臺灣地區臺北大學教授曾淑瑜認為,相當因果關係說中的「相當」是一個沒有確定概率的模糊概念,與之相對,客觀歸責理論對危險作了比較精緻的區別和分析,具有不同的邏輯思考方向,但相當因果關係說在臺灣地區佔據主導地位多年,轉換到客觀歸責理論尚需一個過程。吉林大學教授鄭軍男分析了日本學界對客觀歸責理論的牴觸原因,他認為這是因為客觀歸責理論沒有一個普遍共同的標準,可能每位學者的客觀歸責理論都不同,同時,日本所重視的實行行為理論與相當性判斷這兩點導致沒必要引入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
圍繞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問題與客觀歸責理論的本土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志遠認為,因果關係問題說到底是要解決結果歸責的問題,需要在條件說的基礎上進行規範評價。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張勇同樣主張應該基於「歸因+歸責」二階層進行因果關係判斷,即在第一層面的歸因時採取注重科學實質的合法的條件說,在第二個層面的歸責時採取符合規範保護目的的理論。但是也有部分學者對歸因與歸責的區分提出了異議,認為如果將行為與結果作規範化理解的話,就不必區分歸因和歸責(或者說歸因就等於歸責)。
因果關係理論如何具體運用到實務
因果關係理論並非一個單獨的理論,而是與刑法中其他問題糾結在一起。在「特殊犯罪類型的因果關係」這個問題上,與會專家學者圍繞不作為犯、結果加重犯、共犯、幫助犯、間接正犯等特殊犯罪類型中的因果關係問題進行了討論。
東南大學教授李川針對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問題,認為不作為因果關係問題只需要判斷歸責,而歸因並不重要。在結果加重犯問題上,杭州師範大學副教授鄧毅丞主張,可以借鑑德國刑法中的直接性要件進行限定。對此,天津大學楊寧博士提出,直接因果關係是一種比相當因果關係更為嚴格的因果關係。日本京都大學姚培培博士針對共犯的脫離問題,認為傳統的因果關係切斷說對於共犯脫離人過於嚴苛,主張在因果關係切斷說的基礎上,要考慮脫離之際其他共犯人的行為能否構成對該脫離人歸責的異常介入因素。
刑法的因果是否等同於法律的因果?在實務中,因果關係又如何判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黃祥青從現實中發生的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出發,提出了在法律上(而非僅僅從刑法上)對因果關係進行判斷的思路,主張劃分為不同類型
(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暴力行為耦合外在介入因素導致被害人死亡、暴力行為誘發被害人嚴重疾病導致其死亡、非攻擊性暴力耦合被害人反應導致其死亡)並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對此,上海交通大學教授張紹謙認為,在輕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問題上,法官從限縮層面上進行定性的做法是妥當的。
對於歸因與歸責的實踐運用,西南大學副教授鄒兵則表示,歸因並不代表就是要無限制適用條件說,它同樣是一個證據證明的問題,我們應該從自然科學多年的發展成果中吸取更多的養分,讓問題的解決更為精確化、規範化和準確化。
因果關係理論應該何去何從
在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判斷上,雖然存在著對「歸因+歸責」二階層判斷必要性的質疑,也存在對客觀歸責理論的保留意見,但是與會專家學者已然關注到如何完成從事實層面的歸因到規範層面的歸責這一點。應該說,簡單的因果關係理論足夠勝任簡單因果關係案件的判斷,但是在大規模組織化的後現代風險社會之中,多層次的原因造成一個共同結果的現象已不罕見,如何明確每一個參與人所具有的刑法意義上的因果流程地位,並以此為基準確定各自的責任?實踐中,這些問題依舊存在。不過,通過研討,與會者形成了以下共識:如果僅僅是粗暴地主張「行為與結果之間是(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的」,那麼在判斷的說理上存在不充分之虞,面對究竟何為「相當」的問題,需要有一個更為具體的客觀標準,這不僅僅是根據經驗判斷具體的因果流程,有時候在相對複雜的案件中需要細緻地認定何為「社會所不容許的風險」,並從「危險的製造」到「危險的實現」來判斷行為人對於結果的責任。
因此,回到本文的最初,對於駱駝的死亡,我們所考慮到的或許應該比「一根稻草」更多一點。
(作者單位: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