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等媒體報導,近期,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就寵物主題餐廳經營模式影響消費者人身健康等問題召開了行政公益訴訟聽證會。聽證會前,該院檢察官實地走訪發現,轄區內多家寵物主題餐廳在餐桌、矮桌、榻榻米上提供咖啡、飲品、蛋糕、熱食等;餐廳內散養的寵物有時相互打鬥,且有跳上餐桌吃客人食物及隨地排洩行為;餐廳消費者以年輕人為主,也有帶著孩子前來賞玩的家長;餐廳未公示寵物檢疫證明材料,但消費者「擼貓」「擼狗」、拍照、吃飯,不亦樂乎。
該院認為,寵物主題餐廳的特殊經營模式存在很大衛生和安全隱患。首先,寵物身上攜帶的細菌和寄生蟲具有多樣性,在餐廳的密閉空間內無物理隔離地大量飼養寵物,對消費者存在一定的安全衛生隱患。其次,雖然商家稱餐廳內所豢養的寵物性格相對溫和,不會主動攻擊人類,但動物始終有其獸性,在接觸過程中,可能誤傷消費者,人身安全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飼養和宰殺禽畜等動物的區域,應位於餐飲服務場所外,並與餐飲服務場所保持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據此,該院決定開展行政公益訴訟,並先以《磋商函》的形式與越秀區市場監管局進行了初步溝通。
這種寵物主題餐廳的特殊經營模式至少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在緊閉空間內無物理隔離地大量飼養寵物,無法確保用餐環境衛生。二是公共場合容留大量寵物,相應的疫病防控卻準備不足。這些寵物餐廳對此的安全保障不足,甚至多家寵物餐廳連寵物的檢疫證明材料都沒有,存在著嚴重的公共衛生安全隱患。
加強行政監管的法律依據
有媒體在報導中提到,各地養犬條例明確規定了餐廳和食品商店是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許多餐廳也明確規定禁止顧客攜帶寵物入內,但對於餐飲業自身在經營場所容留寵物缺乏監管細則。筆者認為,這種認識並不全面,我國對餐飲業有嚴格的管理規範,寵物餐廳雖然經營方式特殊,但餐飲行業的屬性是確定的,因此,寵物餐廳並非監管盲區,對其進行行政監管可適用以下法律:
首先,經營場所環境整潔是食品經營許可的必備條件。《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必備條件,其中第1款第1項規定:「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3條也將「生產經營場所的環境整潔」作為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的食品安全標準之一。寵物的毛髮、糞便、身上的異味等對經營場所的環境都會產生影響,且如果對寵物管理不周,還會對餐具、飲品、甜品等造成汙染,因此,寵物與飲品店、甜品店的經營場所應保持適當距離,以保持餐廳的環境整潔。
其次,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內禁止飼養動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在第27條明確規定,餐飲服務「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4.2.6條明確:「飼養和宰殺畜禽等動物的區域,應位於餐飲服務場所外,並與餐飲服務場所保持適當距離。」因此,儘管寵物承載了人們的精神寄託,但餐飲業在經營場所內容留寵物,供顧客逗玩,違背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上述規定,應予以糾正。
再次,檢查結果的處置。餐飲服務單位在經營場所內設有寵物區,不符合選址要求,可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餐飲服務單位是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在經營場所內飼養寵物,也就改變了原有的營業環境,且這樣的改變對於餐飲食品和用餐安全具有重大的衛生隱患,屬於「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7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如果未進行整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該法第126條第1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此外,即使寵物餐廳對於飼養寵物的選址做了合適安排,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對寵物的防疫管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14條第1款規定了「出售或運輸的動物」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條件,第2款明確是「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準」。「還應當」一詞的表述,說明對寵物提出了更高的健康衛生要求。根據上述規定,餐廳應做好寵物的檢疫檢驗工作。
行政不作為的可提起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若相關行政機關及相關部門怠於對寵物餐廳的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寵物健康等與顧客的人身健康、公共衛生安全息息相關的事項進行監管,檢察機關有權針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出檢察建議,甚至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的規定,食品藥品安全被列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如果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充分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履行好監管寵物餐廳的職責,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分別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本文原載於2020年12月17日出版的《民主與法制時報》第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