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2020全國兩會特別策劃關注民法典草案第一篇之一個人】
從出生到「離開」,給你「慈母般」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正在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通過後,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9部單行法律同時廢止,我國民事權利保護將進入法典時代。民法典呼之欲出,連日來,民法典草案成為會場內外熱議的話題。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從一個人到一個家,從一個小區到一個社會,民法典將改變你生活的方方面面。連日來,大河報記者專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全國人大代表、法學會專家、律協相關負責人、一線律師等,自今日起推出民法典草案系列報導。胎兒有沒有繼承權?孩子到底應該跟誰姓?「熊孩子」巨額打賞主播到底能不能要回?性騷擾法定標準是啥?哪一種遺囑更具法律效力?首篇報導,關注民法典草案中一個人有關的熱點話題。
【當你出生前】胎兒也有繼承權!
從出生到死亡,你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是民法典草案總則編賦予的。那麼,尚在母體的胎兒,是否享有民事權利?
民法典草案分為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在作民法典草案說明時指出,編纂民法典採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後,再與民法總則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其中,民法總則已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此次提前審議的「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是,保障了胎兒的權利。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此前採訪中告訴本報記者,繼承法也有這方面規定,但不夠明確,總則這一規定,對胎兒設定部分權利能力,對接受繼承、接受贈與等民事權利以保護,更有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
【草案原文·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當你呱呱墜地】還在為「冠姓權」吵不休?草案明確:孩子不僅可跟爸跟媽姓,還能跟奶奶外婆姓!
孩子呱呱墜地,起名字成為家庭的頭等大事。然而,前不久,一位博主講述了自己因為爭取「冠姓權」,也就是說,為了爭取孩子隨母姓而老公不同意,遂決定跟老公離婚的經歷,引發熱議。此後,演員papi醬公布孩子隨父姓後居然被某些網友嘲諷,認為她作為獨立女性竟然不注重「冠姓權」!
孩子跟誰姓,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確說法。
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規定了一系列人格權保護制度,不少代表表示,人格權獨立成編,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創新、重要亮點。
其中,草案明確: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 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 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婚姻法明確,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律層面並沒有『冠姓權』的說法,而是給予公民自由選擇的權利。」對此,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波告訴記者,此次民法典草案在婚姻法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基礎上,吸納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確除了父姓、母姓,還可以有以下三種情況,其中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這也就意味著,一旦草案通過,孩子選擇跟奶奶姓或者外婆姓,也將上升到法典範疇。
【草案原文·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當你長到8歲】「熊孩子」巨額打賞主播?可要求退還
此前,民法通則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而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降低到了8歲。這也就意味著,如果8歲以上未成年人未經家長同意巨額打賞主播,是可以要求退還的。
【草案原文·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 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當你進入學校、職場】給「鹹豬手」戴上法律鐐銬,草案明確性騷擾的認定標準!
當你進入學校,或者進入職場,卻遇到老師、上司、同事伸出的「鹹豬手」,該怎麼?
張波介紹,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民法典草案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這樣一來,明確了性騷擾應承擔民事責任,也明確了機關、企業等單位責任義務。
【草案原文·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當你有了更多閱歷】定情信物、結婚照、信函等物品被毀,或可索賠精神損害賠償
人生是情感的積澱,很多物品放在市場上並沒有太高的價值,但對於你個人來說,不論是親人留下的唯一照片,還是20年前好友寄給你的信函,都具有特殊的意義。一旦被人損毀,現行的侵權責任法中,索要精神賠償則於法無依。
「隨著社會主要矛盾的轉變,人民群眾對精神文化的追求越來越高。長期以來,只有造成了人身傷害,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規定,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河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申惠文說,草案一旦通過,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毀損他人祖墳,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死者的近親屬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另外,損毀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定情信物、結婚照片、信函等,或者毀損他人的假肢、假牙等,均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申惠文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該條限定了賠償的範圍,需要滿足3個條件,第一是故意或重大過失;第二,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第三,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總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此作出規定,有利於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善待他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提高注意義務,維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草案原文·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當你老了】哪份遺囑最管用?草案刪除現行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以最後遺囑為準
當你老了,頭髮白了,睡意昏沉。回顧過往的一生,你想把財產留給誰?遺囑說了算。不過,怎樣的遺囑才是有效的遺囑?如果立了多份遺囑,以哪個為準?此前,最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是公證遺囑,民法典通過之後,擬有重大變動。
申惠文介紹,民法典草案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回應社會科技的發展,更有利於普通民眾更好行使遺囑自由的權利。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遺囑自由不僅遺囑內容的自由,還包括遺囑形式的自由。」申惠文說,實行遺囑方式的自由,充分尊重了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充分體現了財產權行使的自由理念,充分體現了民法的自治理念。這對普通民眾而言,訂立遺囑,並非必須進行公證。只要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管何種形式,就是有效的。
【草案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張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