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發生關係,人壽保單如何處置了?我們先理解人壽保險裡的幾個關鍵詞: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1.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保險事故未發生時投保人擁有保險合同的所有權。
2.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3.保險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保險事故未發生時受益人只有期待權,收益是不確定性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更改受益人。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期待權才會變成確定性。
這裡我們首先要理解的是什麼情況下會被分割?什麼情況下不會被分割?分割什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裡有幾個關鍵詞: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等下舉例來進行說明。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下列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舉例說明,這裡有兩種情況。
一、婚前購買人壽保險
1.父親作為投保人,給女兒購置了一份人壽保險,這樣的情況不會被分割。
2.女兒給自己購置了一份人壽保險,會怎麼處理了?這裡涉及兩個問題。
(1)女兒婚前選擇躉交保費,也就是一次性交清。不會被分割。
(2)女兒婚前選擇期交保費,婚後持續交納保費,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置了?
一般情況下婚後交納保費屬於共同財產,離婚後會進行分割。特殊情況怎麼做到不會被分割了?
由於人壽保險是一個長期險種,交費時間較長,個人財產容易與共同財產搞混。這裡如果女兒選擇期交保費,又不想婚後與共同財產搞混,不想被分割,可以選擇婚前去銀行開設一張銀行卡,去銀行列印一張證明,當前銀行卡財產證明,婚後通過這張銀行卡進行轉帳到保險公司。切記把婚後的財產存入這張銀行卡,不要提現出來交納保險費。由於銀行轉帳有證明,這樣的話不會被分割。
二、婚後購買人壽保險
1.妻子婚後給丈夫購置了一份人壽保險,離婚的時候會被分割。女兒能證明購置的人壽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除外。
有人可能會想,利用投保人的性質,父親作為投保人,女兒做為被保險人,就不會被分割了。
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分割的,因為投保人是支付保費的人。在保險事故未發生時擁有保單的絕對控制權。但是這裡涉及到保費的來源問題。有人會想父親交納的保費,肯定是屬於父親的。不一定。
2.父親作為投保人,女兒作為被保險人,給女兒購置了一份人壽保險,保費來源是女兒為了避免分割,離婚前把大額資金給父親支付保費,為自己投保。這樣的情況離婚後會被分割。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比如妻子為了履行贍養義務,每月或則一定時間給父親一筆贍養費,父親把沒用完的錢存起來,積少成多,然後給女兒購置了一份人壽保險,這樣的情況會不會被分割了,由於這個錢是屬於父親自己的錢了,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分割,但是沒有統一的法律,各地的法院審理不一樣。這裡可以利用婚姻法18條第三款規定,父親可以寫一份贈予合同,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女兒一人所有,老公沒有份,這樣的話不會被分割。
3.夫妻投保,如果受益人是子女的話,基於血緣關係,女兒是夫妻共同的結晶,一般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沒有意義,反正將來都是給自己的女兒。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